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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对C2C电子商务网上零售行为征税给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指出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C2C电子商务网上零售税收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税收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20-0099-03
艾瑞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C2C交易规模达到518亿元,从2002年至今,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规模一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在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继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宣判后,北京市于2007年下半年制定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其中第26条第2款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北京的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并无具体内容。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第26条第2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不用办照。这一意见稿引起提供C2C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C2C平台企业)和在网上开店的互联网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网上个人卖家)的广泛关注。
1 C2C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
首先,从网上个人卖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网上开店具有流程简单,开店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包括学生、工薪阶层、下岗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网上开店经营。然而,“网上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流程。此外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我国的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无论卖家是否销售商品都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其次,从C2C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主要的C2C平台企业免费为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提供平台,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也是C2C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如果网上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C2C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则会减少,必然会影响到C2C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虽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如表1所示);同时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不稳定,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C2C电子商务市场仍然不成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经营状况良莠不齐,而C2C平台企业数相对较少——我国的C2C平台企业主要有淘宝、易趣、腾讯拍拍三家以及正在策划中的百度;并且每一个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这一特征和对网上个人卖家征税存在的困难,建议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C2C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来实施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工商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卖家累计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标准,当网上个人卖家的交易次数和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企业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否则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降低信誉等级、关闭网店等。
其次,在税种、税率的适用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由C2C平台企业对在自己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进行统计、分类,对卖家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到相关税收部门,税收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制定出适合的税种、税率。
最后,在征税环节,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以及商业银行合作——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而由于第三方的担保作用,第三方支付成为C2C购物支付的主流方式。这样网上的交易金额或者进入卖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进入卖家的网上银行账户。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协商,由其根据卖家的销售额以及相应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具体做法以淘宝为例。淘宝平台可以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次数,政府可以与淘宝协商,规定其要求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的卖家提交营业执照。因为支付宝的担保作用,在淘宝网上交易的买方在达成交易后会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方式支付,而支付宝规定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不允许从事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银行卡转账套现或洗钱等行为,这也就是说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基于交易的,因此支付宝平台可以很容易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额,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制定一种基于销售额的等级税率,支付宝平台根据等级税率对每一个卖家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代扣税。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降低了政府部门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成本——政府部门只需要和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就可以实现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监督以及征税。第二,在获得一定收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缴纳税费是可以被广大网上个人卖家所接受的,不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第三,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发展 —— 一方面,C2C平台企业可以从代扣税这项服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在盈利模式上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突破;另一方面,C2C平台企业提供代扣代缴税服务可以持续吸引网上个人卖家,因此平台的用户数量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4 小 结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子商务网上零售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政府应该在恰当的时机采取恰当的手段来调控市场,一方面降低政府的对网上零售市场的管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又不会打击网上卖家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本文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方法进行探讨,然而对具体应该如何制定统一税率、税率的标准以及累计销售量、销售额度的标准确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袁国礼. 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有望3月底出台 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照[N]. 京华时报,2008-03-06.
[2] 艾瑞咨询. 2007年中国网络购物爆发式增长 规模达561亿元[EB/OL]. http://news.iresearch.cn/viewpoints/76085.shtml,2008-01-30.
[3] 卢艳.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郑州:郑州大学,2007.
[4] 似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郑州:郑州大学,2007.
[5] 本报讯. 网络人群人均消费超千元,网络能不能成为零售业主流?[N]. 解放日报,2008-02-19(10).
[6] 凯旋. 分析称美国网络零售业将逆势高速增长[EB/OL]. www.sina.com,2008-03-08.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税收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20-0099-03
艾瑞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C2C交易规模达到518亿元,从2002年至今,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规模一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在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继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宣判后,北京市于2007年下半年制定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其中第26条第2款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北京的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并无具体内容。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第26条第2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不用办照。这一意见稿引起提供C2C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C2C平台企业)和在网上开店的互联网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网上个人卖家)的广泛关注。
1 C2C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
首先,从网上个人卖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网上开店具有流程简单,开店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包括学生、工薪阶层、下岗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网上开店经营。然而,“网上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流程。此外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我国的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无论卖家是否销售商品都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其次,从C2C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主要的C2C平台企业免费为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提供平台,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也是C2C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如果网上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C2C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则会减少,必然会影响到C2C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虽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如表1所示);同时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不稳定,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C2C电子商务市场仍然不成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经营状况良莠不齐,而C2C平台企业数相对较少——我国的C2C平台企业主要有淘宝、易趣、腾讯拍拍三家以及正在策划中的百度;并且每一个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这一特征和对网上个人卖家征税存在的困难,建议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C2C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来实施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工商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卖家累计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标准,当网上个人卖家的交易次数和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企业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否则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降低信誉等级、关闭网店等。
其次,在税种、税率的适用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由C2C平台企业对在自己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进行统计、分类,对卖家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到相关税收部门,税收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制定出适合的税种、税率。
最后,在征税环节,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以及商业银行合作——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而由于第三方的担保作用,第三方支付成为C2C购物支付的主流方式。这样网上的交易金额或者进入卖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进入卖家的网上银行账户。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协商,由其根据卖家的销售额以及相应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具体做法以淘宝为例。淘宝平台可以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次数,政府可以与淘宝协商,规定其要求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的卖家提交营业执照。因为支付宝的担保作用,在淘宝网上交易的买方在达成交易后会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方式支付,而支付宝规定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不允许从事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银行卡转账套现或洗钱等行为,这也就是说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基于交易的,因此支付宝平台可以很容易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额,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制定一种基于销售额的等级税率,支付宝平台根据等级税率对每一个卖家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代扣税。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降低了政府部门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成本——政府部门只需要和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就可以实现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监督以及征税。第二,在获得一定收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缴纳税费是可以被广大网上个人卖家所接受的,不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第三,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发展 —— 一方面,C2C平台企业可以从代扣税这项服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在盈利模式上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突破;另一方面,C2C平台企业提供代扣代缴税服务可以持续吸引网上个人卖家,因此平台的用户数量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4 小 结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子商务网上零售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政府应该在恰当的时机采取恰当的手段来调控市场,一方面降低政府的对网上零售市场的管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又不会打击网上卖家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本文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方法进行探讨,然而对具体应该如何制定统一税率、税率的标准以及累计销售量、销售额度的标准确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袁国礼. 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有望3月底出台 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照[N]. 京华时报,2008-03-06.
[2] 艾瑞咨询. 2007年中国网络购物爆发式增长 规模达561亿元[EB/OL]. http://news.iresearch.cn/viewpoints/76085.shtml,2008-01-30.
[3] 卢艳.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郑州:郑州大学,2007.
[4] 似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郑州:郑州大学,2007.
[5] 本报讯. 网络人群人均消费超千元,网络能不能成为零售业主流?[N]. 解放日报,2008-02-19(10).
[6] 凯旋. 分析称美国网络零售业将逆势高速增长[EB/OL]. www.sina.com,200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