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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小微型企信贷融资困难,不仅带来了相关金融问题,更使小微型企业难以生存发展,“国九条”中提出了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文章提出政府出资、以税定贷的方法,分析了该方法在当前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化解小微型企业信贷难题、促进税收的作用。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 信贷风险 信贷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09—02
温州经济有着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性,温州模式曾经被全国各地的人们推崇和学习。现阶段温州民营经济在温州地区经济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生产总值和应交增值税均占全市生产总值和应交增值税的90%以上,吸纳了大约75%的就业人口。尽管如此,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的原因,并不愿意向小微型企业放贷。在目前信贷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可量化的授信指标额度,以小微型企业的纳税额度来确定企业的最低保障信贷不失为一个方法。
一、小微型企业难获授信的原因分析及后果
1.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惜贷”的原因分析。与大企业相比,小微型企业总体处于资信情况不透明状态,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表虚假成分大;因此银行难以深入、全面地掌握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效好坏等信息,这一切加大了银行的授信前的调查成本。在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信贷事前进行科学考察、论证,事中严格监管和事后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惩罚的情况下,对小微型企业来说,提供低成本高收益的虚假信息比提供高成本低收益的真实信息有更大的负面激励作用,必然会选择一些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获取银行的授信。既然无法全面鉴别企业申贷信息的真假,银行作为理性的信贷者,在信贷前进行信贷的“逆向选择”也是符合经济学的行为准则的。
由于很多温州的小微型企业以租赁土地或厂房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市场竞争力弱、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型企业,更加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认可的足额的抵押物或抵押财产,致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同时,由于小微型企业的生产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在寻求第三方担保时同样遇到种种困难。在缺乏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抵御信用风险,也必然很难对小微型企业授信。
由于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银行业无法有效对小微型企业信贷之后的履约行为进行严格的动态跟踪监管,同时又无法对信贷违约后的小微型企业实行严厉的惩戒。由此一来,申请到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变更信贷资金的用途,将信贷资金的用途变更为游资进行炒作,或者隐瞒信贷资金创造的利润,甚至可能利用假破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银行为了防控发放贷款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小微型企业采取“惜贷”行为就不难以理解了。
2.小微型企业难获信贷的后果。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惜贷”之后,必然会将贷款发放给风险较低的大企业。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信贷过度集中也必然会使银行的风险升级。国内南于某个行业或大企业的兴衰影响银行资金安全的例子并不鲜见。同时信贷集中也会带来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集中。国有商业银行上存的超额准备金的利率一般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各金融机构通过实行二级准备金制度,以优厚的系统上存利率把基层行资金逐级集中,基层行受利益驱使产生上缴资金的积极性。银行内大量的资金不以信贷的形式发放出去,而是以超额准备金的形式上存必然会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
近几年小微型企业出现的资金缺乏问题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难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小微型企业贷款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同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更会制约实体经济的复苏步伐,
二、破解小微型企业信贷难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关于如何解决小微型企业信贷难的问题提出了多种方案,有信贷担保的浙江模式、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观点、在工商联和人民银行协会指导下的“俱乐部”信贷担保模式和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一主两辅”模式构架体系。这些信贷担保虽然在局部地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然而,商业担保虽然具有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优势,但它本身并没有比银行更高明的风险过滤技术。商业担保定价如果较高,会使担保需求严重萎缩;而过低的担保定价会无法覆盖其风险,且无法分割到由担保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最终因其财务无法持续而陷入跟银行一样的信息不对称难题,甚至会与银行进行重叠式的潜在竞争。互助担保尽管具有内部成员信息对称、无偿互助和高效监督等比较优势,但同样存在因内部成员风险收益结构失衡所造成的组织不稳定问题。去年以来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温州一些互助担保组织出现了“一连串”的系统性风险事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对互助担保的信心。这些方案在某种程度上都忽视了政府在信贷担保中所应发挥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专家研究可知,只有小微型企业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品以后,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如果小微型企业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品的话,那么获得银行信贷也不是问题。所以对于没有足额担保品的小微型企业贷款,政府的介入就势在必行。但是如果仅仅只是介入,并不能缓解小微型企业难获信贷的处境。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纷纷出面或间接参与小微型企业信贷的斡旋工作,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这些中心的很多业务内容都只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扩张,不能独立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也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
2007年山东省寿光市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门成立以财政兜底为背景的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了“政银企”融资新模式,使得原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双边信贷契约转换成政府、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间交互作用的多边信贷契约。这种新模式需要有一批成长性强、市场前景较好的小微型企业“集群”,使银行可以选择优质的信贷投放对象,还需要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强化金融机构贷款方向的过滤机制,更需要政府直接出资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对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补助或奖励,引导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这种融资新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强力担保和对企业的有效控制,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障碍,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率;但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仍然没有消除,在小微型企业利润空间狭小的情况下,这种“政银企”融资新模式还不能起到促进生产、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政府出资,以税定贷的信贷模式。 三、以税定贷的模式分析
(一)国外小微型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比较与借鉴
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作来看,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美国设立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权责制信贷担保体系,以SBA的信誉担保向商业银行贷款,事前承诺作为保证,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左右,事后进行补偿;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产生的担保风险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此体系政府不用事先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支出压力。日本为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设立有由日本政府出资107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依靠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操作具体的担保业务。事前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经由专门账户拨款给协作银行弥补损失。这种担保体系主体之间责任关系明晰,有利于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和对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从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角度来考虑,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更有利于推动温州的金融改革和民资引导,在这种担保体系的前提下,笔者提出政府出资、以税定贷的小微型企业信贷模式。
(二)政府出资,以税定贷在小微型企业信贷问题上的积极作用及操作方式
1.加强银企信息对称程度,降低信贷道德风险。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企业完税信息有助提高银企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同时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银行降低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税务金融联动网络,使银行可以随时了解到企业的纳税数据,降低监控成本。银行根据企业纳税数据给予小企业不同的评级,如果企业超过三年生命周期,纳税正常无不诚信行为,则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的信贷评级。同时,税务银行联动定期公布不诚信纳税、不守信用企业的名单,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誉建立进行监督的常效机制,对于不守信用的企业税务部门与银行可以联合其他行政部门执法,对信贷违约的小微型企业实行严厉惩戒,降低银行在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2.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提高了信贷担保的可靠性。相对于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银行更有理由相信政府出资组建的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的可靠性。以温州地区小微型企业较发达的乐清市和瑞安市为例,2011年乐清市全市生产总值575亿元、财政总收入82.1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1.66亿元;瑞安市全市生产总值523亿元,财政总收入69.3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38.67亿元。近十几年来,我国税收额度连续出现高增长的态势,每年平均增长都在20%左右。这样的经济基础和财政收入,有能力代为偿还银行可能的贷款损失,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有效扶持信用担保,解除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但是基金效率较低,因为信用担保基金同样无法对某家企业的未来发展远景作出评估,如果根据小微型企业过往的业绩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则可以大大提高信用担保基金的效率。例如一家企业超过三年生命周期,运转良好,贷款时政府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按企业以往所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出保证金,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各方均可得利。
3.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促进税收良性发展。以温州为例,小微型企业偷漏税屡见不鲜,特别是内贸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财务报表虚假成分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深入、全面地掌握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效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在调整分析有关报表的基础上,再通过水、电费等硬指标来检验企业信息。显然,加大了税务部门的调查成本。以小微型企业的纳税额来确定小微型企业的最低保障信贷,体现了如果企业对国家税赋贡献大,国家就对企业多支持的理念,保证了纳税者的权益,增加了纳税者的积极性,使国家信贷迅速定向地投放给小微型企业。同时以税定贷也可看成是小微型企业交税的一种激励机制,能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根据温州小微型企业多年运转的经验,一家企业只要有税收额的70%作为信贷额度,就能保证企业的生存和运转;同时如果企业运转不正常,最先就表现在纳税的变化上;如果一家企业能三年正常纳税,企业一般运营比较正常,信贷风险较低。以企业近三年的纳税额度为基础来设定小微型企业的授信额,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政府应根据小企业完税信息,尽快出台小微型企业以税定贷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的融资困难。
(作者单位: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浙江温州325000)
(责编:李雪)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 信贷风险 信贷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09—02
温州经济有着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性,温州模式曾经被全国各地的人们推崇和学习。现阶段温州民营经济在温州地区经济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生产总值和应交增值税均占全市生产总值和应交增值税的90%以上,吸纳了大约75%的就业人口。尽管如此,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的原因,并不愿意向小微型企业放贷。在目前信贷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可量化的授信指标额度,以小微型企业的纳税额度来确定企业的最低保障信贷不失为一个方法。
一、小微型企业难获授信的原因分析及后果
1.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惜贷”的原因分析。与大企业相比,小微型企业总体处于资信情况不透明状态,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表虚假成分大;因此银行难以深入、全面地掌握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效好坏等信息,这一切加大了银行的授信前的调查成本。在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信贷事前进行科学考察、论证,事中严格监管和事后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惩罚的情况下,对小微型企业来说,提供低成本高收益的虚假信息比提供高成本低收益的真实信息有更大的负面激励作用,必然会选择一些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获取银行的授信。既然无法全面鉴别企业申贷信息的真假,银行作为理性的信贷者,在信贷前进行信贷的“逆向选择”也是符合经济学的行为准则的。
由于很多温州的小微型企业以租赁土地或厂房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市场竞争力弱、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型企业,更加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认可的足额的抵押物或抵押财产,致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同时,由于小微型企业的生产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在寻求第三方担保时同样遇到种种困难。在缺乏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抵御信用风险,也必然很难对小微型企业授信。
由于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银行业无法有效对小微型企业信贷之后的履约行为进行严格的动态跟踪监管,同时又无法对信贷违约后的小微型企业实行严厉的惩戒。由此一来,申请到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变更信贷资金的用途,将信贷资金的用途变更为游资进行炒作,或者隐瞒信贷资金创造的利润,甚至可能利用假破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银行为了防控发放贷款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小微型企业采取“惜贷”行为就不难以理解了。
2.小微型企业难获信贷的后果。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惜贷”之后,必然会将贷款发放给风险较低的大企业。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信贷过度集中也必然会使银行的风险升级。国内南于某个行业或大企业的兴衰影响银行资金安全的例子并不鲜见。同时信贷集中也会带来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集中。国有商业银行上存的超额准备金的利率一般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各金融机构通过实行二级准备金制度,以优厚的系统上存利率把基层行资金逐级集中,基层行受利益驱使产生上缴资金的积极性。银行内大量的资金不以信贷的形式发放出去,而是以超额准备金的形式上存必然会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
近几年小微型企业出现的资金缺乏问题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难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小微型企业贷款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同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更会制约实体经济的复苏步伐,
二、破解小微型企业信贷难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关于如何解决小微型企业信贷难的问题提出了多种方案,有信贷担保的浙江模式、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观点、在工商联和人民银行协会指导下的“俱乐部”信贷担保模式和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一主两辅”模式构架体系。这些信贷担保虽然在局部地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然而,商业担保虽然具有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优势,但它本身并没有比银行更高明的风险过滤技术。商业担保定价如果较高,会使担保需求严重萎缩;而过低的担保定价会无法覆盖其风险,且无法分割到由担保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最终因其财务无法持续而陷入跟银行一样的信息不对称难题,甚至会与银行进行重叠式的潜在竞争。互助担保尽管具有内部成员信息对称、无偿互助和高效监督等比较优势,但同样存在因内部成员风险收益结构失衡所造成的组织不稳定问题。去年以来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温州一些互助担保组织出现了“一连串”的系统性风险事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对互助担保的信心。这些方案在某种程度上都忽视了政府在信贷担保中所应发挥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专家研究可知,只有小微型企业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品以后,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如果小微型企业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品的话,那么获得银行信贷也不是问题。所以对于没有足额担保品的小微型企业贷款,政府的介入就势在必行。但是如果仅仅只是介入,并不能缓解小微型企业难获信贷的处境。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纷纷出面或间接参与小微型企业信贷的斡旋工作,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这些中心的很多业务内容都只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扩张,不能独立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也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
2007年山东省寿光市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门成立以财政兜底为背景的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了“政银企”融资新模式,使得原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双边信贷契约转换成政府、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间交互作用的多边信贷契约。这种新模式需要有一批成长性强、市场前景较好的小微型企业“集群”,使银行可以选择优质的信贷投放对象,还需要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强化金融机构贷款方向的过滤机制,更需要政府直接出资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对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补助或奖励,引导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这种融资新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强力担保和对企业的有效控制,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障碍,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率;但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仍然没有消除,在小微型企业利润空间狭小的情况下,这种“政银企”融资新模式还不能起到促进生产、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政府出资,以税定贷的信贷模式。 三、以税定贷的模式分析
(一)国外小微型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比较与借鉴
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作来看,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美国设立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权责制信贷担保体系,以SBA的信誉担保向商业银行贷款,事前承诺作为保证,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左右,事后进行补偿;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产生的担保风险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此体系政府不用事先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支出压力。日本为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设立有由日本政府出资107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依靠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操作具体的担保业务。事前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经由专门账户拨款给协作银行弥补损失。这种担保体系主体之间责任关系明晰,有利于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和对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从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角度来考虑,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更有利于推动温州的金融改革和民资引导,在这种担保体系的前提下,笔者提出政府出资、以税定贷的小微型企业信贷模式。
(二)政府出资,以税定贷在小微型企业信贷问题上的积极作用及操作方式
1.加强银企信息对称程度,降低信贷道德风险。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企业完税信息有助提高银企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同时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银行降低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税务金融联动网络,使银行可以随时了解到企业的纳税数据,降低监控成本。银行根据企业纳税数据给予小企业不同的评级,如果企业超过三年生命周期,纳税正常无不诚信行为,则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的信贷评级。同时,税务银行联动定期公布不诚信纳税、不守信用企业的名单,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誉建立进行监督的常效机制,对于不守信用的企业税务部门与银行可以联合其他行政部门执法,对信贷违约的小微型企业实行严厉惩戒,降低银行在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2.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提高了信贷担保的可靠性。相对于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银行更有理由相信政府出资组建的实收制信贷担保体系的可靠性。以温州地区小微型企业较发达的乐清市和瑞安市为例,2011年乐清市全市生产总值575亿元、财政总收入82.1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1.66亿元;瑞安市全市生产总值523亿元,财政总收入69.3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38.67亿元。近十几年来,我国税收额度连续出现高增长的态势,每年平均增长都在20%左右。这样的经济基础和财政收入,有能力代为偿还银行可能的贷款损失,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有效扶持信用担保,解除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但是基金效率较低,因为信用担保基金同样无法对某家企业的未来发展远景作出评估,如果根据小微型企业过往的业绩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则可以大大提高信用担保基金的效率。例如一家企业超过三年生命周期,运转良好,贷款时政府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按企业以往所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出保证金,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各方均可得利。
3.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促进税收良性发展。以温州为例,小微型企业偷漏税屡见不鲜,特别是内贸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财务报表虚假成分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深入、全面地掌握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效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在调整分析有关报表的基础上,再通过水、电费等硬指标来检验企业信息。显然,加大了税务部门的调查成本。以小微型企业的纳税额来确定小微型企业的最低保障信贷,体现了如果企业对国家税赋贡献大,国家就对企业多支持的理念,保证了纳税者的权益,增加了纳税者的积极性,使国家信贷迅速定向地投放给小微型企业。同时以税定贷也可看成是小微型企业交税的一种激励机制,能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根据温州小微型企业多年运转的经验,一家企业只要有税收额的70%作为信贷额度,就能保证企业的生存和运转;同时如果企业运转不正常,最先就表现在纳税的变化上;如果一家企业能三年正常纳税,企业一般运营比较正常,信贷风险较低。以企业近三年的纳税额度为基础来设定小微型企业的授信额,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政府应根据小企业完税信息,尽快出台小微型企业以税定贷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的融资困难。
(作者单位: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浙江温州325000)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