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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随很多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制保护,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冲突。民商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与方向对社会乃至经济发展的调整与规范发挥着重要价值。二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本文在简单介绍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基础上,对二者在价值角度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关系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不断落实,我国的经济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有竞争就有摩擦,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这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必要性就凸显了出来,我们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1民商法与经济法简述
1.1民商法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一般来说,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和受益权等。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与资产安全等方面都遇到了愈来愈复杂的问题,民商法本身管理范围的限制导致其难以全面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所以民商法必须与其他的法律条文做有机结合才能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经济权益。
1.2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组成因素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中,经济法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其很多基本制度依然需要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做磨合,起初,我国的经济法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没有理想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经过了多次变革。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是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能够形成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
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关系
2.1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2.1.1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相比于诚实信用标准,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精髓在于公平标准,公平是商务活动的基本权益保障。同时,商务活动的特性决定了民商法的重心必须放在效率这一标准上。民商法具有较显著的个人本位特征,认为人具有自由的一致性,所以人们应该自主进行利益抉择。社会作为大量个体构成的整体,应通过保护个人利益追求,创造出更多的短期个人利益,以优化个体的财富创造价值。
2.1.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重心放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性上,经济法认为个体是社会整体的组成单元,整体发展的同时才能带动个体利益的发展,个体具有推动主体发展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知,经济法目标将社会、经济与环境等因素综合纳入价值体系之中,希望通过调节各种因素来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得到有效的调整,其价值取向在于将个体利益目标和社会、企业的整体利益目标进行统一。
2.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比较
2.2.1价值取向的同质共生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中国本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发展。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实际上,我国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仍然比较激烈,我国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都有一定的打压态势,我们必须协调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综合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效益。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在垄断方面的管理方面独具优势。
2.2.2正义价值之比较
在正义价值方面,民商法的价值体现的主要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对其他原则有着指导性意义。民商法认为每个独立主体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个体应该在公平与正义的市场大环境下开展经济活动。民商法提倡对各主体实行平等待遇,保证人们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自身实力和努力能获取相匹配的利益和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由于每个人的先天条件不尽相同,市场上常出现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进而出现不正义的现象。这样,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时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实行“差别待遇”,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实现新的正义。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价值。
2.2.3效率价值之比较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可以看出,两者都将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但二者的关注角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商法的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民商法将这种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把重心放在微观效率上。它强调自愿、自由的原则,帮助个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得知,民商法在保障经济人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个体效益和效率的追求与整体效益的提高并不是完全的正比关系。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商法所保障的市场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的法律,其关注的是社会总体效率,能够对市场的非效率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功能,恢复市场经济的秩序。
3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关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坎坷阶段,经过大量的经济改革与国内制度革新后,我国经济才有了今天的成就。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导致市场失衡现象的出现。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之相反,在社会實践中,经济法允许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通过直接调国家和经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推动国家的整体经济向更加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商法的功能进行了弥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使得二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强化了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同时注重了个体利益的保护,二者相互配合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规则制定上都是以达成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结束语
从价值角度考虑,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本文在分析二者同质共生特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正义与效率的价值比较,指出了二者的价值互补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合理搭配商法和经济法,利用好二者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总体稳定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6,(31):220.
[2]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8):281.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关系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不断落实,我国的经济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有竞争就有摩擦,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这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必要性就凸显了出来,我们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1民商法与经济法简述
1.1民商法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一般来说,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和受益权等。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与资产安全等方面都遇到了愈来愈复杂的问题,民商法本身管理范围的限制导致其难以全面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所以民商法必须与其他的法律条文做有机结合才能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经济权益。
1.2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组成因素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中,经济法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其很多基本制度依然需要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做磨合,起初,我国的经济法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没有理想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经过了多次变革。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是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能够形成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
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关系
2.1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2.1.1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相比于诚实信用标准,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精髓在于公平标准,公平是商务活动的基本权益保障。同时,商务活动的特性决定了民商法的重心必须放在效率这一标准上。民商法具有较显著的个人本位特征,认为人具有自由的一致性,所以人们应该自主进行利益抉择。社会作为大量个体构成的整体,应通过保护个人利益追求,创造出更多的短期个人利益,以优化个体的财富创造价值。
2.1.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重心放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性上,经济法认为个体是社会整体的组成单元,整体发展的同时才能带动个体利益的发展,个体具有推动主体发展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知,经济法目标将社会、经济与环境等因素综合纳入价值体系之中,希望通过调节各种因素来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得到有效的调整,其价值取向在于将个体利益目标和社会、企业的整体利益目标进行统一。
2.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比较
2.2.1价值取向的同质共生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中国本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发展。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实际上,我国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仍然比较激烈,我国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都有一定的打压态势,我们必须协调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综合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效益。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在垄断方面的管理方面独具优势。
2.2.2正义价值之比较
在正义价值方面,民商法的价值体现的主要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对其他原则有着指导性意义。民商法认为每个独立主体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个体应该在公平与正义的市场大环境下开展经济活动。民商法提倡对各主体实行平等待遇,保证人们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自身实力和努力能获取相匹配的利益和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由于每个人的先天条件不尽相同,市场上常出现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进而出现不正义的现象。这样,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时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实行“差别待遇”,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实现新的正义。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价值。
2.2.3效率价值之比较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可以看出,两者都将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但二者的关注角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商法的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民商法将这种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把重心放在微观效率上。它强调自愿、自由的原则,帮助个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得知,民商法在保障经济人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个体效益和效率的追求与整体效益的提高并不是完全的正比关系。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商法所保障的市场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的法律,其关注的是社会总体效率,能够对市场的非效率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功能,恢复市场经济的秩序。
3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关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坎坷阶段,经过大量的经济改革与国内制度革新后,我国经济才有了今天的成就。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导致市场失衡现象的出现。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之相反,在社会實践中,经济法允许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通过直接调国家和经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推动国家的整体经济向更加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商法的功能进行了弥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使得二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强化了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同时注重了个体利益的保护,二者相互配合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规则制定上都是以达成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结束语
从价值角度考虑,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本文在分析二者同质共生特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正义与效率的价值比较,指出了二者的价值互补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合理搭配商法和经济法,利用好二者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总体稳定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6,(31):220.
[2]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