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1992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这一法律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