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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原告谢某与被告江西省广昌县某村民小组签订荒山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承租被告荒山用于种植蜜橘。租期为50年。之后,原告投资开发了该荒山,将荒山改造成了果园。2013年,广昌县人民政府征用了包括原告果园在内的被告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和山场。因原告承租的山场系果园,县政府遂按园地标准28093元/667平方米(1亩)给予被告村民小组补偿。但原告认为他承租该山场时为荒山。经过开垦改造才成为了果园,如果未进行改造。被告村民小组只能按林地标准9833元/667平方米获得土地补偿款。因此,原告谢某要求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