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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救发[2016]113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