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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苏永达,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时下刑事司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其合理之处在于注重司法效率与公正价值并举,强调刑法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作轻缓化的处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正是实现这种要求最彻底的方式。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学界对宽严相济基本内涵的表述有很多,对宽、严、济的理解也趋于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观点。陈兴良教授指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的裁量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1]。马克昌教授进一步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1)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即使是严重刑事犯罪,若有法定或裁量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从宽判处;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上述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3)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根据条件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4)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累犯),则应依法从重处罚。(5)刑罚的宽严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而不能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离;否则,就会发生“宽严皆误”的后果[2]。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不起诉裁量权及其价值分析
“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公诉主体对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是否起诉的权力。”[3]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著名刑法学者龙宗智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中写道:“检察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根据法律授权,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所行使的裁量处置权。”因此,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罪,检察官也可以基于政策的考虑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裁量不起诉权是检察自由裁量权最典型的表现。事实上,“法定”和“裁量”是检察官刑事追诉权行使中的一对基本矛盾。法定主义强调有罪必罚,注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裁量主义主张刑罚的个别化、情理化,注重实施效果。二者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4]。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刑罚的实际效果,注重人道主义的司法观,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作为检察自由裁量权最直接体现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对于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更大的价值和作用。
1、通过诉讼分流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
“法律程序/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建制,除了个人为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而需要为其投入必要的资源外,作为一种在国家主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国家资源的投入,其运作也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问题。”[5]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例大小直接反映司法效率的高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司法投入是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途径是节省司法成本。
2、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检控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刀锋能守护社会正义,另一面刀锋则是无情的砍伐作为社会群体一员的犯罪者个人。”[6]轻微犯罪人如果不经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过滤”,径直被起诉定罪,难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一则可能会激发他们对社会的对立情绪,二则可能会给他们打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成为社会的另类,扭曲他们的心理;三则会使他们在一个极具犯罪传染性的环境中产生交叉感染。“刑事司法是以对犯人的适当处罚所产生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因此,现实中即便发生了犯罪,但从上述目标来看,只要不值得处罚,便应迅速地将其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真正值得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程序。”[7]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正是考虑到轻微犯罪人的合理利益,才视他们不值得惩罚,使他们从刑事程序中脱离。
三、不起诉裁量权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不起诉裁量权的不足
1、繁琐的程序流程
司法实践中,为限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保障酌定不起诉的准确性,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确立了一些严格限制酌定不起诉的程序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司法解释文件中确立了一些制约不起诉决定的规则,规定了严格的审核、决定程序。繁琐的办案流程要耗费承办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致使本来旨在诉讼分流的酌定不起诉在实际运作上并不显简便。
2、裁量不起诉决定的不公开、不透明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就不起诉的决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意见,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事后告知义务。不起诉的决定通常都是由检察委员会以闭门会议的形式作出,被害人不能参与不起诉决定的评议,这样就往往导致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认同度偏低,致使不起诉决定难以收获优良的社会效果。另外,由于不起诉在决定之前没有得到公开的监督,一些办案人员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或担心出现错误认定,导致一些应该不起诉的案件被提起了公诉,从而没有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蕴含的价值功能。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1、程序上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颁行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确立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案机制。快速办案对简化不起诉决定程序效果明显。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具体化,以便于检察人员实际操作,比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轻伤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等轻罪案件,不再经检察委会讨论程序,而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以简化轻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程序。
简化不起诉程序的同时还要力求程序的透明,检察机关在作出裁量不起诉时,应当既要考虑到被害人和侦查部门的要求,也要兼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是一个不错的尝试。“所谓不起诉公开听证,使之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前依职权决定,或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当事人的申诉或侦查部门复议、复核申请,对不起诉案件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部门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及理由,从而作出或维持、变更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程序。”[8]不起诉公开听证既能确保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也能有利于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有效控制。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不起诉决定的网络发布制度,即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在保障相关人隐私不被泄漏的情况下,定期发布于自己的门户网站上,接受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
2、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其涵义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在探索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中,重点研究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的还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注越来越高。这些研究和尝试成果都表明,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具有广泛的可行性基础。为此,“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可考虑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行为人向被害人道歉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愿意积极从事社区劳动的可以暂缓起诉;在考验期间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未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则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9]
注释:
[1]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1日。
[2]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4] 龙宗智:《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5] 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6] 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
[7]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8] 季刚、刘晶:《公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9] 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季刚、刘晶:《公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二、论文类
[1]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1日。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龙宗智:《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5]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时下刑事司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其合理之处在于注重司法效率与公正价值并举,强调刑法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作轻缓化的处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正是实现这种要求最彻底的方式。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学界对宽严相济基本内涵的表述有很多,对宽、严、济的理解也趋于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观点。陈兴良教授指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的裁量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1]。马克昌教授进一步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1)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即使是严重刑事犯罪,若有法定或裁量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从宽判处;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上述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3)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根据条件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4)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累犯),则应依法从重处罚。(5)刑罚的宽严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而不能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离;否则,就会发生“宽严皆误”的后果[2]。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不起诉裁量权及其价值分析
“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公诉主体对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是否起诉的权力。”[3]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著名刑法学者龙宗智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中写道:“检察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根据法律授权,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所行使的裁量处置权。”因此,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罪,检察官也可以基于政策的考虑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裁量不起诉权是检察自由裁量权最典型的表现。事实上,“法定”和“裁量”是检察官刑事追诉权行使中的一对基本矛盾。法定主义强调有罪必罚,注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裁量主义主张刑罚的个别化、情理化,注重实施效果。二者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4]。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刑罚的实际效果,注重人道主义的司法观,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作为检察自由裁量权最直接体现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对于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更大的价值和作用。
1、通过诉讼分流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
“法律程序/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建制,除了个人为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纠纷而需要为其投入必要的资源外,作为一种在国家主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国家资源的投入,其运作也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问题。”[5]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例大小直接反映司法效率的高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司法投入是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途径是节省司法成本。
2、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检控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刀锋能守护社会正义,另一面刀锋则是无情的砍伐作为社会群体一员的犯罪者个人。”[6]轻微犯罪人如果不经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过滤”,径直被起诉定罪,难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一则可能会激发他们对社会的对立情绪,二则可能会给他们打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成为社会的另类,扭曲他们的心理;三则会使他们在一个极具犯罪传染性的环境中产生交叉感染。“刑事司法是以对犯人的适当处罚所产生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因此,现实中即便发生了犯罪,但从上述目标来看,只要不值得处罚,便应迅速地将其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真正值得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程序。”[7]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正是考虑到轻微犯罪人的合理利益,才视他们不值得惩罚,使他们从刑事程序中脱离。
三、不起诉裁量权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不起诉裁量权的不足
1、繁琐的程序流程
司法实践中,为限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保障酌定不起诉的准确性,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确立了一些严格限制酌定不起诉的程序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司法解释文件中确立了一些制约不起诉决定的规则,规定了严格的审核、决定程序。繁琐的办案流程要耗费承办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致使本来旨在诉讼分流的酌定不起诉在实际运作上并不显简便。
2、裁量不起诉决定的不公开、不透明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就不起诉的决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意见,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事后告知义务。不起诉的决定通常都是由检察委员会以闭门会议的形式作出,被害人不能参与不起诉决定的评议,这样就往往导致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认同度偏低,致使不起诉决定难以收获优良的社会效果。另外,由于不起诉在决定之前没有得到公开的监督,一些办案人员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或担心出现错误认定,导致一些应该不起诉的案件被提起了公诉,从而没有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蕴含的价值功能。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1、程序上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颁行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确立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案机制。快速办案对简化不起诉决定程序效果明显。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具体化,以便于检察人员实际操作,比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轻伤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等轻罪案件,不再经检察委会讨论程序,而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以简化轻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程序。
简化不起诉程序的同时还要力求程序的透明,检察机关在作出裁量不起诉时,应当既要考虑到被害人和侦查部门的要求,也要兼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是一个不错的尝试。“所谓不起诉公开听证,使之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前依职权决定,或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当事人的申诉或侦查部门复议、复核申请,对不起诉案件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部门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及理由,从而作出或维持、变更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程序。”[8]不起诉公开听证既能确保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也能有利于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有效控制。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不起诉决定的网络发布制度,即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在保障相关人隐私不被泄漏的情况下,定期发布于自己的门户网站上,接受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
2、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其涵义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在探索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中,重点研究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的还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注越来越高。这些研究和尝试成果都表明,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具有广泛的可行性基础。为此,“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可考虑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行为人向被害人道歉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愿意积极从事社区劳动的可以暂缓起诉;在考验期间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未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则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9]
注释:
[1]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1日。
[2]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4] 龙宗智:《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5] 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6] 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
[7]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8] 季刚、刘晶:《公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9] 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季刚、刘晶:《公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二、论文类
[1]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1日。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龙宗智:《检察自由裁量权论纲》,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5]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