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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新政”只是全国现时公选校长举措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全国有不少地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推行了以中小学校长公选制、教师聘用制、绩效分配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人事“三制”改革,其中有一共同特点,即把校长公选制作为改革的首选和关键。实践证明,校长公选制的举措,对于促进地方教育发展和民主建设,和谐干群关系及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确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改革总有一个渐进过程。校长公选制的推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对于传统的校长任命制而言,校长公选制虽像一场疾风暴雨,但它仍不可能立即冲刷出一个全新世界,在追求较为完善的校长公选制建设上。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此,公选制校长如何进行学校内部班子成员的配备,就很值得关注。睢宁的做法是,授权公选制校长“组阁”。笔者认为,这种“组阁”,不妨“如法炮制”,以公选制校长“自身”所走之“道”,治于“阁员”之身,对副校长和教导主任等也推行“公选制”,如此产生的“阁员”才可能有较好的执行力。才有利于学校管理和发展。
一、为什么公选制校长“组阁”应该“如法炮制”?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校长公选制本身的优势上。现行的校长公选制,原则鲜明,视野宽阔,方式公道,坚持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坚持把公平竞争作为最主要的方式,坚持把民主参与贯穿于全过程之中,能够为拥有教育理想、社会责任感和个人成就追求目标的人提供平台,在公开选拔程序和规则的同时,把具体标准交给群众,让更多的普通人广泛参与,使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机会展示才华、参与竞争,注意考察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真正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大大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参与热情,树立了良好的用人导向,是对传统校长选任方式的重大突破和根本转变。如此产生的校长,应该能摆正自己的职业“本位”和服务“主体”,以真正的“教育家”气度来“看好自己的园,种好自己的田”。正因为如此,公选制校长在校内“组阁”上,也就应该使自身所走之“道”发扬光大,使其自然延伸到校内“阁员”的选任上,而不适宜进行新任校长的所谓一般性“确定”。
具体原因主要为:1、相对于以往不少地方的学校副校长和中层干部都是由地方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考察任命而言,公选制校长确实有了“组阁”权,但这种权力一旦简化为校长自行“确定”“阁员”。就会违反“群众公认”、“公平竞争”和“民主参与”的基本思想,如此产生的“阁员”,直接失去了群众基础,领导力和执行力的施展也就无从谈起。2、一所学校的公选制校长的来源地不同,有校内外乃至更大范围上的区别,不可能对下属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从政”素质了如指掌:即使是本校产生的公选制校长,他(她)对下属的情况掌握也可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3、公选制校长自行确定“阁员”,仍可能存在任人唯亲的弊病。公选制校长虽然明显有其个人的高觉悟,有其行政上的“钳制性”(如面临被考核重压乃至被弹劾的风险),有其经济上的“刺激性”(如高薪奖励的正面刺激和被考核不合格时的工资按比例扣发的反面刺激),但由于人情的冲击或现时其他因素的掣肘,有时仍不免冒着“犯戒”“犯忌”的危险而出现用人的无原则,虽然可能对教学核心部门的用人严格把关,但对其他部门的用人就可能放松警惕,以致出现“组阁”的“短板效应”,影响育人全局工作。
二、公选制校长“组阁”应该怎样“如法炮制”?
所谓“如法炮制”,是指公选制校长在“组阁”时,应承继自身所走之“道”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法式。当然并非也不可能是对“自身”法式的照抄照搬。因为校长所需“阁员”与校长之间虽然要怀有共同的教育愿景。但二者所要面对的环境内外有异,所要肩负的职责范围有别,所要具备的能力侧重不同等等,所以在具体法式上自然同中有异。但整体上来看,公选制校长“组阁”不妨尝试如下法式:首先,制定科学的选拔方案,保证有章可循。明确选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制定合理的条件标准和使用办法;规范选拔的各个环节。其次,成立合理的选拔委员会,理顺校长和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三、公选制校长不宜“硬性”“组阁”的深层原因
赋予在公选中胜出的校长“组阁权”,显然是借用了国外大选胜出者有权组织内阁的做法,其本质就是由校长提名推荐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更通俗地说。就是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谁上谁下由校长说了算。如此授权的初衷是,可以让校长有足够的权威来掌控自己一手组建的团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阻力。这种做法,在国内行政管理上,少数地方也曾或明或暗地试过,但都被迅速地叫停并纠正过来。一把手“组阁”使其他官员听命于自己,显然会让“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目标在制度层面归于无效。希望所有官员都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这样的希望并不为过,但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掌控上。倒不如建立和完善正常的监督和压力机制。就睢宁的有关规定来看,表面上也确实注意了这一点,如公选制校长在拥有“组阁”等大权的同时,其权力也好像要受到相应制约:若校长滥用权力。其结果是可能受到“弹劾”或“解聘”。但这种预期“希望值”实现的度数,并非较大,而是较小。而且从教育管理的角度看,作为知识人群非常集中的学校,“柔性”管理是领导力、执行力、学习力、研究力等内涵式发展要素提升的本质需求,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如若运行校长“硬性”“组阁”,显然不符合学校知识人群管理的规律。
其实,即使是在校长公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现时中小学班子成员如何配备的系统处理,所需要的更多是一种“改良”,而并非是一种大刀阔斧的“改革”。
一、为什么公选制校长“组阁”应该“如法炮制”?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校长公选制本身的优势上。现行的校长公选制,原则鲜明,视野宽阔,方式公道,坚持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坚持把公平竞争作为最主要的方式,坚持把民主参与贯穿于全过程之中,能够为拥有教育理想、社会责任感和个人成就追求目标的人提供平台,在公开选拔程序和规则的同时,把具体标准交给群众,让更多的普通人广泛参与,使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机会展示才华、参与竞争,注意考察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真正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大大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参与热情,树立了良好的用人导向,是对传统校长选任方式的重大突破和根本转变。如此产生的校长,应该能摆正自己的职业“本位”和服务“主体”,以真正的“教育家”气度来“看好自己的园,种好自己的田”。正因为如此,公选制校长在校内“组阁”上,也就应该使自身所走之“道”发扬光大,使其自然延伸到校内“阁员”的选任上,而不适宜进行新任校长的所谓一般性“确定”。
具体原因主要为:1、相对于以往不少地方的学校副校长和中层干部都是由地方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考察任命而言,公选制校长确实有了“组阁”权,但这种权力一旦简化为校长自行“确定”“阁员”。就会违反“群众公认”、“公平竞争”和“民主参与”的基本思想,如此产生的“阁员”,直接失去了群众基础,领导力和执行力的施展也就无从谈起。2、一所学校的公选制校长的来源地不同,有校内外乃至更大范围上的区别,不可能对下属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从政”素质了如指掌:即使是本校产生的公选制校长,他(她)对下属的情况掌握也可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3、公选制校长自行确定“阁员”,仍可能存在任人唯亲的弊病。公选制校长虽然明显有其个人的高觉悟,有其行政上的“钳制性”(如面临被考核重压乃至被弹劾的风险),有其经济上的“刺激性”(如高薪奖励的正面刺激和被考核不合格时的工资按比例扣发的反面刺激),但由于人情的冲击或现时其他因素的掣肘,有时仍不免冒着“犯戒”“犯忌”的危险而出现用人的无原则,虽然可能对教学核心部门的用人严格把关,但对其他部门的用人就可能放松警惕,以致出现“组阁”的“短板效应”,影响育人全局工作。
二、公选制校长“组阁”应该怎样“如法炮制”?
所谓“如法炮制”,是指公选制校长在“组阁”时,应承继自身所走之“道”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法式。当然并非也不可能是对“自身”法式的照抄照搬。因为校长所需“阁员”与校长之间虽然要怀有共同的教育愿景。但二者所要面对的环境内外有异,所要肩负的职责范围有别,所要具备的能力侧重不同等等,所以在具体法式上自然同中有异。但整体上来看,公选制校长“组阁”不妨尝试如下法式:首先,制定科学的选拔方案,保证有章可循。明确选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制定合理的条件标准和使用办法;规范选拔的各个环节。其次,成立合理的选拔委员会,理顺校长和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三、公选制校长不宜“硬性”“组阁”的深层原因
赋予在公选中胜出的校长“组阁权”,显然是借用了国外大选胜出者有权组织内阁的做法,其本质就是由校长提名推荐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更通俗地说。就是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谁上谁下由校长说了算。如此授权的初衷是,可以让校长有足够的权威来掌控自己一手组建的团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阻力。这种做法,在国内行政管理上,少数地方也曾或明或暗地试过,但都被迅速地叫停并纠正过来。一把手“组阁”使其他官员听命于自己,显然会让“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目标在制度层面归于无效。希望所有官员都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这样的希望并不为过,但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掌控上。倒不如建立和完善正常的监督和压力机制。就睢宁的有关规定来看,表面上也确实注意了这一点,如公选制校长在拥有“组阁”等大权的同时,其权力也好像要受到相应制约:若校长滥用权力。其结果是可能受到“弹劾”或“解聘”。但这种预期“希望值”实现的度数,并非较大,而是较小。而且从教育管理的角度看,作为知识人群非常集中的学校,“柔性”管理是领导力、执行力、学习力、研究力等内涵式发展要素提升的本质需求,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如若运行校长“硬性”“组阁”,显然不符合学校知识人群管理的规律。
其实,即使是在校长公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现时中小学班子成员如何配备的系统处理,所需要的更多是一种“改良”,而并非是一种大刀阔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