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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篇报道。南京一名乞讨者,带着自己六岁的女儿在街边乞讨,为了博取路人的同情,甚至让女孩光着上身,还有路人拍到了女孩坐在街边吸烟的照片。所有的这些,让大家觉得心痛,但是却又无能为力。
因为怀疑是被拐带,热心的市民报警,结果警察来调查之后,发现是父女关系,所以无法插手。无论救助站工作人员如何劝说,父亲就是不愿去,最后因为媒体曝光,派出所把父女俩送给城警,先暂时安排他们的生活,再决定接下来如何处理。
可以如何处理呢?律师说,即便证明这位父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无法剥夺他监护人的身份,让孩子可以得到社会的救助。这是因为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而且因为这位父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拒绝救助。
记得之前在讨论关于儿童乞讨问题的时候,就触及过这个问题:如果是父母带着孩子。或者出租自己的孩子外出乞讨,那这些孩子被发现之后,他们可以得到怎样的帮助?最后并没有讨论出结果,甚至没有太多的讨论,因为根据中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在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改变法定监护人。但是问题在于,父母不管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虐待自己的孩子,并不等同他们失去了监护能力,只是没有履行义务和责任而已,就好像没有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由法庭剥夺亲身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有法可依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得到最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和帮助。父母虽然和孩子有血缘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父母都对自己的孩子负责,有些法律规定甚至让很多人觉得不合情理:比如疏忽照顾或者对孩子进行体罚,父母除了会遭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这些孩子会被送到福利机构,然后安排到合适的家庭生活。
如果把孩子视为自己的财物,自然会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合情理,甚至冷血。但是如果把孩子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站在孩子的角度,这样的制度设计安排,是不是可以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减少一个在扭曲的环境下长大成人的机会?
就好像在南京,两个饿死的女童,虽然当地的民警,有定期的探访。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在发生了第一次孩子挨饿,或者被发现疏忽照顾的情况之后,政府介入,让孩子暂时身处安全的地方,根据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在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福利机构负担,然后由法庭决定吸毒的母亲和父亲,是否还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那孩子们是不是可以避免最终饿死的惨况?
当然,即便是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安排,依然会有失职的父母。日本就发生一位年轻的母亲外出会情人,把两个孩子锁在家中几个月,最终孩子饿死的事情,结果被判处30年监禁,法庭认为,这样的行为“非常残忍”。
而在中国,虽然“刑法”有“遗弃罪”和“虐待罪”,但是看到法律专家说,这属于自诉罪,除非导致死亡或者重伤,不然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介入。但是既然是未成年人,又如何自己会意识到被遗弃或者虐待,更不要说搜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出讼诉。就好像那个赤身裸体乞讨的女孩,她根本不觉得,自己原来遭到了父亲的虐待。
因为怀疑是被拐带,热心的市民报警,结果警察来调查之后,发现是父女关系,所以无法插手。无论救助站工作人员如何劝说,父亲就是不愿去,最后因为媒体曝光,派出所把父女俩送给城警,先暂时安排他们的生活,再决定接下来如何处理。
可以如何处理呢?律师说,即便证明这位父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无法剥夺他监护人的身份,让孩子可以得到社会的救助。这是因为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而且因为这位父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拒绝救助。
记得之前在讨论关于儿童乞讨问题的时候,就触及过这个问题:如果是父母带着孩子。或者出租自己的孩子外出乞讨,那这些孩子被发现之后,他们可以得到怎样的帮助?最后并没有讨论出结果,甚至没有太多的讨论,因为根据中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在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改变法定监护人。但是问题在于,父母不管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虐待自己的孩子,并不等同他们失去了监护能力,只是没有履行义务和责任而已,就好像没有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由法庭剥夺亲身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有法可依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得到最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和帮助。父母虽然和孩子有血缘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父母都对自己的孩子负责,有些法律规定甚至让很多人觉得不合情理:比如疏忽照顾或者对孩子进行体罚,父母除了会遭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这些孩子会被送到福利机构,然后安排到合适的家庭生活。
如果把孩子视为自己的财物,自然会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合情理,甚至冷血。但是如果把孩子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站在孩子的角度,这样的制度设计安排,是不是可以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减少一个在扭曲的环境下长大成人的机会?
就好像在南京,两个饿死的女童,虽然当地的民警,有定期的探访。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在发生了第一次孩子挨饿,或者被发现疏忽照顾的情况之后,政府介入,让孩子暂时身处安全的地方,根据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在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福利机构负担,然后由法庭决定吸毒的母亲和父亲,是否还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那孩子们是不是可以避免最终饿死的惨况?
当然,即便是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安排,依然会有失职的父母。日本就发生一位年轻的母亲外出会情人,把两个孩子锁在家中几个月,最终孩子饿死的事情,结果被判处30年监禁,法庭认为,这样的行为“非常残忍”。
而在中国,虽然“刑法”有“遗弃罪”和“虐待罪”,但是看到法律专家说,这属于自诉罪,除非导致死亡或者重伤,不然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介入。但是既然是未成年人,又如何自己会意识到被遗弃或者虐待,更不要说搜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出讼诉。就好像那个赤身裸体乞讨的女孩,她根本不觉得,自己原来遭到了父亲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