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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通过一系列的民事判解例完成了传统典制到近代典权的基本转型.在司法实践中,大理院在形式上对典习惯的尊重,以及技术层面上温和、渐进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对西方法精神的迎合及对固有法律精神的抛弃.大理院将典权基本界定为潘德克顿体系下的他物权,至此,传统典制的价值被剥离,功能被分解,其衰落消亡的命运已奠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