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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侦查强职权主义的特点,学界提出了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期望运用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改造现有的侦查程序,引进司法权的介入与控制,增强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的能力。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契合了现代诉讼程序保障权利、限制侦查权滥用的价值追求,但由于对侦查程序的内涵把握不准,在司法介入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定位上难以做到理论白洽和符合侦查实践。不同于审判程序,侦查的过程既存在侦查机关单方面调查活动,又包含了控辩双方及其他程序参与人的参与。因此,我国侦查程序改造的路径选择应当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