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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公司诉浙江B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在程序上几经波折,改判后最终维持原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整体比较”标准在适用上仍存在较严重的主观性和模糊性.本文以该案为引入,分析“整体比较”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尝试将“整体比较”标准与部分学者倡导的“创新标准”相结合进行综合考量,提出修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