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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公开招标为代表的传统招标方式在节约社会成本、保证采购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本文具体分析探究了基于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建筑业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它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由于我国推行招标代理制度起步较晚,整个社会包括从事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在内的很多人,对招标代理的理解并不深刻,基本上停留在只是满足履行招标投标法律程序的需要,认为招标代理就是努力完成各项固定的繁琐的报批、收发、组织工作,而忽视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技术工作、造价管理工作,甚至认为这些工作只是评标专家的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度”的产生原因
“招标过度”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
1、招标代理机构借发售招标文件之机增加收入,弥补招标代理费的不足,甚至补贴小金库;
2、脱离项目实际,盲目扩大发标范围,资格预审工作不到位,导致投标企业过多,竞争过于激烈;
3、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或明或暗的错误导向,尤其是投标报价的评定标准,对投标企业的报价策略会产生很大影响。
(二) “招标过度”的解决办法
要减少“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并消除其危害,我认为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
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减少
恶性竞价的可能。
二、招标过程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手段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一)招标过程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种类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競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二)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防止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的错误交流
与客户交往是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顺利开展招标项目的关键。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员,当我们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或在工作中与客户交往时,往往会犯一些诸如:忽视客户的需求、擅自替客户做主、不加区别地对待每一个客户、拒绝与客户合作、没有对客户进行足够的解释等常见的错误,如何弥补以及预防出现这些错误,对成功签订招标协议、顺利开展招标工作、维护和客户的融洽关系尤为重要。下面将依次按照以上列举的几个与客户交往时容易出现的错误,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论述,并针对如何解决此类错误提供一些思路。
1、忽视客户的需求
当我们为客户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首先,在帮助客户认清他们的招标采购需求时会碰到许多麻烦;其次,如果从招标代理协议达成到最终中标结果出炉之间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客户的需求就可能发生变化。建立一个确保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能够不断得到客户反馈的体制。随时听取客户的意见,随时与客户进行商洽,确保自己理解客户的所有要求,尽可能地给客户以回应,最终找到对双方而言都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
2、擅自替客户做主
没有征询客户的意见,自以为是的行为往往会使自己陷入困境。首先,要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像自己以为的那样了解客户的需求。我们有时自以为非常了解客户,我行我素,不听取客户的意见,擅自为客户做主,这样做不用多长时间,客户就会纷纷离我们而去。其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同每一位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像专业人士那样工作,但是值得引以为豪的专业化行为应该是理解并满足顾客的需求。没有这种认识,其它的事情就无从谈起。
3、没有对客户进行足够的解释
客户清楚自己的需求,他们希望我们能满足这些需求,当我们回答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时,他们就会非常丧气,除非他们能够很好的体谅我们的局限。虽然我们不能做到每次都令客户满意,但也不愿意让他们对我们感到心灰意冷,或是怨气冲天。如果客户不理解我们招标代理机构所受的局限,他们就会提出自以为合情合理但却超出我们能力范围的要求,要是我们说“不行”,他们会认为我们对他们漠不关心。这个要求与拒绝的过程是一个恶性循环,会将厌恶感带入双方的关系之中。
在行业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招标工作也逐渐市场化,不再是垄断行业。赢得客户,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进而与客户成为息息相关的合作伙伴,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开拓招标业务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
四、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代理的细节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时,代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开展各项活动,不能因小而不为,也不能就简而为之,必须重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项细节,招标代理机构注重细节,通过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针对投标人日程的一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各项活动的时效性和保密性来实现。
2、加强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由投标人确定一个合理价格的过程,此价格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对于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投资目的是为了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及造价控制核心问题。所以在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造价控制。
3、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
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果体现在选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上,而巩固招标成果则由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来体现。虽然招标文件中已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这类问题已经在发中标通知书前解决,但是根据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然还有许多问题要在中标通知书后解决。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花大力气参与承包合同的商洽签订工作,一是通过工作的连贯性,控制招标成果在合同内不受歪曲,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二是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在不违反招标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处理中标人的合理要求。综合这两方面的工作,既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正,又照顾到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阶段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继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的表现形式[J].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1(03)
[2] 邬兴祥,陈勇.关于工程招投标制度设计的思考[J]. 建筑. 2008(03)
[3] 何兴.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思考[J]. 建筑经济. 2010(10)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建筑业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它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由于我国推行招标代理制度起步较晚,整个社会包括从事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在内的很多人,对招标代理的理解并不深刻,基本上停留在只是满足履行招标投标法律程序的需要,认为招标代理就是努力完成各项固定的繁琐的报批、收发、组织工作,而忽视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技术工作、造价管理工作,甚至认为这些工作只是评标专家的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度”的产生原因
“招标过度”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
1、招标代理机构借发售招标文件之机增加收入,弥补招标代理费的不足,甚至补贴小金库;
2、脱离项目实际,盲目扩大发标范围,资格预审工作不到位,导致投标企业过多,竞争过于激烈;
3、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或明或暗的错误导向,尤其是投标报价的评定标准,对投标企业的报价策略会产生很大影响。
(二) “招标过度”的解决办法
要减少“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并消除其危害,我认为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
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减少
恶性竞价的可能。
二、招标过程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手段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一)招标过程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种类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競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二)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防止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应加大“三个力度”,建立“三个防线”,达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的错误交流
与客户交往是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顺利开展招标项目的关键。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员,当我们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或在工作中与客户交往时,往往会犯一些诸如:忽视客户的需求、擅自替客户做主、不加区别地对待每一个客户、拒绝与客户合作、没有对客户进行足够的解释等常见的错误,如何弥补以及预防出现这些错误,对成功签订招标协议、顺利开展招标工作、维护和客户的融洽关系尤为重要。下面将依次按照以上列举的几个与客户交往时容易出现的错误,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论述,并针对如何解决此类错误提供一些思路。
1、忽视客户的需求
当我们为客户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首先,在帮助客户认清他们的招标采购需求时会碰到许多麻烦;其次,如果从招标代理协议达成到最终中标结果出炉之间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客户的需求就可能发生变化。建立一个确保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能够不断得到客户反馈的体制。随时听取客户的意见,随时与客户进行商洽,确保自己理解客户的所有要求,尽可能地给客户以回应,最终找到对双方而言都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
2、擅自替客户做主
没有征询客户的意见,自以为是的行为往往会使自己陷入困境。首先,要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像自己以为的那样了解客户的需求。我们有时自以为非常了解客户,我行我素,不听取客户的意见,擅自为客户做主,这样做不用多长时间,客户就会纷纷离我们而去。其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同每一位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像专业人士那样工作,但是值得引以为豪的专业化行为应该是理解并满足顾客的需求。没有这种认识,其它的事情就无从谈起。
3、没有对客户进行足够的解释
客户清楚自己的需求,他们希望我们能满足这些需求,当我们回答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时,他们就会非常丧气,除非他们能够很好的体谅我们的局限。虽然我们不能做到每次都令客户满意,但也不愿意让他们对我们感到心灰意冷,或是怨气冲天。如果客户不理解我们招标代理机构所受的局限,他们就会提出自以为合情合理但却超出我们能力范围的要求,要是我们说“不行”,他们会认为我们对他们漠不关心。这个要求与拒绝的过程是一个恶性循环,会将厌恶感带入双方的关系之中。
在行业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招标工作也逐渐市场化,不再是垄断行业。赢得客户,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进而与客户成为息息相关的合作伙伴,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开拓招标业务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
四、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代理的细节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时,代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开展各项活动,不能因小而不为,也不能就简而为之,必须重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项细节,招标代理机构注重细节,通过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针对投标人日程的一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各项活动的时效性和保密性来实现。
2、加强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由投标人确定一个合理价格的过程,此价格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对于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投资目的是为了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及造价控制核心问题。所以在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造价控制。
3、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
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果体现在选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上,而巩固招标成果则由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来体现。虽然招标文件中已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这类问题已经在发中标通知书前解决,但是根据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然还有许多问题要在中标通知书后解决。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花大力气参与承包合同的商洽签订工作,一是通过工作的连贯性,控制招标成果在合同内不受歪曲,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二是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在不违反招标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处理中标人的合理要求。综合这两方面的工作,既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正,又照顾到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阶段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继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的表现形式[J].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1(03)
[2] 邬兴祥,陈勇.关于工程招投标制度设计的思考[J]. 建筑. 2008(03)
[3] 何兴.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思考[J]. 建筑经济.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