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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情、理既是独立的义项,但也是彼此关联、彼此相通的。"性"、"情"、"理"、"礼"与"律法"是一个渐次递进、发展的关系。本文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分析了"情理"的结构。从事实维度与规范维度分析了"情理"的维度。阐述了情理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表达。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情理”更多地作为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来推断事实。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般共识的“情理”并非是不证自明的,特别是在社会价值日益多元、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人们对于什么是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人们的一般认识是会有不同认识的,需要审慎地鉴别和论证。情理的最大价值在于体现了对弱小者的关怀(Caring)。现代法治文明是以正义(Justice)—而非以关怀—的概念为核心,但中国传统情理世界的内核却在于关怀。治化的社会,“情理”导向的论证策略的确己经逐步丧失其普遍价值。法治社会要求正式规则成为权力行为的唯一理由,尤其是司法裁判行为的唯一理由,其他诸如道德、情理、社会习惯等等均应当从裁判的考量中排除出去,道德、情理、社会习惯可能是一种二阶理由,但是决不能成为直接的一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