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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欧美主要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了与本国科研环境和研究实践相适应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从各国的机构设置、规范制定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和科研机构主导型两种较为典型的治理模式,而这两种治理模式的不同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调查和处理过程等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对其构成和特点的总结分析将对我国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