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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华菱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柏平
国民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人才盛衰,国势强弱,国家形象和声誉,而国民素质的提高在于教育。但是,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教育却几乎等同于学校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这种对教育原有终身性、发展性和时代性的忽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生态的不平衡,在中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综合素质低下,一部分地区社会风气趋于恶化,这些正在或已经成为制约地区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成为和谐社会建设逆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精神,通过立法,切实推进全民素质教育,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已刻不容缓。
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是适应我国当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国家竞争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以实施全民素质教育、推进全面素质提高为基石。从我国企业的发展来看。当前,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特别是员工素质的制约,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不足表现得较为明显。落后的员工素质,常常导致先进的科学技术不能得到有效的推广使用,一流的装备不能生产出一流的产品,从而导致企业转变传统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低价格发展模式的步伐较为缓慢。尽管为了应对人才不足的挑战,提升竞争力,许多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各种内部或外部的培训,并努力建立学习型企业。但是,从众多企业的实践来看,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提供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不但成本高,而且面临诸多困难,而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迫切需要党和国家推动素质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迫切需要为全民素质教育“立法建制”,从根本做起,以国家意志保障全体公民终身接受素质教育的基本权利,用法制的力量、国家的力量鼓励、推动全民学习,从而为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长远而彻底的解决途径。
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首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素质教育由此完成了从政府倡导行为到国家意志的重大转变。《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促进国民素质提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仅立足于基础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新阶段的新形势。为此,必须对国民素质教育实行立法管理和规范,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健康道路发展,这样才能加快弥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国民素质教育的要求与国民素质教育的实际发展之间的差距。
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是践行现代全民终身教育理念,顺应未来教育发展和进步趋势的具体实践
在知识更新和技术更新突飞猛进的今天,全民教育与终身教育已经构成为当代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思潮之一,它们不仅主导了当前国际社会教育改革和努力的方向,同时也代表了未来教育发展和进步的趋势。
事实上,发展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识,许多发达国家都在通过立法积极推进全民终身教育与学习,以全民提升国民素质和国家竞争力。如日本在1988年设立了终身学习局,并于1990年颁布并实施《终身学习振兴法》;美国则在联邦教育局内专设了终身教育局,并于1976年制定并颁布了《终身学习法》;法国国民议会在1971年制定并通过了一部比较完善的成人教育法——《终身职业教育法》;联邦德国、瑞典、加拿大等许多国家也针对终身教育颁布了相应的法律。
纵览我国教育的立法发展历史,在我国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虽有些条文涉及素质教育的内容,但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体现教育,特别是素质教育终身性、全员性、全程性的特点,专门的关于全民终身素质教育的法律法规则尚属空白。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无疑可以填补我国全民终身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教育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系统性与科学性。
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教育发展实践看,终身素质教育法制化将本国不同地方原本分割零散的有关政策、做法、举措进行综合整理、扬弃升华,并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固化,把全民终身素质教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建立一个从幼儿园到老年大学、从家庭教育到企业教育、社会教育的全面实施终身教育的大系统奠定了坚固的社会法律基础,有力推动了本国和本地区国民终身素质教育的持续发展。
将终身素质教育
规范华制度化
(一)明确立法对象。为避免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重复,全民素质教育法实施的对象宜限定于在接受国民教育之后的公民(至少应中学毕业),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城市失业人员或拟转岗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社区居民等人群。
(二)明确立法范围。将爱国主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个人养成、传统文化习惯、基本礼仪规范等内容列为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把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与学习型组织建设等作为素质教育的主要形式,纳入立法的范围。
(三)明确立法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全民素质教育领导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民素质教育的领导,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二是坚持全民教育与全民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在坚持提供教育机会、搞好教育供给的同时,要从行政指令型向更多注意激发内在动机的服务型转变,从由上而下计划部署向注重需求调查、需求推动的模式转变,从外在管理向更多注意依靠自我学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转变。三是坚持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全民素质教育法》涉及范围广,因而只能对我国国民素质教育的重大问题做出原则规定,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则还要通过其它配套法规加以规范,但同时也应注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