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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多式联运比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更加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未发展完全,因此在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常常是所签订的货代合同是否为多式联运合同,本文将以广东省高院的广西德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有关多式联运合同定义的争议展开分析,探讨多式联运合同的认定以及如何近一步完善多式联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