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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问题;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put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bidding, and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problems;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本文通过对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以下问题:
1.1人为、故意、找借口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虽然各级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也在相当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但仍然局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方面,至于勘测、设计、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有的甚至未涉足。更有个别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少数人借口“稳定”、“内部保护”等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把工程通过被“保护”单位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行贿人等。
1.2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多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这种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公开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和信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知自己熟悉和了解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显而易见,这种招标方式在选择优秀企业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就给那些在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造成了吃回扣,权钱交易,虚假招标,私泄标底,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1.3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据了解,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就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即使本地区内部企业在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多项工程调查(2002年28个标段,内部企业中标21个)中标率也高达75,甚至在招投标以前领导就规定了一个内部企业中标率。
1.4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有些工程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招标的评委大都由項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所组成,这些部门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有些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宁可让不懂技术的人员担任,也不让真正的专家担任,这些都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招标不报批;就是报批了,也不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某单位的一项建设项目,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可这个建设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邀请招标。这样造成漏洞百出,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操作的随意性表现在: 1.1.1随意变更中标单位。
1.1.2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1.1.3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1.1.4单价承包合同中,投标单位中标单价与签定合同中的单价不一致。
1.6围标、串标现象普遍。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担施工。
1.1.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1.1.3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对某份标书在评审实行“倾斜政策”;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对某份标书暗中做上标记,以便让“心有灵犀”的评委,对某份标书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评判。
2、针对工程建设招标存在问题相应的建议:
2.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2.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2.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综合评估法” 所谓“综合评估法”,就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估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此确定候选中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5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2.6遏制围标、串标现象为了遏制围标、串标现象需要以下几个措施:
2.2.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2.2.2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2.2.3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2.2.4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2.2.5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2.7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往往是在“保护本地企业,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2.8纪检、监察齐动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让“禁令”这条高压线,时时有电,常常有电。 3、结束语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刘钟莹等,东南大学出版社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万志斌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董巧婷等,中国铁道出版社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问题;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put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bidding, and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problems;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本文通过对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以下问题:
1.1人为、故意、找借口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虽然各级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也在相当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但仍然局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方面,至于勘测、设计、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有的甚至未涉足。更有个别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少数人借口“稳定”、“内部保护”等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把工程通过被“保护”单位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行贿人等。
1.2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多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这种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公开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和信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知自己熟悉和了解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显而易见,这种招标方式在选择优秀企业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就给那些在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造成了吃回扣,权钱交易,虚假招标,私泄标底,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1.3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据了解,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就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即使本地区内部企业在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多项工程调查(2002年28个标段,内部企业中标21个)中标率也高达75,甚至在招投标以前领导就规定了一个内部企业中标率。
1.4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有些工程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招标的评委大都由項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所组成,这些部门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有些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宁可让不懂技术的人员担任,也不让真正的专家担任,这些都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招标不报批;就是报批了,也不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某单位的一项建设项目,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可这个建设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邀请招标。这样造成漏洞百出,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操作的随意性表现在: 1.1.1随意变更中标单位。
1.1.2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1.1.3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1.1.4单价承包合同中,投标单位中标单价与签定合同中的单价不一致。
1.6围标、串标现象普遍。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担施工。
1.1.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1.1.3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对某份标书在评审实行“倾斜政策”;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对某份标书暗中做上标记,以便让“心有灵犀”的评委,对某份标书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评判。
2、针对工程建设招标存在问题相应的建议:
2.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2.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2.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综合评估法” 所谓“综合评估法”,就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估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此确定候选中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5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2.6遏制围标、串标现象为了遏制围标、串标现象需要以下几个措施:
2.2.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2.2.2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2.2.3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2.2.4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2.2.5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2.7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往往是在“保护本地企业,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2.8纪检、监察齐动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让“禁令”这条高压线,时时有电,常常有电。 3、结束语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刘钟莹等,东南大学出版社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万志斌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董巧婷等,中国铁道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