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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成了巨大的障碍。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健全我国土地税法,统一我国城乡规划和地价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土地产权;城乡规划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17-02
我国自1987年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经建立。相较于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使用权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经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行流转,必须先经过国家予以征收,再由政府推向市场。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家征地行为的强制性以及对征收补偿机制的主导性使我国土地一级市场成为了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地方政府竞争出现的零地价、低地价行为的产生,可以看成是垄断所造成的消费者剩余,对农民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则可以视为垄断所带来的生产者剩余。“国家垄断一级市场通过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造成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①同时市场结构呈分割状态,在产权,用途,市场,价格等方面表现出强烈的二元特征,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市场垄断和市场割裂并存,一方面排除了市场机制,造成了农地非农化过快过渡;另一方面驱使地方政府过度征地和逐利,形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农村建设用地浪费的畸形局面。
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出现了两种运作模式:(1)法律框架内“转、征、供”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2)集体建设用地自发地、直接地进入市场流转,形成“非法的、隐形的”的市场。②在第一种运作模式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属性无法显现,农民的收益却只能停留在最初依据农业用途进行补偿部分,无权参与土地发展权增值的分配,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在第二种运作模式下巨大的潜在利益、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地方政府对流转的纵容,使得隐形流转盛行,严重干扰我国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二对策与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土地政策的转变,通过实施严格的农村土地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市场的步伐,已成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但在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上交易对象并不明晰,其表现在农村建设用地权属不明,财产权利不完整等方面。从上述问题出发,解决统一市场交易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集体应该拥有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相一致的完整土地财产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促进其平等合理流动。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交易主体同交易客体一样相对明晰,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主体,特别是供给主体,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模糊的。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含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现实中很难对“农民集体”做出明确界定。目前在我国农村,农村集体集体入地已基本上分给村民小组,所有权证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地域基础进行载明,村民小组的成员也长期作为本小组土地的经营人与管理人,因而将村民小组明确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至名归;此外还要赋予生产小组完整的权利,只有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完整拥有土地权利视为才能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真正主体。
2.健全土地税法体系
为了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必须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硬性规定,逐步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其次,应改变我国物权法轻权力重管理、以债权替物权的思路,鼓励和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对各项土地权力的发挥。
建立统一市场还应有与之配套的税收体系,应在借鉴国有土地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在保证农村集体应有收益的基础上,与社会分享土地发展的效益,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土地增值分配方面的作用。
3.统一城乡利用规划和地价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各级政府站在当前经济发展实际,并对未来态势作出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规划,其重点应放在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进行造册登记,明确划定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土地范围。
在科学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后,也应建立同城市建设用地类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体系,科学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不同区域的地价水平、不同使用类型的基准价格,以及建立相应的流转标定地价体系,从而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城乡地价体系。
注释:
①刘祥琪,陈耀东.构建城乡统筹建设用地市场的思考-基于公平与效率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01.
②倪维秋,俞滨洋.基于城乡统筹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商业研究,2010.10(402).
[1]李凌.建设用地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
[2]倪维秋,俞滨洋.基于城乡统筹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商业研究,2010.10(402).
[3]张合林,郝寿义.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7.02.
[4]刘祥琪,陈耀东.构建城乡统筹建设用地市场的思考-基于公平与效率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01.
作者简介:
曾诗涵(1988.2—)女,四川简阳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管理。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土地产权;城乡规划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17-02
我国自1987年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经建立。相较于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使用权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经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行流转,必须先经过国家予以征收,再由政府推向市场。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家征地行为的强制性以及对征收补偿机制的主导性使我国土地一级市场成为了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地方政府竞争出现的零地价、低地价行为的产生,可以看成是垄断所造成的消费者剩余,对农民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则可以视为垄断所带来的生产者剩余。“国家垄断一级市场通过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造成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①同时市场结构呈分割状态,在产权,用途,市场,价格等方面表现出强烈的二元特征,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市场垄断和市场割裂并存,一方面排除了市场机制,造成了农地非农化过快过渡;另一方面驱使地方政府过度征地和逐利,形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农村建设用地浪费的畸形局面。
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出现了两种运作模式:(1)法律框架内“转、征、供”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2)集体建设用地自发地、直接地进入市场流转,形成“非法的、隐形的”的市场。②在第一种运作模式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属性无法显现,农民的收益却只能停留在最初依据农业用途进行补偿部分,无权参与土地发展权增值的分配,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在第二种运作模式下巨大的潜在利益、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地方政府对流转的纵容,使得隐形流转盛行,严重干扰我国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二对策与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土地政策的转变,通过实施严格的农村土地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市场的步伐,已成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但在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上交易对象并不明晰,其表现在农村建设用地权属不明,财产权利不完整等方面。从上述问题出发,解决统一市场交易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集体应该拥有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相一致的完整土地财产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促进其平等合理流动。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交易主体同交易客体一样相对明晰,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主体,特别是供给主体,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模糊的。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含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现实中很难对“农民集体”做出明确界定。目前在我国农村,农村集体集体入地已基本上分给村民小组,所有权证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地域基础进行载明,村民小组的成员也长期作为本小组土地的经营人与管理人,因而将村民小组明确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至名归;此外还要赋予生产小组完整的权利,只有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完整拥有土地权利视为才能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真正主体。
2.健全土地税法体系
为了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必须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硬性规定,逐步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其次,应改变我国物权法轻权力重管理、以债权替物权的思路,鼓励和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对各项土地权力的发挥。
建立统一市场还应有与之配套的税收体系,应在借鉴国有土地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在保证农村集体应有收益的基础上,与社会分享土地发展的效益,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土地增值分配方面的作用。
3.统一城乡利用规划和地价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各级政府站在当前经济发展实际,并对未来态势作出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规划,其重点应放在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进行造册登记,明确划定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土地范围。
在科学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后,也应建立同城市建设用地类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体系,科学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不同区域的地价水平、不同使用类型的基准价格,以及建立相应的流转标定地价体系,从而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城乡地价体系。
注释:
①刘祥琪,陈耀东.构建城乡统筹建设用地市场的思考-基于公平与效率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01.
②倪维秋,俞滨洋.基于城乡统筹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商业研究,2010.10(402).
[1]李凌.建设用地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
[2]倪维秋,俞滨洋.基于城乡统筹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商业研究,2010.10(402).
[3]张合林,郝寿义.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7.02.
[4]刘祥琪,陈耀东.构建城乡统筹建设用地市场的思考-基于公平与效率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01.
作者简介:
曾诗涵(1988.2—)女,四川简阳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