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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社会的快速转型,但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社会转型过程中积累了诸多社会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矛盾会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非理性的表现出来,产生了所谓“群体性事件”,对政治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强烈冲击,有必要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制。本文分析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提出了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定位;法律控制
一、群体性事件性质的法律定位
公民行使其权利的方式,以个体行使为常态,群体性的行使方式也不违背法理,但当前群体性权益诉求表达方式却受到限制。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将其定性为一种“非法聚集、围堵”的活动,仍是以传统的政治观点而不是现代法治的理念去看待群体性事件,这样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因此必须以法治的思维来认识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和法律定位[1]。
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把群体性事件称为集合行为,认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2]。由此可见,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是群众释放压抑情绪、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决不能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当然,对于以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相应的必要手段加以解决,对于正常表达权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应被纳入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基于表达权益诉求、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发泄不满情绪的主观目的,群体行动向党政机关、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以请愿、示威、游行等方式,释放压抑的社会情绪,寻求正当利益满足的社会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它又以突发性事件反映问题并借此解决问题,从而化解矛盾。因此,群体性事件如果得到妥善处理,反而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控制机制予以应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机制可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不同,其内在矛盾和权益冲突各异,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也应当多元化,但究其根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最重要的途径。
首先,应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重要方式,同时,司法可有效化解社会中的大量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政府压力。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司法权力,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使矛盾冲突得以在爆发前得到解决;第二,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减少诉讼费用,降低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第三,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案件的解决更加高效,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第四,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使法律更好的得到贯彻执行。健全以司法渠道为核心的救济制度,公正地解决纠纷,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次,改革完善信访机制。《信访条例》规定了公民的信访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群众不能及时反映问题。信访机制的健全完善,应当强调信访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减少群众上访的数量。要建立完整的信访监督考察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信访人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关注和解决,并且要建立回访制度,将信访问题的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部分。完善我国现行《信访条例》,该法效力等级较低,且有些规定有失偏颇,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法律,明确受理信访的部门、办理程序,明确信访人权利义务及违法信访的法律责任,明确办理信访部门不依程序办理的责任,保障广大民众的信访权利。
(二)健全信息公开和协商法律机制
信息公开和协商沟通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措施,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增进群众对与政府工作的理解,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为双方协商对话提供前提和基础。通过协商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可使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得到解决,防止事态的恶化。
首先,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促进问责主体多元化。其次,完善协商沟通机制。我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但现实中这一协商机制却应用不广。[3]因此,应当增强该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规定协商的操作规则、办理程序、办理部门以及责任承担,使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完善法定权益诉求表达机制
必须在法律上承认群体性的权益诉求表达方式的合法性,及时完善《集会游行示威法》,把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保障公民权利上,放在引导和促成这些权利的行使上,而不是去设置法律障碍,限制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时制定出具体的法规、规章,使该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效发挥政府在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在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及时制止煽动滋事行为,防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综上,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法律作为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问题的根本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健全多元化救济机制、建立协商法律机制以及完善权益诉求表达机制,可促使群体性事件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雪松,刘青杨.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的法理检省与重建[J].法学学报,2012(05).
[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1(11).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社会的快速转型,但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社会转型过程中积累了诸多社会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矛盾会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非理性的表现出来,产生了所谓“群体性事件”,对政治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强烈冲击,有必要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制。本文分析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提出了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定位;法律控制
一、群体性事件性质的法律定位
公民行使其权利的方式,以个体行使为常态,群体性的行使方式也不违背法理,但当前群体性权益诉求表达方式却受到限制。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将其定性为一种“非法聚集、围堵”的活动,仍是以传统的政治观点而不是现代法治的理念去看待群体性事件,这样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因此必须以法治的思维来认识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和法律定位[1]。
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把群体性事件称为集合行为,认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2]。由此可见,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是群众释放压抑情绪、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决不能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当然,对于以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相应的必要手段加以解决,对于正常表达权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应被纳入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基于表达权益诉求、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发泄不满情绪的主观目的,群体行动向党政机关、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以请愿、示威、游行等方式,释放压抑的社会情绪,寻求正当利益满足的社会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它又以突发性事件反映问题并借此解决问题,从而化解矛盾。因此,群体性事件如果得到妥善处理,反而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控制机制予以应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机制可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不同,其内在矛盾和权益冲突各异,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也应当多元化,但究其根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最重要的途径。
首先,应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重要方式,同时,司法可有效化解社会中的大量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政府压力。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司法权力,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使矛盾冲突得以在爆发前得到解决;第二,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减少诉讼费用,降低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第三,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案件的解决更加高效,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第四,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使法律更好的得到贯彻执行。健全以司法渠道为核心的救济制度,公正地解决纠纷,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次,改革完善信访机制。《信访条例》规定了公民的信访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群众不能及时反映问题。信访机制的健全完善,应当强调信访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减少群众上访的数量。要建立完整的信访监督考察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信访人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关注和解决,并且要建立回访制度,将信访问题的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部分。完善我国现行《信访条例》,该法效力等级较低,且有些规定有失偏颇,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法律,明确受理信访的部门、办理程序,明确信访人权利义务及违法信访的法律责任,明确办理信访部门不依程序办理的责任,保障广大民众的信访权利。
(二)健全信息公开和协商法律机制
信息公开和协商沟通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措施,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增进群众对与政府工作的理解,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为双方协商对话提供前提和基础。通过协商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可使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得到解决,防止事态的恶化。
首先,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促进问责主体多元化。其次,完善协商沟通机制。我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但现实中这一协商机制却应用不广。[3]因此,应当增强该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规定协商的操作规则、办理程序、办理部门以及责任承担,使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完善法定权益诉求表达机制
必须在法律上承认群体性的权益诉求表达方式的合法性,及时完善《集会游行示威法》,把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保障公民权利上,放在引导和促成这些权利的行使上,而不是去设置法律障碍,限制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时制定出具体的法规、规章,使该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效发挥政府在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在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及时制止煽动滋事行为,防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综上,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法律作为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问题的根本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健全多元化救济机制、建立协商法律机制以及完善权益诉求表达机制,可促使群体性事件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雪松,刘青杨.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的法理检省与重建[J].法学学报,2012(05).
[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