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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中涉及的公共文化、文化权利、文化权益等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关键词:公共文化;文化权利;文化权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需求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与此相对应,从计划性的文化产品供应到尊重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我国颁布的《“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設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具体举措。这些充分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重视,对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践行。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公共文化基本权益,当前明确公共文化基本权益的概念与内涵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十分必要而迫切。本文就我国公民的公共文化基本权益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辨析厘清。
公共文化。学界对公共文化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界定。香港学者陈云将公共文化概括为:“现代社会的公共文化,是指受政府的公共资源和法律直接影响和管理的文化场馆(如大会堂、博物馆)、文化活动(如艺术表演、图书馆的借阅服务)和公共空间(如剧本审查、禁止在街道无牌表演或卖唱之类),是现代文化政策的施政核心”。[1]这个概念偏向于公共文化的外在特征。而按照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在公开的场合、公共的领域中,人们就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公共文化或曰公共舆论,整合公共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念,建立市民社会统一的价值认同体系,赋予市民社会以凝聚力,使之保持自身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2]。通过他的观点可以看出,公共文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注重对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培养,注重文化的整合,他揭示了公共文化的内在本质。我们可以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来把握现代社会的公共文化及其特点。在内涵方面,公共文化是在文化的精神品质上具有整体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等内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它培养人们的群体意识、公共观念以及文化价值观念上的群体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追求文化的和谐发展与文化整合;在外延方面,公共文化主要指具有群体性、共享性等外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其特点是以文化站、群艺馆、电影院、剧场等公共文化场所为依托,借助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资源,发展群众参与性、资源共享性的文化[3]。在现代社会,公共文化的主体是更具公共自觉性和使命感的最广泛的群众。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文化并不等同于大众文化。判断一种文化是否是公共文化,较之群众参与的外在公共性,文化价值观念的内在公共性是更深层次的标准。公共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它所倡导的积极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能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通过群体性的文化活动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在我国,大力推进共公文化服务体系,使公共文化成为一种常态,是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并形成社会凝聚力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在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时,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文章中对这两个词项指意不明或混杂。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状况,根源在同一对象在不同的范筹使用了不同的表述。在国外法律和国际性的文件中通常使用“文化权利”,国内法律中多是直接借鉴和引用了该词项;而在我国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的是“文化权益”这样表述,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等。学者王列生曾对此现象曾推断“(国外)其所讨论的关键词都是文化权利,而不是(国内常用的)文化权益,所以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文化权益这个专属概念乃是中国当代语境中的又一次语词创建,”[4]那么,这两个词项到底有何区别呢?我们首先辨析“权利”与“权益”的概念。“权利”(right)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辞海里解释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与义务不可分离。”更具体的说,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权利背后存在着利益”;我国学者夏勇也把“利益”看作“权利”的一个基本要素。所以权利包含了利益,包含了伦理角度的精神利益和实证角度的物质利益。“权益”(rights and interests),按辞海的解释是“公民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利益”。利益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所以权益强调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权利的“利益论”这角度来讲,权益更趋向等同于法定的权利,因此权利与权益在法律范筹内概念实质趋同,在词面上权益凸现了利益而已。
公民与人民。同样,在相当多的文献资料中,有的作者用“人民的文化权益”还有的用“公民的文化权益”,用法不一。那么文化权益到底属于哪些人呢?首先要弄清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倨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明确界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以公民是法律确认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的是个体。它表明主权国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明公民是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而人民则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在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强调的是群体。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可见公民所指的范筹要大于人民。然而,非人民的群体——如犯罪分子,他们尽管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仍然还享有基本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等,因此,在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使用公民文化权利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对公共文化的理解与认定,我们不仅看群众参与的外在公共性,更要注重深层次文化价值观念的内在公共性;而对于“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 ”之辨,文化权利已经涵盖了权能与利益,而后者相当于权利与利益的复合,更凸现了利益。就表义及国际通用性来讲文化权利的表述更为恰当。“人民文化权利”用于政治性较强的语境,而“公民文化权利”指定范围清晰,表义更为准确,较通用。
参考文献:
[1] 陈云.香港有文化——香港的文化政策[M].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8:10.
[2]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 万林艳.公共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1).
[4] 王列生.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王云(1973—),男,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网络安全、计算机犯罪取证。
关键词:公共文化;文化权利;文化权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需求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与此相对应,从计划性的文化产品供应到尊重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我国颁布的《“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設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具体举措。这些充分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重视,对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践行。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公共文化基本权益,当前明确公共文化基本权益的概念与内涵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十分必要而迫切。本文就我国公民的公共文化基本权益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辨析厘清。
公共文化。学界对公共文化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界定。香港学者陈云将公共文化概括为:“现代社会的公共文化,是指受政府的公共资源和法律直接影响和管理的文化场馆(如大会堂、博物馆)、文化活动(如艺术表演、图书馆的借阅服务)和公共空间(如剧本审查、禁止在街道无牌表演或卖唱之类),是现代文化政策的施政核心”。[1]这个概念偏向于公共文化的外在特征。而按照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在公开的场合、公共的领域中,人们就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公共文化或曰公共舆论,整合公共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念,建立市民社会统一的价值认同体系,赋予市民社会以凝聚力,使之保持自身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2]。通过他的观点可以看出,公共文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注重对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培养,注重文化的整合,他揭示了公共文化的内在本质。我们可以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来把握现代社会的公共文化及其特点。在内涵方面,公共文化是在文化的精神品质上具有整体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等内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它培养人们的群体意识、公共观念以及文化价值观念上的群体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追求文化的和谐发展与文化整合;在外延方面,公共文化主要指具有群体性、共享性等外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其特点是以文化站、群艺馆、电影院、剧场等公共文化场所为依托,借助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资源,发展群众参与性、资源共享性的文化[3]。在现代社会,公共文化的主体是更具公共自觉性和使命感的最广泛的群众。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文化并不等同于大众文化。判断一种文化是否是公共文化,较之群众参与的外在公共性,文化价值观念的内在公共性是更深层次的标准。公共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它所倡导的积极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能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通过群体性的文化活动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在我国,大力推进共公文化服务体系,使公共文化成为一种常态,是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并形成社会凝聚力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在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时,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文章中对这两个词项指意不明或混杂。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状况,根源在同一对象在不同的范筹使用了不同的表述。在国外法律和国际性的文件中通常使用“文化权利”,国内法律中多是直接借鉴和引用了该词项;而在我国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的是“文化权益”这样表述,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等。学者王列生曾对此现象曾推断“(国外)其所讨论的关键词都是文化权利,而不是(国内常用的)文化权益,所以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文化权益这个专属概念乃是中国当代语境中的又一次语词创建,”[4]那么,这两个词项到底有何区别呢?我们首先辨析“权利”与“权益”的概念。“权利”(right)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辞海里解释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与义务不可分离。”更具体的说,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权利背后存在着利益”;我国学者夏勇也把“利益”看作“权利”的一个基本要素。所以权利包含了利益,包含了伦理角度的精神利益和实证角度的物质利益。“权益”(rights and interests),按辞海的解释是“公民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利益”。利益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所以权益强调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权利的“利益论”这角度来讲,权益更趋向等同于法定的权利,因此权利与权益在法律范筹内概念实质趋同,在词面上权益凸现了利益而已。
公民与人民。同样,在相当多的文献资料中,有的作者用“人民的文化权益”还有的用“公民的文化权益”,用法不一。那么文化权益到底属于哪些人呢?首先要弄清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倨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明确界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以公民是法律确认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的是个体。它表明主权国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明公民是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而人民则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在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强调的是群体。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可见公民所指的范筹要大于人民。然而,非人民的群体——如犯罪分子,他们尽管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仍然还享有基本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等,因此,在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使用公民文化权利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对公共文化的理解与认定,我们不仅看群众参与的外在公共性,更要注重深层次文化价值观念的内在公共性;而对于“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 ”之辨,文化权利已经涵盖了权能与利益,而后者相当于权利与利益的复合,更凸现了利益。就表义及国际通用性来讲文化权利的表述更为恰当。“人民文化权利”用于政治性较强的语境,而“公民文化权利”指定范围清晰,表义更为准确,较通用。
参考文献:
[1] 陈云.香港有文化——香港的文化政策[M].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8:10.
[2]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 万林艳.公共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1).
[4] 王列生.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王云(1973—),男,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网络安全、计算机犯罪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