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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互联网作为基础平台的网络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新兴的重要渠道,就网络金融而言,网络银行是其当前的核心业务载体。目前我国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建立了关于自己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部门,逐步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广泛认同。但是我国网络银行仍然是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分支,因此传统银行具备的风险,网络银行也一脉承袭。为了防范和化解网络银行的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网络银行监管的科学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基本情况
网络银行,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实务部门对其称谓不一。有的称“电子银行”,有的称“虚拟银行”,有的称“网络银行”。但是网络银行的主体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平台是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互平台,提供的核心产品是金融服务。所以,网络银行是指利用计算机联网或其他电子技术手段,向客户提供普通银行金融服务项目的实体银行分支机构或非实体银行机构。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监管上的空白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网上银行的监管这一块,还存在了一些立法上的空白,比如大家所知晓的,在传统银行网络柜台办理业务需要当事人面签,那么网络银行上办理业务,如需网上数字签名等在法律上还也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机构经营者方面增加了一定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另外,在某些授权性规范存在交叉和竞合之处。例如,在监管的规则上,除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主要依据外,银保监会仍然沿袭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银行监管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银行监管的支付结算、反洗钱等关键领域,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掌握话语权。而網络银行里面涉及较多的支付方面的规定,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实,面临着较大监管失灵的风险。
(二)网络银行缺乏完善的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
当我们打开某银行网上银行界面时,只有看到电信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见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在网上做了备案,备案的资料也只是母体银行工商登记纸质文书的拷贝。涉及网络银行准入这一块,工商部门的监管大多都流于形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似乎只要实体银行还存在,网络银行就无所谓退出一言。但是,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进退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所以也应该相应的做出规定,进行管束。
(三)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重点强调了对存款人的权益保护,保护面过于狭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严,大部分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维权方面,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等几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具体到网络银行,金融消费者在网络银行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未经授权的访问,使得银行客户信息被窃取或篡改;有时,可能由于银行系统的原因,造成客户交易的中断或者办理业务不及时等问题,有时由于采取电子协议的方式不能及时的进行人工提醒,导致出现争端时责任的认定难以明确,客户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体系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商业银行关于准入、退出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在很多方面对指导网络银行的业务的操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但是对于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对于很多业务的细致的规定仍然存在空白,有很多关系是无法调整的。所以,笔者建议单独制定《网络银行法》,明确网络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监管领域,使其制定后保持相对较长的稳定性。
(二)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
为避免地方各自监管、金融各业分业监管可能造成的混乱局面,笔者建议成立由统一的部门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的金融监管制度。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网络大环境的发展,国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电子金融监管部,加强对金融监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负责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统一、达到提高监管质量的目的。
(三)完善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现在,我国的网络银行发展速度较快,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通过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就可以淘汰掉一部分尚不成熟的金融机构,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笔者建议在制定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方面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从过硬的技术设施条件、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等审慎性经营规则所考虑。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网上银行不同的业务来设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备案或审批的形式允许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在退出方面,笔者建议规定网上银行的破产,兼并、重组程序,采取谨慎退出的原则。
(四)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当前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关于网络银行服务与客户协议内容方面的规章制度,或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进一步加强网络银行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等等,对银行与客户之间所定的服务协议原则和目标加强规范和管理,发挥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以预防风险的发生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基本情况
网络银行,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实务部门对其称谓不一。有的称“电子银行”,有的称“虚拟银行”,有的称“网络银行”。但是网络银行的主体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平台是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互平台,提供的核心产品是金融服务。所以,网络银行是指利用计算机联网或其他电子技术手段,向客户提供普通银行金融服务项目的实体银行分支机构或非实体银行机构。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监管上的空白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网上银行的监管这一块,还存在了一些立法上的空白,比如大家所知晓的,在传统银行网络柜台办理业务需要当事人面签,那么网络银行上办理业务,如需网上数字签名等在法律上还也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机构经营者方面增加了一定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另外,在某些授权性规范存在交叉和竞合之处。例如,在监管的规则上,除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主要依据外,银保监会仍然沿袭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银行监管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银行监管的支付结算、反洗钱等关键领域,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掌握话语权。而網络银行里面涉及较多的支付方面的规定,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实,面临着较大监管失灵的风险。
(二)网络银行缺乏完善的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
当我们打开某银行网上银行界面时,只有看到电信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见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在网上做了备案,备案的资料也只是母体银行工商登记纸质文书的拷贝。涉及网络银行准入这一块,工商部门的监管大多都流于形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似乎只要实体银行还存在,网络银行就无所谓退出一言。但是,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进退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所以也应该相应的做出规定,进行管束。
(三)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重点强调了对存款人的权益保护,保护面过于狭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严,大部分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维权方面,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等几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具体到网络银行,金融消费者在网络银行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未经授权的访问,使得银行客户信息被窃取或篡改;有时,可能由于银行系统的原因,造成客户交易的中断或者办理业务不及时等问题,有时由于采取电子协议的方式不能及时的进行人工提醒,导致出现争端时责任的认定难以明确,客户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体系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商业银行关于准入、退出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在很多方面对指导网络银行的业务的操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但是对于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对于很多业务的细致的规定仍然存在空白,有很多关系是无法调整的。所以,笔者建议单独制定《网络银行法》,明确网络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监管领域,使其制定后保持相对较长的稳定性。
(二)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
为避免地方各自监管、金融各业分业监管可能造成的混乱局面,笔者建议成立由统一的部门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的金融监管制度。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网络大环境的发展,国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电子金融监管部,加强对金融监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负责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统一、达到提高监管质量的目的。
(三)完善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现在,我国的网络银行发展速度较快,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通过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就可以淘汰掉一部分尚不成熟的金融机构,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笔者建议在制定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方面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从过硬的技术设施条件、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等审慎性经营规则所考虑。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网上银行不同的业务来设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备案或审批的形式允许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在退出方面,笔者建议规定网上银行的破产,兼并、重组程序,采取谨慎退出的原则。
(四)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当前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关于网络银行服务与客户协议内容方面的规章制度,或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进一步加强网络银行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等等,对银行与客户之间所定的服务协议原则和目标加强规范和管理,发挥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以预防风险的发生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