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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共同构成农村三大基层组织。这一组织是促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很多地方的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在稳定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由于一些的村级经济合作社有名无实,没能较好地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本文拟针对当前农业农村农民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加强村级经济合作社建设,尤其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作一些理性思考。
当前农村所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各自为阵,村级组织的指导职能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再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规模化、作业的机械化、产品的安全化程度,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但农村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村级缺乏统管功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脆弱,村级组织无法借助经济手段号召农民,以致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客观上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造成了阻碍。农民不脱离小农意识,依赖“小而全”的生产,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订单农业、规模效益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植入。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该村有耕地1600亩,经济林3400亩,水面200亩,生产格局是粮棉油、果茶麻、鱼禽藕样样俱全,没有一个拳头产品。因而,农民自食有余的农副产品无法形成“扎堆效应”,根本无法与规模化生产实现的市场价值同日而语。
(二)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农村生产力低下。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利用,直接带来的是参差不齐的粗放耕作,机械化耕作、机械化防病治虫,滴灌节水等减轻农民劳役负担的好事无法实施。一些地方连国家投资进行的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不能唤起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肩挑背扛、手提篮卖,依然是部分农村开展农业生产的真实写照。低下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带来了投入过大、消耗过多、产出不高,持续增产增收的难度正日益加大。这些现象与现代农业、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已格格不入。
(三)市场主体发育不全,农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历史原因,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现今在农村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大多以单一农产品销售上的“垄断”方式出现,没有形成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条,加之其人员素质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农民认可度不相适应,其生命力不容乐观。此外,大部分农村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仅有的也多局限于作坊式生产,主要是初级产品加工,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带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在此情况下,农民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起伏,则无力抵御风险。
(四)农村劳力外流、科技缺乏,农业潜在风险增多。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力85%异地转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文盲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优质劳动力外流,现有农村劳动者素质不高,导致发展规模生产劳力不足,新农村建设缺乏主体,科技推广没有对象。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市场化,带来了科技投入不足,依靠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水平,正面临着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困扰。一些地方因为劳力外流、农产品比价低,还出现了占有农田只为拿惠农补贴,无视丰歉的望天收或撂荒现象。
破解农村问题呼唤经济合作组织补位
村级经济合作社应该破茧而出,发挥补位职能,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方式,重新聚集土地资源,进而重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村级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原则,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村级合作社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通过发展可以逐步扁平化村级机构,最终使村级机构由股份制性质的村级经济合作社取而代之。
(一)分村成立股份制性质的经济合作社,明确法人地位。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便利,解决村级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问题,回避村级经济合作社因工商登记后增加税费而不愿登记的弊端。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分村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村账镇管”模式建立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现有村“两委”班子成员为合作社领导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成为合作社股东或社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对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土地流转后,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成为合作社农工,成为农工则在享受收益分配的同时实行按劳取酬。
(二)强化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明确集体财产主体,妥善处理好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在”村改企”的过渡期内,实行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群众组织,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自主权;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法人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发工作,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为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同时定期组织合作社管理层开展思想政治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经济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主体,乡镇财政所指导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作社章程》,编制社员(股东)名册,并依照《会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村级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派制,确保各村经济合作社有具备上岗资格的财务核算人员。同时,效仿村务公开办法,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资金审批领用、票据、工程项目招投标、债权债务、财产清查以及内部事务等管理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扎实推进村级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每一年度终了,村级经济合作社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决定分红事项,分红方案由乡镇财政所审核。 (四)依法加强管理服务,确保村级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在依法发展上,尽快研究制定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意见,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现有民有民营专业合作社加盟村级经济合作社成为法人股东。县级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列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并与乡镇领导的政绩和选拔任用挂钩;乡镇要把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纳入对村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并与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挂钩。在依法管理上,县乡两级要及时发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指导、服务、管理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在部门职责上,县级财政、农经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指导服务,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把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基础设施投入上予以倾斜。
(五)引导村级经济合作社按现代农业要求科学发展。村级经济合作社聚集农民流转的土地资源后,应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安全化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围绕特色农产品进行生产布局,尽快形成拳头产品;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防范市场风险;要围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发展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生产;要积极利用国家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等扶持政策,加快改善耕作条件,提升对自然灾害的防抗能力,发展生产力;要积极利用适用农业科技,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益;要深谋远虑,及早着手研究农民变身社员(股东)后的社会保障问题,防范农民流转土地后出现新的社会问题。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可期积极效应
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种模式是农业生产发展进入新阶段后进行组织创新的有益尝试,积极效应可期。
(一)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与农户互利双赢,实现共同富裕。村级经济合作社把单个的、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合力。生产要素的聚集,村级合作社可以化繁为简推广良种新法,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提高整体效益。获取收益后,村级经济合作社还会按照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要求,每年合理与流转土地的农民进行分红,既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也有利于农民获取稳定的收入,进而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富裕。
(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产销对接,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能够利用市场窗口和营销人员的信息反馈,有计划的安排生产和组织销售,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自觉追求产销平衡,提高农产品的产销率。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将更加注重研究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并不断试种和推广,这样可催生一定数量和上乘质量的农产品面市,通过商标注册、外部包装和广告宣传,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价值和附加值,而且能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强抵御经营风险能力。一方面,村级经济合作社通过获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能最大限度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规模和经营水平,进而把握与市场联的话语权,改变农产品生产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村级经济合作社联结农户和各类市场主体,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可以通过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办法,有效地减轻风险程度。此外,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可以无忧无虑地从事农业生产外的经营创收,即使流转土地遭遇自然灾害后分红不多,也可以通过劳务输出防范生存风险,巩固和提高生活质量。
(四)有利于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依然体现“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就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仅可以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而且还能培养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决策、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既有利于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也有利于农民在在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中提升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农民土地向合作社流转,可以使劳动力不足、粗放耕作或撂荒问题迎刃而解。农民从土地中走出后,可以自由流动,加快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
(作者单位:枝江市董市镇财政所)
当前农村所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各自为阵,村级组织的指导职能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再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规模化、作业的机械化、产品的安全化程度,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但农村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村级缺乏统管功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脆弱,村级组织无法借助经济手段号召农民,以致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客观上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造成了阻碍。农民不脱离小农意识,依赖“小而全”的生产,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订单农业、规模效益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植入。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该村有耕地1600亩,经济林3400亩,水面200亩,生产格局是粮棉油、果茶麻、鱼禽藕样样俱全,没有一个拳头产品。因而,农民自食有余的农副产品无法形成“扎堆效应”,根本无法与规模化生产实现的市场价值同日而语。
(二)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农村生产力低下。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利用,直接带来的是参差不齐的粗放耕作,机械化耕作、机械化防病治虫,滴灌节水等减轻农民劳役负担的好事无法实施。一些地方连国家投资进行的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不能唤起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肩挑背扛、手提篮卖,依然是部分农村开展农业生产的真实写照。低下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带来了投入过大、消耗过多、产出不高,持续增产增收的难度正日益加大。这些现象与现代农业、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已格格不入。
(三)市场主体发育不全,农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历史原因,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现今在农村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大多以单一农产品销售上的“垄断”方式出现,没有形成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条,加之其人员素质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农民认可度不相适应,其生命力不容乐观。此外,大部分农村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仅有的也多局限于作坊式生产,主要是初级产品加工,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带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在此情况下,农民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起伏,则无力抵御风险。
(四)农村劳力外流、科技缺乏,农业潜在风险增多。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力85%异地转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文盲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优质劳动力外流,现有农村劳动者素质不高,导致发展规模生产劳力不足,新农村建设缺乏主体,科技推广没有对象。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市场化,带来了科技投入不足,依靠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水平,正面临着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困扰。一些地方因为劳力外流、农产品比价低,还出现了占有农田只为拿惠农补贴,无视丰歉的望天收或撂荒现象。
破解农村问题呼唤经济合作组织补位
村级经济合作社应该破茧而出,发挥补位职能,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方式,重新聚集土地资源,进而重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村级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原则,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村级合作社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通过发展可以逐步扁平化村级机构,最终使村级机构由股份制性质的村级经济合作社取而代之。
(一)分村成立股份制性质的经济合作社,明确法人地位。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便利,解决村级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问题,回避村级经济合作社因工商登记后增加税费而不愿登记的弊端。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分村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村账镇管”模式建立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现有村“两委”班子成员为合作社领导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成为合作社股东或社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对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土地流转后,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成为合作社农工,成为农工则在享受收益分配的同时实行按劳取酬。
(二)强化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明确集体财产主体,妥善处理好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在”村改企”的过渡期内,实行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群众组织,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自主权;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法人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发工作,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为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同时定期组织合作社管理层开展思想政治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经济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主体,乡镇财政所指导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作社章程》,编制社员(股东)名册,并依照《会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村级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派制,确保各村经济合作社有具备上岗资格的财务核算人员。同时,效仿村务公开办法,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资金审批领用、票据、工程项目招投标、债权债务、财产清查以及内部事务等管理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扎实推进村级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每一年度终了,村级经济合作社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决定分红事项,分红方案由乡镇财政所审核。 (四)依法加强管理服务,确保村级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在依法发展上,尽快研究制定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意见,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现有民有民营专业合作社加盟村级经济合作社成为法人股东。县级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列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并与乡镇领导的政绩和选拔任用挂钩;乡镇要把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合作社纳入对村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并与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挂钩。在依法管理上,县乡两级要及时发现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指导、服务、管理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在部门职责上,县级财政、农经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指导服务,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把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基础设施投入上予以倾斜。
(五)引导村级经济合作社按现代农业要求科学发展。村级经济合作社聚集农民流转的土地资源后,应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安全化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围绕特色农产品进行生产布局,尽快形成拳头产品;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防范市场风险;要围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发展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生产;要积极利用国家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等扶持政策,加快改善耕作条件,提升对自然灾害的防抗能力,发展生产力;要积极利用适用农业科技,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益;要深谋远虑,及早着手研究农民变身社员(股东)后的社会保障问题,防范农民流转土地后出现新的社会问题。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可期积极效应
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种模式是农业生产发展进入新阶段后进行组织创新的有益尝试,积极效应可期。
(一)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与农户互利双赢,实现共同富裕。村级经济合作社把单个的、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合力。生产要素的聚集,村级合作社可以化繁为简推广良种新法,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提高整体效益。获取收益后,村级经济合作社还会按照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要求,每年合理与流转土地的农民进行分红,既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也有利于农民获取稳定的收入,进而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富裕。
(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产销对接,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能够利用市场窗口和营销人员的信息反馈,有计划的安排生产和组织销售,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自觉追求产销平衡,提高农产品的产销率。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将更加注重研究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并不断试种和推广,这样可催生一定数量和上乘质量的农产品面市,通过商标注册、外部包装和广告宣传,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价值和附加值,而且能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强抵御经营风险能力。一方面,村级经济合作社通过获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能最大限度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规模和经营水平,进而把握与市场联的话语权,改变农产品生产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村级经济合作社联结农户和各类市场主体,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可以通过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办法,有效地减轻风险程度。此外,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可以无忧无虑地从事农业生产外的经营创收,即使流转土地遭遇自然灾害后分红不多,也可以通过劳务输出防范生存风险,巩固和提高生活质量。
(四)有利于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依然体现“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就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仅可以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而且还能培养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决策、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既有利于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也有利于农民在在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中提升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农民土地向合作社流转,可以使劳动力不足、粗放耕作或撂荒问题迎刃而解。农民从土地中走出后,可以自由流动,加快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
(作者单位:枝江市董市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