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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整合内部机构职能、更加“聚焦主业”,是当前较合理的改革方向。而案管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合并是多数地方的做法,但合并后部门人员增加,部分地方部门检察官和总人数接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是否影响“聚焦主业”改革方向引起了关注和讨论。
关键词 案管工作 聚焦主业 应用系统 对内服务
作者简介:於成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35
一、影响检察机关“聚焦主业”的普遍性问题
1.案件基数大:基层院管辖的如危险驾驶、盗窃、伤害等轻罪案件,发案数最多。
2.刑事程序复杂:刑事案件程序本身较严格,更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阅卷、告知、听取意见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的。
3.非办案事务太多:诸如调研、宣传、报告等各种材料;政治、廉政、网上学习各种学习;志愿活动、普法活动、竞赛活动等各种活动,需要检察人员投入大量精力完成,并且往往还要纳入考核,“谁都能给业务部门布置工作,唯独业务部门不能给其他部门布置工作”并非是一句空话。
4.业务软件操作不够简便:“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当前版本操作复杂、灵活性较差,比如在界面切换、入口寻找、流转审批流程、案卡填录等操作上注意事项太多,易错点太多,掌握不易。
5.技术因素拖慢办案效率。如网路故障、密钥故障、软件兼容性错误、配置疏漏、系统故障等都拖慢办案进程,影响效率的因素也有所增加。
6.法律文书整合度低,适用。如案件受理动作《受案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基本是一天内同时做的,但文书是三种不同的文书,需分别编辑。又如存在受害人的案件,告知权利和听取意见都是应当做的,但也是两种不同的文书,诸如此类,使办案人经常陷入重复劳动。
7.办案的同时要担负案件数据源生成的功能,额外增加工作量。检察机关案件统计数据的生成,离不开办案时同步及时的填录各项案卡,然而现有办案数据对检察官个案办理帮助甚微,因此被视为额外的负担。
8.司改对“亲历性”的突出强调,使检察官在时间上缺少腾挪余地。如“亲自提讯”、“亲自出庭”、“亲自发言”等多种要求,让检察官必须不停地奔走于看守所、法庭之间,留下为数不多的时间审查、判断案件卷宗。
二、解决影响效率的普遍性问题,提升“对内服务”能力
(一)推动解决“应用系统”操作不便问题
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是办公模式演变的基本趋势,“应用系统”软件必不可少,但必须兼顾“规范”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目标。案管部门是系统的使用者更是管理者,必须继续强化与技术部门的联合,改善系统操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1.减少系统切换:如现行的必须关闭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窗口才能打开另外一个流程、文书窗口,必须关闭文书才能查看案卡的操作限制,与常用的办公软件WORD相比都十分落后,严重影响比对文书、查阅信息效率,必须摒弃。
2.增加系统提示性:好的软件是“傻瓜”式的软件,一学就动、一看就会,不能对使用者要求过高,尤其是在升级频繁的情况下,必须使系统本身的提示性增强,当办案人在遇到问题掌握,可以通过帮助系统或者提示系统明了操作步骤、错误原因等。
3.提升系统交互性:现有系统在文书审批、用印、移送,案件分配、结案,预警、监督、反馈等各用户之间发生交互时,效果很差,要么处理的人不知道有哪个申请要处理,要么等待反馈的人不知道对方什么时候反馈,而案件的办理是多个人甚至是多部门共同完成的,交互效果差,沟通不流畅,拖累办案效率。
4.提高系统稳定性。网路问题大概系客观原因,难以回避,但密钥的故障率高、更换困难等实属可以避免的情况。笔者以为采用图案、指纹、声纹等不需介质的口令较为可取。此外,应用软件屡次升级后配置变得异常复杂,往往一个调动就涉及角色、组织结构、权限、办案组织、分案规则、工作量等数据查询等多个方面的联动变更,为避免遗漏,笔者以为,应当督促开发部门整合集成系统配置,降低配置难度。
(二)整合、优化法律文书的适用情景
法律文书是检察权行使、义务履行的主要载体,但当前标准文书库中存在的文书类型重复,适用情景不明或者過于特定化,以及不适应职能新变化等问题,也在不断影响办案效率。
笔者以为,案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性建设职能,与法律政策研究室联合对现有文书库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的文书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如:
1.对“业务系统”新增和各地自行配置的文书进行归纳。
2.对系统中文书使用情景不明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明确。
3.对现有文书中使用情景重复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清除。
4.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更新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
5.对适用情景虽有差别,但根据实际经验合并制作更有效率的文书合并制作。
6.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新变化、案件办理和流转的新要求,尽快出台相应文书,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适应变化。
三、将案件信息采集与案件审查结合,挖掘统计辅助办案作用
从实践来看,当前统计工作对办案人的帮助微弱,原因在于统计目的设定为服务管理和决策,而非服务于办案,表现如:(1)案卡偏重于采集办案工作数据,较少采集案情数据;(2)现有案卡基本依赖手工填写,与数据数量大、容错性差、稳定性要求高之间形成客观矛盾。因此,总有人质疑“业务系统是统计系统而非是办案系统”。
笔者以为,信息采集是大数据运用的前提,而统计工作无疑为大数据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统计应当不仅服务于决策,更应当服务于办案,并且尽量为办案人减少工作量。如果能够把填录案卡的过程同时作为辅助人员协助阅卷、审查案件的过程,则能够更好的发挥统计对办案的辅助作用,建议:
1.根据定罪量刑证据标准,设置个性化的案卡项:将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有关情节,在案件受理时或者开始办理时填录,以在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帮助快速解读案情。比如涉案案由为盗窃罪的,可统计是否入室、是否扒窃,次数、数额等,涉案案由为伤害的,可统计被害人基本信息、伤亡情况、是否持械等。
2.建立个性化办案数据与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让数据辅助文书拟制的功能更强。
3.推动移送机关按照检察机关个性化办案数据样式拟制法律文书,提高数据自动抓取、填充的能力。
4.界定并适当减少需要纳入统计报表的案卡范围,将之作为案件基本信息,进行高标准要求。
5.对于个性化案件信息,一般不纳入报表,允许办案人根据案件事实的逐步核实,不断修改。
四、运用技术力量,实现对不规范行为的事前预防
程序监督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权利、避免违法、滥权等现象,案管部门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也在于此。然而,从实践来看,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屡遭业务部门指责,被斥为“吹毛求疵”,而案管部门却因重复出现、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而不胜其烦。从实践来看,这中冲突的原因在于:
1.问题难以根除:一方面办案人手头不断积压和新增处于不同环节的案件,很容易忽视某项程序义务;另一方面在多人共同协作办案的情况下,由于司法经验的欠缺和配合的不默契,致工作产生空白。
2.精细化管理存在负面作用:环节被拉长,可能出错的点增多,如为了扩张监管的效率,在案件中设置了多个案卡项以反映案件进程,但往往在案卡项填录过程中,又会出现填录不准确的错误。
3.监控存在滞后性:案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多在于发现和处理问题,但发现问题的前提必然是问题已经产生,补正多数情况下没有意义,但负面影响和负面评价却随之而来,这种监控除了警示,对办案人毫无帮助,办案人的积极性受挫。
4.预警工作缺乏针对性:或者是针对法定办案期限的预警,或者是座谈、培训等普遍性预警,从内容到方式上对个案的防控作用都有限。
参考文献:
[1]方英、熊楠.浅谈案管工作开展后检察人员应有的转变.法制博览.2015.
[2]魏东圆.案管工作概况及初遇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5.
关键词 案管工作 聚焦主业 应用系统 对内服务
作者简介:於成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35
一、影响检察机关“聚焦主业”的普遍性问题
1.案件基数大:基层院管辖的如危险驾驶、盗窃、伤害等轻罪案件,发案数最多。
2.刑事程序复杂:刑事案件程序本身较严格,更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阅卷、告知、听取意见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的。
3.非办案事务太多:诸如调研、宣传、报告等各种材料;政治、廉政、网上学习各种学习;志愿活动、普法活动、竞赛活动等各种活动,需要检察人员投入大量精力完成,并且往往还要纳入考核,“谁都能给业务部门布置工作,唯独业务部门不能给其他部门布置工作”并非是一句空话。
4.业务软件操作不够简便:“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当前版本操作复杂、灵活性较差,比如在界面切换、入口寻找、流转审批流程、案卡填录等操作上注意事项太多,易错点太多,掌握不易。
5.技术因素拖慢办案效率。如网路故障、密钥故障、软件兼容性错误、配置疏漏、系统故障等都拖慢办案进程,影响效率的因素也有所增加。
6.法律文书整合度低,适用。如案件受理动作《受案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基本是一天内同时做的,但文书是三种不同的文书,需分别编辑。又如存在受害人的案件,告知权利和听取意见都是应当做的,但也是两种不同的文书,诸如此类,使办案人经常陷入重复劳动。
7.办案的同时要担负案件数据源生成的功能,额外增加工作量。检察机关案件统计数据的生成,离不开办案时同步及时的填录各项案卡,然而现有办案数据对检察官个案办理帮助甚微,因此被视为额外的负担。
8.司改对“亲历性”的突出强调,使检察官在时间上缺少腾挪余地。如“亲自提讯”、“亲自出庭”、“亲自发言”等多种要求,让检察官必须不停地奔走于看守所、法庭之间,留下为数不多的时间审查、判断案件卷宗。
二、解决影响效率的普遍性问题,提升“对内服务”能力
(一)推动解决“应用系统”操作不便问题
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是办公模式演变的基本趋势,“应用系统”软件必不可少,但必须兼顾“规范”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目标。案管部门是系统的使用者更是管理者,必须继续强化与技术部门的联合,改善系统操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1.减少系统切换:如现行的必须关闭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窗口才能打开另外一个流程、文书窗口,必须关闭文书才能查看案卡的操作限制,与常用的办公软件WORD相比都十分落后,严重影响比对文书、查阅信息效率,必须摒弃。
2.增加系统提示性:好的软件是“傻瓜”式的软件,一学就动、一看就会,不能对使用者要求过高,尤其是在升级频繁的情况下,必须使系统本身的提示性增强,当办案人在遇到问题掌握,可以通过帮助系统或者提示系统明了操作步骤、错误原因等。
3.提升系统交互性:现有系统在文书审批、用印、移送,案件分配、结案,预警、监督、反馈等各用户之间发生交互时,效果很差,要么处理的人不知道有哪个申请要处理,要么等待反馈的人不知道对方什么时候反馈,而案件的办理是多个人甚至是多部门共同完成的,交互效果差,沟通不流畅,拖累办案效率。
4.提高系统稳定性。网路问题大概系客观原因,难以回避,但密钥的故障率高、更换困难等实属可以避免的情况。笔者以为采用图案、指纹、声纹等不需介质的口令较为可取。此外,应用软件屡次升级后配置变得异常复杂,往往一个调动就涉及角色、组织结构、权限、办案组织、分案规则、工作量等数据查询等多个方面的联动变更,为避免遗漏,笔者以为,应当督促开发部门整合集成系统配置,降低配置难度。
(二)整合、优化法律文书的适用情景
法律文书是检察权行使、义务履行的主要载体,但当前标准文书库中存在的文书类型重复,适用情景不明或者過于特定化,以及不适应职能新变化等问题,也在不断影响办案效率。
笔者以为,案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性建设职能,与法律政策研究室联合对现有文书库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的文书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如:
1.对“业务系统”新增和各地自行配置的文书进行归纳。
2.对系统中文书使用情景不明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明确。
3.对现有文书中使用情景重复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清除。
4.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更新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
5.对适用情景虽有差别,但根据实际经验合并制作更有效率的文书合并制作。
6.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新变化、案件办理和流转的新要求,尽快出台相应文书,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适应变化。
三、将案件信息采集与案件审查结合,挖掘统计辅助办案作用
从实践来看,当前统计工作对办案人的帮助微弱,原因在于统计目的设定为服务管理和决策,而非服务于办案,表现如:(1)案卡偏重于采集办案工作数据,较少采集案情数据;(2)现有案卡基本依赖手工填写,与数据数量大、容错性差、稳定性要求高之间形成客观矛盾。因此,总有人质疑“业务系统是统计系统而非是办案系统”。
笔者以为,信息采集是大数据运用的前提,而统计工作无疑为大数据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统计应当不仅服务于决策,更应当服务于办案,并且尽量为办案人减少工作量。如果能够把填录案卡的过程同时作为辅助人员协助阅卷、审查案件的过程,则能够更好的发挥统计对办案的辅助作用,建议:
1.根据定罪量刑证据标准,设置个性化的案卡项:将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有关情节,在案件受理时或者开始办理时填录,以在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帮助快速解读案情。比如涉案案由为盗窃罪的,可统计是否入室、是否扒窃,次数、数额等,涉案案由为伤害的,可统计被害人基本信息、伤亡情况、是否持械等。
2.建立个性化办案数据与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让数据辅助文书拟制的功能更强。
3.推动移送机关按照检察机关个性化办案数据样式拟制法律文书,提高数据自动抓取、填充的能力。
4.界定并适当减少需要纳入统计报表的案卡范围,将之作为案件基本信息,进行高标准要求。
5.对于个性化案件信息,一般不纳入报表,允许办案人根据案件事实的逐步核实,不断修改。
四、运用技术力量,实现对不规范行为的事前预防
程序监督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权利、避免违法、滥权等现象,案管部门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也在于此。然而,从实践来看,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屡遭业务部门指责,被斥为“吹毛求疵”,而案管部门却因重复出现、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而不胜其烦。从实践来看,这中冲突的原因在于:
1.问题难以根除:一方面办案人手头不断积压和新增处于不同环节的案件,很容易忽视某项程序义务;另一方面在多人共同协作办案的情况下,由于司法经验的欠缺和配合的不默契,致工作产生空白。
2.精细化管理存在负面作用:环节被拉长,可能出错的点增多,如为了扩张监管的效率,在案件中设置了多个案卡项以反映案件进程,但往往在案卡项填录过程中,又会出现填录不准确的错误。
3.监控存在滞后性:案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多在于发现和处理问题,但发现问题的前提必然是问题已经产生,补正多数情况下没有意义,但负面影响和负面评价却随之而来,这种监控除了警示,对办案人毫无帮助,办案人的积极性受挫。
4.预警工作缺乏针对性:或者是针对法定办案期限的预警,或者是座谈、培训等普遍性预警,从内容到方式上对个案的防控作用都有限。
参考文献:
[1]方英、熊楠.浅谈案管工作开展后检察人员应有的转变.法制博览.2015.
[2]魏东圆.案管工作概况及初遇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