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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忠县原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卢胜贵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公开开庭审理,卢胜贵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
2004年7月17日,地处三峡库区的忠县县城像往常一样平静、祥和。
上午11时许,一辆车号为渝AF7153的长安车从中兴医药公司往建委方向行驶着,在与相对驶来的一辆轿车会车时,长安车忽然发疯似地冲上人行道,撞倒停放在艺苑发廊门前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又撞伤人行道上的一对老年夫妇,长安车继续前行,直到撞在发廊和副食店之间的墙柱上……被撞伤的老年夫妇被送进了医院,但受伤较重的老大娘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民警调查时,一位自称杨某的女子告诉民警,肇事长安车是她开的,一切责任由她承担。可部分目击群众马上出面证实,他们明明看见车祸发生后,从驾驶室里下来的是一男子,其身上还有血,怎么一下子就变成她了呢?
有人指证,逃逸现场的驾车男子叫卢胜贵。
经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卢胜贵承担全部责任。卢胜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调查表明,原来杨姓女子是替卢胜贵“顶包”。卢受伤住院期间,还向前来看望他的有关人员有意隐瞒真相,称自己是在视察滨江路工程时不小心摔伤的;从7月17日卢出事到8月6日市纪委通知他去“说清楚”这段时间,他没有向有关方面主动承认驾车肇事的事实,直到公安机关对其展开立案调查之后,卢才坦白交代自己是“7·17”车祸的肇事者。一切事实说明,卢胜贵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没有履行抢救伤者的特定义务,还故意隐瞒了驾车肇事的事实真相。
法庭认为,卢胜贵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胜贵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罪,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但卢胜贵在交通肇事后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已给受害者亲属赔偿了6万元损失,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卢胜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二
众多群众关注此案,人们对卢胜贵不得不提出这样的质问———
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说,卢应当磊落坦荡,敢作敢当。试想,如果杨女士为其顶罪成功,就意味着杨女士将受到法律制裁,作为杨女士好朋友的卢胜贵难到就心安理得吗?那死去的黄大娘不是死得不明不白吗?一个人一生之中没有不犯错误的,怕的是犯了错误不敢正视,不敢担当。
从一个驾驶员的角度讲,卢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国有国法,行有行规,一名医生面对伤员,他要救死扶伤;一名消防队员面对大火,他要冲锋陷阵;那么,一名驾驶员面对突发交通事故,就应当保护现场、救治伤员,而卢胜贵不仅不救治伤员,反而悄无声息地从现场逃逸,卢的所作所为不是违反了一个驾驶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吗?
从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审视本案,作为代理县长的卢胜贵,更应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哪里有危险,卢就应冲向哪里,把死的可能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让给人民,更何况这起交通事故是他一手造成的;但是卢胜贵不仅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更是忘记了人民公仆的神圣使命。卢胜贵从现场逃跑的行为,有损人民公仆的高大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其受到法律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
2004年7月17日卢胜贵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忠县任代理县长仅43天。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卢胜贵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了悔恨。
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时代没有特殊人物,不管是什么样的人犯了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他说,正如自己作为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同样因犯了罪被押上被告席,并将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同时,卢胜贵又感到无比愧疚,他说,在自己仕途正如日中天的大好时光里,一不小心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更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厚望。他希望大家从他身上吸取教训,千万别以身试法。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认为,假定卢胜贵驾车撞人造成一死一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驾车撞人后不逃逸,而是采取措施及时施救,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他不至于被判刑4年。
像卢胜贵这样的领导干部违法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卢胜贵犯罪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卢心存侥幸,更缺乏对老百姓的关爱之情,导致一错再错。
从卢胜贵案件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真正把老百姓的危难和利益放在心上,才能无愧于党的希望、人民的重托,自己也才不致违法犯罪。
一
2004年7月17日,地处三峡库区的忠县县城像往常一样平静、祥和。
上午11时许,一辆车号为渝AF7153的长安车从中兴医药公司往建委方向行驶着,在与相对驶来的一辆轿车会车时,长安车忽然发疯似地冲上人行道,撞倒停放在艺苑发廊门前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又撞伤人行道上的一对老年夫妇,长安车继续前行,直到撞在发廊和副食店之间的墙柱上……被撞伤的老年夫妇被送进了医院,但受伤较重的老大娘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民警调查时,一位自称杨某的女子告诉民警,肇事长安车是她开的,一切责任由她承担。可部分目击群众马上出面证实,他们明明看见车祸发生后,从驾驶室里下来的是一男子,其身上还有血,怎么一下子就变成她了呢?
有人指证,逃逸现场的驾车男子叫卢胜贵。
经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卢胜贵承担全部责任。卢胜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调查表明,原来杨姓女子是替卢胜贵“顶包”。卢受伤住院期间,还向前来看望他的有关人员有意隐瞒真相,称自己是在视察滨江路工程时不小心摔伤的;从7月17日卢出事到8月6日市纪委通知他去“说清楚”这段时间,他没有向有关方面主动承认驾车肇事的事实,直到公安机关对其展开立案调查之后,卢才坦白交代自己是“7·17”车祸的肇事者。一切事实说明,卢胜贵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没有履行抢救伤者的特定义务,还故意隐瞒了驾车肇事的事实真相。
法庭认为,卢胜贵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胜贵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罪,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但卢胜贵在交通肇事后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已给受害者亲属赔偿了6万元损失,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卢胜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二
众多群众关注此案,人们对卢胜贵不得不提出这样的质问———
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说,卢应当磊落坦荡,敢作敢当。试想,如果杨女士为其顶罪成功,就意味着杨女士将受到法律制裁,作为杨女士好朋友的卢胜贵难到就心安理得吗?那死去的黄大娘不是死得不明不白吗?一个人一生之中没有不犯错误的,怕的是犯了错误不敢正视,不敢担当。
从一个驾驶员的角度讲,卢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国有国法,行有行规,一名医生面对伤员,他要救死扶伤;一名消防队员面对大火,他要冲锋陷阵;那么,一名驾驶员面对突发交通事故,就应当保护现场、救治伤员,而卢胜贵不仅不救治伤员,反而悄无声息地从现场逃逸,卢的所作所为不是违反了一个驾驶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吗?
从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审视本案,作为代理县长的卢胜贵,更应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哪里有危险,卢就应冲向哪里,把死的可能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让给人民,更何况这起交通事故是他一手造成的;但是卢胜贵不仅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更是忘记了人民公仆的神圣使命。卢胜贵从现场逃跑的行为,有损人民公仆的高大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其受到法律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
2004年7月17日卢胜贵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忠县任代理县长仅43天。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卢胜贵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了悔恨。
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时代没有特殊人物,不管是什么样的人犯了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他说,正如自己作为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同样因犯了罪被押上被告席,并将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同时,卢胜贵又感到无比愧疚,他说,在自己仕途正如日中天的大好时光里,一不小心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更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厚望。他希望大家从他身上吸取教训,千万别以身试法。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认为,假定卢胜贵驾车撞人造成一死一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驾车撞人后不逃逸,而是采取措施及时施救,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他不至于被判刑4年。
像卢胜贵这样的领导干部违法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卢胜贵犯罪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卢心存侥幸,更缺乏对老百姓的关爱之情,导致一错再错。
从卢胜贵案件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真正把老百姓的危难和利益放在心上,才能无愧于党的希望、人民的重托,自己也才不致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