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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行为人彭某、王某2人在某县城乡接合部一娱乐室吃饭时,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执,在韩某返回茶屋包厢休息时,彭某、王某二人窜进茶屋厨房,各自拿一把菜刀,彭某朝韩某头部砍了一刀,王某朝韩某肩部砍了一刀,后韩某被他人送往某医院救治。当日某辖区派出所对该案受理查处。
案件办理过程中,调取到的医院病历显示,韩某头部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部皮肤裂伤等多部位受伤。2019年10月29日,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头皮裂伤、左肩胛骨骨折、背部皮肤裂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a、5.6.4c、5.6.4d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遂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2019年10月31日,韩某对该伤情鉴定意见不服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某派出所遂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韩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彭某、王某二人对韩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韩某的谅解。而某派出所直接将鉴定委托书交付韩某,让其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鉴定。韩某故意抽掉某医院病历中肩胛骨骨折的病历资料后自行持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到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鉴定机构在韩某病历中影像报告单所属影像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和5.11b之规定,认定韩某伤情为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据该伤情鉴定意见经审批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彭某2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年3月份,彭某、王某等人因涉嫌某恶势力犯罪被抓获,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发现彭某、王某等人伤害韩某一案的前科后对该案进行复查,发现其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存疑,遂再次对韩某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韩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某公安局再次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某派出所民警田某、何某因在组织对韩某的伤情鉴定过程中违法组织鉴定,被当地纪检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彭某、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因伤情鉴定导致案件办理一波三折,民警田某、何某因违法组织鉴定被问责处理,教训十分深刻。反思该案之所以一波三折,根本问题是基层民警对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运用等方面把握不准,导致违法办案。
一是组织鉴定违法。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从法律规定看,委托鉴定单位对司法鉴定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而且必须指派办案人员进行送检。彭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某派出所组织重新鉴定过程中,直接将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交付被害人自行前往鉴定机关鉴定。在被害人与行为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被害人故意抽掉涉及轻伤的鉴定资料,导致重新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未能得到保证,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创造了条件,导致重新鉴定意见存疑。
二是对鉴定意见未进行审查。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认识活动。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对同一伤情可能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鉴定人也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意见更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其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该案办理过程中某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依赖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而且该鉴定意见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办案人员面对相反的两份鉴定意见,囫囵吞枣,未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尤其是重新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未保障的情况下,其合法性本身存疑。而办案人员未进行实质审查,以违法的证据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导致违法办案被问责,可谓教训深刻。
三是启动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对重新鉴定的启动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一是重新鉴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求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法定情形,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办案部门不能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二是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的处理程序,要求办案人员对重新鉴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如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案办理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程序存在不当。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某派出所民警未进行审查,径行启动重新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重新鉴定权被滥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案件一波三折,案件办理被案件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三、案件启示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是案件侦查活动之一。办案人员要恰当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质,要从组织鉴定、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的运用等方面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办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是严格依法组织鉴定。鉴定意见的组织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为了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委托鉴定单位必须依法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检材、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等资料。人体损伤鉴定属于活体鉴定,办案单位必须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让被害人直接持鉴材送检可能会导致“狸猫换太子”,导致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無法保障,存在重大的执法风险。执法实务中,部分基层派出所由于案多人少,执法实务中存在让被害人直接送检或代为送达检材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二是依法启动重新(补充)鉴定程序。启动重新(补充)鉴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真相。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或错误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对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以保障重新鉴定的权威性。执法实务中,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原因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对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不能照单全收。应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原因具体分析,仔细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程序瑕疵或实质错误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
三是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确定合法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鉴定意见出现差错的情形时有发生。办案人员既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送检程序、鉴定的委托时机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要从鉴定意见的明确性、规范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侦查实务中,办案人员由于知识储备和能力的局限,对一些鉴定意见审查能力存在不足,办案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咨询专家学者、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防止将非法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导致案件办理违法。
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行为人彭某、王某2人在某县城乡接合部一娱乐室吃饭时,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执,在韩某返回茶屋包厢休息时,彭某、王某二人窜进茶屋厨房,各自拿一把菜刀,彭某朝韩某头部砍了一刀,王某朝韩某肩部砍了一刀,后韩某被他人送往某医院救治。当日某辖区派出所对该案受理查处。
案件办理过程中,调取到的医院病历显示,韩某头部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部皮肤裂伤等多部位受伤。2019年10月29日,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头皮裂伤、左肩胛骨骨折、背部皮肤裂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a、5.6.4c、5.6.4d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遂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2019年10月31日,韩某对该伤情鉴定意见不服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某派出所遂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韩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彭某、王某二人对韩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韩某的谅解。而某派出所直接将鉴定委托书交付韩某,让其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鉴定。韩某故意抽掉某医院病历中肩胛骨骨折的病历资料后自行持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到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鉴定机构在韩某病历中影像报告单所属影像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和5.11b之规定,认定韩某伤情为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据该伤情鉴定意见经审批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彭某2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年3月份,彭某、王某等人因涉嫌某恶势力犯罪被抓获,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发现彭某、王某等人伤害韩某一案的前科后对该案进行复查,发现其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存疑,遂再次对韩某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韩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某公安局再次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某派出所民警田某、何某因在组织对韩某的伤情鉴定过程中违法组织鉴定,被当地纪检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彭某、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因伤情鉴定导致案件办理一波三折,民警田某、何某因违法组织鉴定被问责处理,教训十分深刻。反思该案之所以一波三折,根本问题是基层民警对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运用等方面把握不准,导致违法办案。
一是组织鉴定违法。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从法律规定看,委托鉴定单位对司法鉴定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而且必须指派办案人员进行送检。彭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某派出所组织重新鉴定过程中,直接将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交付被害人自行前往鉴定机关鉴定。在被害人与行为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被害人故意抽掉涉及轻伤的鉴定资料,导致重新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未能得到保证,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创造了条件,导致重新鉴定意见存疑。
二是对鉴定意见未进行审查。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认识活动。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对同一伤情可能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鉴定人也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意见更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其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该案办理过程中某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依赖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而且该鉴定意见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办案人员面对相反的两份鉴定意见,囫囵吞枣,未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尤其是重新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未保障的情况下,其合法性本身存疑。而办案人员未进行实质审查,以违法的证据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导致违法办案被问责,可谓教训深刻。
三是启动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对重新鉴定的启动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一是重新鉴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求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法定情形,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办案部门不能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二是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的处理程序,要求办案人员对重新鉴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如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案办理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程序存在不当。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某派出所民警未进行审查,径行启动重新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重新鉴定权被滥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案件一波三折,案件办理被案件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三、案件启示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是案件侦查活动之一。办案人员要恰当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质,要从组织鉴定、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的运用等方面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办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是严格依法组织鉴定。鉴定意见的组织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为了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委托鉴定单位必须依法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检材、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等资料。人体损伤鉴定属于活体鉴定,办案单位必须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让被害人直接持鉴材送检可能会导致“狸猫换太子”,导致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無法保障,存在重大的执法风险。执法实务中,部分基层派出所由于案多人少,执法实务中存在让被害人直接送检或代为送达检材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二是依法启动重新(补充)鉴定程序。启动重新(补充)鉴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真相。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或错误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对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以保障重新鉴定的权威性。执法实务中,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原因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对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不能照单全收。应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原因具体分析,仔细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原鉴定意见不存在程序瑕疵或实质错误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
三是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确定合法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鉴定意见出现差错的情形时有发生。办案人员既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送检程序、鉴定的委托时机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要从鉴定意见的明确性、规范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侦查实务中,办案人员由于知识储备和能力的局限,对一些鉴定意见审查能力存在不足,办案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咨询专家学者、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防止将非法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导致案件办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