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迅速扩张,业务范围日益复杂化,要构建一个完善、健全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的保障作用,通过加强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财务监督会进一步规范高校在快速膨胀过程中的经济行为,最终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会计监督 内控制度 外部监督 会计委派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高校拥有大量资源,在人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上俨然已成为了一个独立王国,如何健全监管体制,在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更要维护高校的声誉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类似的教训有因涉嫌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重大受贿,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于2006年6月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该校原党委书记吴国民也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基于几乎相同原因2009年9月,曾长期主管武汉大学财务、后勤部门工作的常务副校长陈昭方被捕,10天后常务副书记的龙小乐同样落马;遇到相同遭遇的还有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刑十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等。
二、高校财务监督管理滞后原因的探析
(一)高校财务监督的质量更多是靠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觉悟而不是制度
1、 高校内控机制中,制度上存在缺陷和漏洞
随着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张,业务范围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在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环节,现有的高校内控机制中,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在遵循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强制性法规制度时有些监控制度根本就没有,有些即便是存在大多也早已陈旧过时或者不够规范、具体,再加上目前的一些法规制度也是政出多门,条块脱节,执行中经常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无疑给高校相关领导及人员在经办相关事项过程中留下了腐败的空间。
2、 高校的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首先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职能,但出于自身在学校的管理级次,对一些建设项目的相关决策事项参与率不高,更谈不上在执行中的监督权;其次是会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职员,对所在学校是一种高度依存关系,让会计人员充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去抵制和揭露本单位虚假会计信息存在制度上的障碍;第三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专项支出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采购或招标程序方面是只重视程序不看结果,后续跟踪不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只靠高校内部会计人员的个人能力去监督本单位的所有发生事项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监督链条脱节
各高校的财务主管是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在接到高校的当期财务预算时对其合理性和效益性缺乏深入审查,对上报的预算报表没有准确复核,归口业务处室对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收支状况、资产管理情况等也缺乏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等也缺乏有效评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也各自为战,没有形成连动机制,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无法形成一个完备、有序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对高校的违纪现象监督查处处罚不严
近几年来,在开展财经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不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 对在执法检查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时,始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处理结果上也是只重视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很少问责,在客观上纵容、包庇了违法违纪单位的领导,致使有些被查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
三、对改进和提升高校财务监督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健全高校内控制度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构建一个完善、健全的内控制度是实现高校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自我监督的基础,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内控制度,才有可能形成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制定高校内控制度必须要结合高校业务的特点,在预算、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一套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要做到统一事项各环节职位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不脱节。
(二)健全高校内控制度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
单位内控机制的运行如果缺乏或脱离了外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最终会导致内部监督的扭曲、无效运行,为此应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以确保内控机制稳健运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单纯依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是无效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金融、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作用,对高等学校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同时调动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政府集中支付改革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的统一管理,从财政角度将基层预算部门的资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高校作为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当然不会置身事外,通过财政对支付环节的监控,有利于对高校财务收支情况的进行全面了解,为加强财政监督、审计力度提供了条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平台。
(四)对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
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如果在高校实行这一制度,那么会计人员就会摆脱与所在高校的依存关系,使会计工作相对独立,就会减少来自高校直接干扰的机会,更有利于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推行会计委派制,应该针对高校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向高校委派会计与政府集中支付相结合为主的多样化委派方式,同时还可同向高校委派总会计师制度结合起来共同使用,从而建立起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会计改革相适应、与高校客观实际相符合的新型会计管理体制。
总之,加强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财务监督会进一步规范高校在快速膨胀过程中的经济行为,提高高校财务运行效率,它作为一种经济管理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鲍建青,陈光曙:《高校监督资源整合探究》 [J],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2] 马丽生,高阳:《关于创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考》 [J], 中国建设教育, 2008, (04)
[3] 郑造桓,吕松,曾华生,斯荣喜:《高校党内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J], 中国高等教育, 2009, (06)
关键词会计监督 内控制度 外部监督 会计委派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高校拥有大量资源,在人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上俨然已成为了一个独立王国,如何健全监管体制,在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更要维护高校的声誉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类似的教训有因涉嫌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重大受贿,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于2006年6月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该校原党委书记吴国民也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基于几乎相同原因2009年9月,曾长期主管武汉大学财务、后勤部门工作的常务副校长陈昭方被捕,10天后常务副书记的龙小乐同样落马;遇到相同遭遇的还有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刑十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等。
二、高校财务监督管理滞后原因的探析
(一)高校财务监督的质量更多是靠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觉悟而不是制度
1、 高校内控机制中,制度上存在缺陷和漏洞
随着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张,业务范围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在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环节,现有的高校内控机制中,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在遵循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强制性法规制度时有些监控制度根本就没有,有些即便是存在大多也早已陈旧过时或者不够规范、具体,再加上目前的一些法规制度也是政出多门,条块脱节,执行中经常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无疑给高校相关领导及人员在经办相关事项过程中留下了腐败的空间。
2、 高校的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首先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职能,但出于自身在学校的管理级次,对一些建设项目的相关决策事项参与率不高,更谈不上在执行中的监督权;其次是会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职员,对所在学校是一种高度依存关系,让会计人员充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去抵制和揭露本单位虚假会计信息存在制度上的障碍;第三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专项支出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采购或招标程序方面是只重视程序不看结果,后续跟踪不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只靠高校内部会计人员的个人能力去监督本单位的所有发生事项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监督链条脱节
各高校的财务主管是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在接到高校的当期财务预算时对其合理性和效益性缺乏深入审查,对上报的预算报表没有准确复核,归口业务处室对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收支状况、资产管理情况等也缺乏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等也缺乏有效评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也各自为战,没有形成连动机制,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无法形成一个完备、有序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对高校的违纪现象监督查处处罚不严
近几年来,在开展财经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不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 对在执法检查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时,始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处理结果上也是只重视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很少问责,在客观上纵容、包庇了违法违纪单位的领导,致使有些被查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
三、对改进和提升高校财务监督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健全高校内控制度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构建一个完善、健全的内控制度是实现高校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自我监督的基础,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内控制度,才有可能形成自觉、自律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制定高校内控制度必须要结合高校业务的特点,在预算、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一套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要做到统一事项各环节职位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不脱节。
(二)健全高校内控制度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
单位内控机制的运行如果缺乏或脱离了外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最终会导致内部监督的扭曲、无效运行,为此应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以确保内控机制稳健运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单纯依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是无效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金融、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作用,对高等学校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同时调动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政府集中支付改革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的统一管理,从财政角度将基层预算部门的资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高校作为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当然不会置身事外,通过财政对支付环节的监控,有利于对高校财务收支情况的进行全面了解,为加强财政监督、审计力度提供了条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平台。
(四)对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
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如果在高校实行这一制度,那么会计人员就会摆脱与所在高校的依存关系,使会计工作相对独立,就会减少来自高校直接干扰的机会,更有利于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推行会计委派制,应该针对高校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向高校委派会计与政府集中支付相结合为主的多样化委派方式,同时还可同向高校委派总会计师制度结合起来共同使用,从而建立起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会计改革相适应、与高校客观实际相符合的新型会计管理体制。
总之,加强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财务监督会进一步规范高校在快速膨胀过程中的经济行为,提高高校财务运行效率,它作为一种经济管理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鲍建青,陈光曙:《高校监督资源整合探究》 [J],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2] 马丽生,高阳:《关于创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考》 [J], 中国建设教育, 2008, (04)
[3] 郑造桓,吕松,曾华生,斯荣喜:《高校党内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J], 中国高等教育, 2009,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