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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内专利申请量 增长迅速,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的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居全世界前列。与此同时,实审被驳回但被复审撤驳即撤销驳回的案件量在增长,实审与复审前后两级的审查结果的不同必然折射出审查标准的差异。本研究选题从实审与复审两级审查结果进行比较研究的角度,对近五年来(2008-2012年)化学领域的复审结案案卷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找出前后审级之间对于专利法条款运用之异同,探讨造成不同审查结论的原因,总结前后审级之间审查标准的差异。
关键词:专利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审查标准;差异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根据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一、复审请求情况分析
本课题仅对2008-2012年驳回后提出复审请求并有复审决定的案例进行了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化学领域审查部门驳回案卷提复审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1.驳回案卷的复审请求量逐年提高
2008至2012年,化学领域C07C、C07D、C08F、C08G共有发明专利申请2418 件提出复审请求,另外,2008-2012年度(五年)的复审结案量为2041件。
申请人对于驳回专利提出复审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说明申请人的维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从上图可以看出,复审结案量也相应增加,说明国知局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参与复审,避免了复审案件的积压。
2.四个领域的复审请求明显不同,变化趋势不同
2008至2012年化学领域审查部门驳回案卷提复审请求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化学领域的四大主审领域或主审分类号C07C、C07D、C08F、C08G。
3.复审案卷涉及的驳回条款相对集中,且逐年增减不一
对应于上述分类号领域的驳回案卷的主要驳回条款分布,2008至2012年度驳回案卷中的复审结案案卷都具有涉及驳回条款明显集中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三条。
4.国内复审请求率远低于国外,企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率较其他类型申请人明显较高
五年驳回案卷中,国内驳回量和国外驳回量相当,但两者的复审请求率却差异很大,国内案卷复审请求率仅为15.4%,国外案卷则高达84.6%。而在2008年三种不同类型申请人的驳回案卷中,企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率(90.1%)远高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8.1%)和个人(1.8%)。
2008至2012年驳回并提出复审请求的案卷中,前置审查阶段共撤销驳回549件,上述前置维持驳回案卷中复审委员会共审结1492件(有决定正文),其中维持驳回740件;另外,撤销驳回752件,占审结案例的50.4%。
二、我国专利审查标准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完善
1.对于申请人
(1)专利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公众熟悉和理解专利法及相关规定。我国专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专利法对于公众来说还是一部新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法的接受和理解有限,所以专利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使申请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更好的运用法律法规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这才达到了立法的真正目的。
(2)国内申请人应该加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专利法的规定为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大的保护。申请人应该学习和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应的途径和技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要求和途径争取权利的最大保护。
(3)委托专利代理,毕竟专门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更熟悉和了解规则,熟知保护途径,懂得怎样为被委托人争取保护。在我国,专利代理刚刚起步,很多权利人并不熟悉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加强自身宣传,让申请人知晓服务人员的存在。由于受到经济或者其他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申请人选择自己撰写专利,但申请人多数为技术人员,并不很了解专利法的规定,导致不能很好的撰写专利申请文本,问题层出不穷,给复审请求的提出带来障碍,所以申请人应该委托专利代理人提出申请,这样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4)加强有关部门的管理,避免专利申请被利用,督促科研院所申请人对专利的重视。在我国,很多指标的考核与专利先关联,比如:课题项目的申报、职位的选聘和职称的评定等等,都以专利的申请有关,提出专利申请容易,但是要获取专利授权、维持专利稳定和专利产业化还艰难的路要走,管理部门应该重新核实考核标准,发挥专利的真正作用。
2.对于审查部门
由于实质审查时实审员是独立审查制,审查员无论是对技术方案还是对法条的理解都难免存在个体差异,而复审则为三人或五人合议制,这必然使实审阶段的个体差异得到有效的纠正,这也正是设立复审程序的意义所在。通过对复审信息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前后审级的差异所在,并通过交流可以确定哪些差异是合理的,哪些差异是可以通过标准的统一而克服的,从而为提高实审质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充分利用驳回和复审程序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执法理念,提高审查能力和行政效率。建議从以下几个层面采取措施:
(1)制度层面。专利法涉及领域较宽,覆盖面积广,应该言简意赅,可以补充和细化审查指南,对特定领域内的审查标准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款重新定义和解释,以达到操作层面的统一。
(2)管理层面。态度决定行为,只有审查员端正工作态度,重视对质量的追求,才可以更准确的理解发明人的保护思想和现有技术,这样可以因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错误的审查结论。分析发现,有些差异是因为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和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造成的,只要认真审查,就可以避免一些案例错误的驳回。
(3)培训层面。审查工作中,对审查员在法律运用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上有很高的要求。年轻的审查员拥有相对较新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法律运用能力差,如果是应届毕业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时实践专利知识了解甚少。资深审查员,拥有丰富的审查经验和法律知识,但专业知识落后,需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跟上现有的技术水平。因此所有审查员都应该不断学习,加强培训,丰富和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改善和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提高审查质量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利法(2008)[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吴观乐.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
关键词:专利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审查标准;差异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根据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一、复审请求情况分析
本课题仅对2008-2012年驳回后提出复审请求并有复审决定的案例进行了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化学领域审查部门驳回案卷提复审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1.驳回案卷的复审请求量逐年提高
2008至2012年,化学领域C07C、C07D、C08F、C08G共有发明专利申请2418 件提出复审请求,另外,2008-2012年度(五年)的复审结案量为2041件。
申请人对于驳回专利提出复审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说明申请人的维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从上图可以看出,复审结案量也相应增加,说明国知局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参与复审,避免了复审案件的积压。
2.四个领域的复审请求明显不同,变化趋势不同
2008至2012年化学领域审查部门驳回案卷提复审请求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化学领域的四大主审领域或主审分类号C07C、C07D、C08F、C08G。
3.复审案卷涉及的驳回条款相对集中,且逐年增减不一
对应于上述分类号领域的驳回案卷的主要驳回条款分布,2008至2012年度驳回案卷中的复审结案案卷都具有涉及驳回条款明显集中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三条。
4.国内复审请求率远低于国外,企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率较其他类型申请人明显较高
五年驳回案卷中,国内驳回量和国外驳回量相当,但两者的复审请求率却差异很大,国内案卷复审请求率仅为15.4%,国外案卷则高达84.6%。而在2008年三种不同类型申请人的驳回案卷中,企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率(90.1%)远高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8.1%)和个人(1.8%)。
2008至2012年驳回并提出复审请求的案卷中,前置审查阶段共撤销驳回549件,上述前置维持驳回案卷中复审委员会共审结1492件(有决定正文),其中维持驳回740件;另外,撤销驳回752件,占审结案例的50.4%。
二、我国专利审查标准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完善
1.对于申请人
(1)专利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公众熟悉和理解专利法及相关规定。我国专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专利法对于公众来说还是一部新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法的接受和理解有限,所以专利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使申请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更好的运用法律法规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这才达到了立法的真正目的。
(2)国内申请人应该加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专利法的规定为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大的保护。申请人应该学习和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应的途径和技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要求和途径争取权利的最大保护。
(3)委托专利代理,毕竟专门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更熟悉和了解规则,熟知保护途径,懂得怎样为被委托人争取保护。在我国,专利代理刚刚起步,很多权利人并不熟悉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加强自身宣传,让申请人知晓服务人员的存在。由于受到经济或者其他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申请人选择自己撰写专利,但申请人多数为技术人员,并不很了解专利法的规定,导致不能很好的撰写专利申请文本,问题层出不穷,给复审请求的提出带来障碍,所以申请人应该委托专利代理人提出申请,这样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4)加强有关部门的管理,避免专利申请被利用,督促科研院所申请人对专利的重视。在我国,很多指标的考核与专利先关联,比如:课题项目的申报、职位的选聘和职称的评定等等,都以专利的申请有关,提出专利申请容易,但是要获取专利授权、维持专利稳定和专利产业化还艰难的路要走,管理部门应该重新核实考核标准,发挥专利的真正作用。
2.对于审查部门
由于实质审查时实审员是独立审查制,审查员无论是对技术方案还是对法条的理解都难免存在个体差异,而复审则为三人或五人合议制,这必然使实审阶段的个体差异得到有效的纠正,这也正是设立复审程序的意义所在。通过对复审信息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前后审级的差异所在,并通过交流可以确定哪些差异是合理的,哪些差异是可以通过标准的统一而克服的,从而为提高实审质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充分利用驳回和复审程序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执法理念,提高审查能力和行政效率。建議从以下几个层面采取措施:
(1)制度层面。专利法涉及领域较宽,覆盖面积广,应该言简意赅,可以补充和细化审查指南,对特定领域内的审查标准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款重新定义和解释,以达到操作层面的统一。
(2)管理层面。态度决定行为,只有审查员端正工作态度,重视对质量的追求,才可以更准确的理解发明人的保护思想和现有技术,这样可以因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错误的审查结论。分析发现,有些差异是因为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和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造成的,只要认真审查,就可以避免一些案例错误的驳回。
(3)培训层面。审查工作中,对审查员在法律运用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上有很高的要求。年轻的审查员拥有相对较新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法律运用能力差,如果是应届毕业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时实践专利知识了解甚少。资深审查员,拥有丰富的审查经验和法律知识,但专业知识落后,需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跟上现有的技术水平。因此所有审查员都应该不断学习,加强培训,丰富和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改善和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提高审查质量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利法(2008)[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吴观乐.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