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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挝宪法对其检察机关作出了明确的定位。老挝宪法和检察机关法对老挝检察机关的设置和相应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老挝设置了专门的反贪机构。
[关键词]老挝;检察制度;检察权
一、老挝国家检察机关的宪法在位
(一)老挝《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体制
1.老挝《宪法》的基本内容
前言
数千年来,老挝各民族人民世代生息繁衍在老挝可爱的土地上。早在6个世纪以前的法昂时代,老挝的祖先就在这里建立了繁荣统一的国家——澜沧王国。
18世纪以后,老挝经常受到外部势力的侵略,老挝人民发扬英勇战斗的光荣传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和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60多年来,在前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民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和充满牺牲的斗争,终于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压迫统治的枷锁,取得了彻底的解放,并于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揭开了老挝国家独立、人民自由的历史新篇章。
老挝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极贯彻执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两大战略任务,并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要求老挝拥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老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它确认了老挝人民在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新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在老挝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权利。
这部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长远愿望和决心把老挝建设成为和平、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新国家的坚强的整体意志。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国家主席
第六章:国务院
第七章:地方政府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九章:语言、文字、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第十章:最后条文
2.老挝的宪政制度[1]
(1)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是老挝的国家元首,有国民议会任命,但要从老挝人民革命党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国家主席任期5年。1991年《宪法》第52-55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国家主席颁布了1991年宪法,以及后来由国民议会批准的所有法律。经过国民议会批准后,国家主席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总理提出的任免或更换省长的建议,必须得到国家主席的批准。国家主席是老挝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负责批准对高级军官的任命。国家主席也同样有权授予勋章和荣誉头衔;批转赦免;任命或召回国家使节以及废除与他国签订的协议。从1996年开始,老挝设立了国家副主席来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并在国家主席出缺时行使国家主席的职权。
(2)立法
根据老挝1991年《宪法》第39-52条的规定,一院制的国民议会(原最高人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且权力得到扩大。老挝国民议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基本问题。同时议会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的职权。国民议会是老挝各族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权力体系上国民会议设主席和副主席。国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是最高人民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根据《宪法》规定,国民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国民议会通常每年开会两次,通过选举产生,任期5年。
(3)行政
老挝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政府内阁,内阁成员经国家主席提名,由国民议会正式选举产生。总理的任期为5年。总理拥有最大的行政权力,绝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也包括相对次要的决策,都必须首先递交总理批准。《宪法》第58条到60条详细规定了总理的权力和职责,主要包括政府管理工作;指导各部、各省市工作;任命副部长和下至区一级的官员。
(4)司法
1996年起,老挝的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34部法律基础之上,当然此外还有大批的法令和执行规则。所有34部法律都是在1988年以后颁布的。当时老挝领导层认识到,外国资本的进入需要构建一个法律体系来承认和保护财产权。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老挝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二)老挝《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
第40条:国会的职权如下: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
第45条: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个人和机关如下:
国家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总检察长;
中央级群众组织。
第50条:国会议员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会作出答复。
第72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人民总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正确、统一监督中央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行使公诉权。
第73条:人民总检察长领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院的工作。
副总检察长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
省、市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及军事检察长由人民总检察长任命和罢免。
第74条:在执行检察任务时,人民检察机关只遵照法律行事,只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对各部、部委、政府直属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政权机关、企业、居民是否遵守并正确执行法律进行检察监督,上述的检察监督称为一般的检察监督;
对审讯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依法在法院进行诉讼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在法院作出剥夺自由权的判决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羁押场所、改造中心、改造营进行检查监督;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遏制犯罪发生,并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二、老挝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法》于1989年11月23日第二届最高人民议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6年时间。这期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法》也得到了不断补充和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3年10月21日,由第四届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特别是200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补充和调整,进一步调整了检察官的职称,并采取在国内或到国外进行短期培训的方法,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一)组织体系
在1991年之前,老挝的检察机关归司法部管理,1991年国会立法之后,把高检划归国会管理。
老挝的检察院体制由下述检察机关组成: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据2005年有关数据,老挝共有16个省检察院、2个市检察院、2个特区检察院。此外,还有126个区检察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共有17个省、139个县,目前,每个省都设有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但只有135个县设有县级检察机关。近年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非常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设,系统选派干部充实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尤其是2003年在首都万象设立了中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在占巴塞省设立了南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并于2006年设立北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
组织体系如下:
最高检察院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侦查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职员组成。
省(市)检察院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公务员调查官组成。
区检察院由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也可以配有公务员调查官。
军事检察院由最高军事检察院、军区军事检察院、团级军事检察院、省/市/特区军事检察院、营级军事检察院组成。
(二)检察官制度
1.检察官的规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共有检察干警640人,其中,女性130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4人;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118人,女性19人;大专学历146人,女性24人;其他3人。此外,其他专业的干警43人,女性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干警61人,女性22人;万象市检察院共有检察干警30人,女性11人。
2.检察官的任命
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予以任命或解职。副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省、市、区和军事检察官由总检察长进行任命或解职。这些检察官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根据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由最高检察院的总检察长任命或解除最高军事检察院副总检察长的职务。
三、老挝检察机关的职权
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法律监督,同时代表政府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同时,老挝检察院还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部分侦查权。另外,老挝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通过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有的是直接到法院告发,有的是先告诉组织,再由组织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老挝还设有审计署,审计署在进行审计时发现有问题时,他们可以作为举报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一)审查起诉和公诉
对犯罪和全体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公诉;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公共组织合作,确保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能够完全、彻底和公正地进行,并采取措施预防犯罪;确保触犯法律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处罚,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任何案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调查和审问。
(二)法律监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一般检察监督
对各部、部委、政府直属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政权机关、企业、居民是否遵守并正确执行法律进行检察监督,上述的检察监督称为一般的检察监督;
2.对侦查审问机关的执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察监督;
3.依法在法院进行诉讼审理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察监督;
4.在法院作出剥夺自由权的判决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羁押场所、改造中心、改造营进行检查监督;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法院执行措施;
5.依法提出给予罪犯赦免刑事处分;
6.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遏制犯罪发生,并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军事检察院是老挝军队的一个组织。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检查和监督老挝军队法律的执行,教育军官和其他士兵遵守法律和军队的规定以及其他社会传统。军队检察院具有广泛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和检查调查审问机构遵守法律;监督和检查法院审理案件遵守法律和执行军事法院判决的情况;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军事法院的执行措施。
四、老挝的反贪机构[2]
1975年后老挝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当时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直到1986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让外国投资者以及与老挝开展各项合作的国家对老挝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信心,需要建立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于是,老挝采取了一系列计划来发展法律制度。目前老挝政府正积极促进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需要改革,并通过新的法律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政府已经制定了40个多项法律,如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检察官法、法院法、反贪法、外商投资法等,来处理不断涌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老挝,当地局势稳定,但仍然会有不少案件发生,如盗窃、诈骗、贪污、违反国家税务条例等。
(一)反贪的法律依据
刑法中关于腐败的某些条款,第98条到第101条,第141到第146条。
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
监管国家机构的建立和职权行使的法案(2001年5月30日颁布),第1条,国家组织的监督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在总理办公室的领导之下。
总理府颁布的《反腐败法案》(1999年4月2日),共20个条款。6-12条确立反腐败的途径和责任的框架。13-18条确立反腐败的程序和措施。
第13条,解决腐败问题的途径和方式。第1款,在收到请求、申诉、上诉或发现任何腐败行为,反贪官员或反贪委员会应当与有关组织合作,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审讯中彻底调查 ,以客观的方式,避免主观判断,作出主观结论,打击个人关注和个人报复。第2款,在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中,应当向较高级别的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经过审议并授权后,按照法律对这些人采取相关措施。第3款,证据搜集完成后,如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腐败行为,下一步就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第14条,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审讯,并向其他有关人员收集事实证据。请求保存与腐败行为相关的文件资料。建议暂停年假,防止脱逃,要求腐败涉嫌人员暂时离开工作。与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建议该机构有权力扣押、没收涉嫌腐败的资产。
第16条,反贪的措施。在老挝,贪污的后果有纪律方面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反贪机构
公共检察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反贪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负责监督和控制国家机关、工商企业、其他群众团体、社会大众任何腐败行为,以加强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公平的合法权利和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的正当利益。
在《老挝检察官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反贪的各项职权:公共检察官负责监督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的行为,保证法律统一、严格地执行。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拘留所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检察机关参加了监督委员会,以监督腐败行为,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澳]约翰·芬斯顿.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张锡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4-129.
[2] http://www.cairn.info/load_pdf.php?ID_ARTICLE=RIDP_741_
0499,2008年12月28日访问.
[作者简介]李莉(1981—),女,湖北石首人,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关键词]老挝;检察制度;检察权
一、老挝国家检察机关的宪法在位
(一)老挝《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体制
1.老挝《宪法》的基本内容
前言
数千年来,老挝各民族人民世代生息繁衍在老挝可爱的土地上。早在6个世纪以前的法昂时代,老挝的祖先就在这里建立了繁荣统一的国家——澜沧王国。
18世纪以后,老挝经常受到外部势力的侵略,老挝人民发扬英勇战斗的光荣传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和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60多年来,在前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民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和充满牺牲的斗争,终于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压迫统治的枷锁,取得了彻底的解放,并于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揭开了老挝国家独立、人民自由的历史新篇章。
老挝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极贯彻执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两大战略任务,并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要求老挝拥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老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它确认了老挝人民在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新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在老挝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权利。
这部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长远愿望和决心把老挝建设成为和平、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新国家的坚强的整体意志。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国家主席
第六章:国务院
第七章:地方政府
第八章:司法机关
第九章:语言、文字、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第十章:最后条文
2.老挝的宪政制度[1]
(1)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是老挝的国家元首,有国民议会任命,但要从老挝人民革命党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国家主席任期5年。1991年《宪法》第52-55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国家主席颁布了1991年宪法,以及后来由国民议会批准的所有法律。经过国民议会批准后,国家主席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总理提出的任免或更换省长的建议,必须得到国家主席的批准。国家主席是老挝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负责批准对高级军官的任命。国家主席也同样有权授予勋章和荣誉头衔;批转赦免;任命或召回国家使节以及废除与他国签订的协议。从1996年开始,老挝设立了国家副主席来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并在国家主席出缺时行使国家主席的职权。
(2)立法
根据老挝1991年《宪法》第39-52条的规定,一院制的国民议会(原最高人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且权力得到扩大。老挝国民议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基本问题。同时议会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的职权。国民议会是老挝各族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权力体系上国民会议设主席和副主席。国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是最高人民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根据《宪法》规定,国民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国民议会通常每年开会两次,通过选举产生,任期5年。
(3)行政
老挝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政府内阁,内阁成员经国家主席提名,由国民议会正式选举产生。总理的任期为5年。总理拥有最大的行政权力,绝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也包括相对次要的决策,都必须首先递交总理批准。《宪法》第58条到60条详细规定了总理的权力和职责,主要包括政府管理工作;指导各部、各省市工作;任命副部长和下至区一级的官员。
(4)司法
1996年起,老挝的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34部法律基础之上,当然此外还有大批的法令和执行规则。所有34部法律都是在1988年以后颁布的。当时老挝领导层认识到,外国资本的进入需要构建一个法律体系来承认和保护财产权。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老挝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二)老挝《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
第40条:国会的职权如下: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
第45条: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个人和机关如下:
国家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总检察长;
中央级群众组织。
第50条:国会议员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会作出答复。
第72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人民总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正确、统一监督中央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行使公诉权。
第73条:人民总检察长领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院的工作。
副总检察长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
省、市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及军事检察长由人民总检察长任命和罢免。
第74条:在执行检察任务时,人民检察机关只遵照法律行事,只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对各部、部委、政府直属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政权机关、企业、居民是否遵守并正确执行法律进行检察监督,上述的检察监督称为一般的检察监督;
对审讯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依法在法院进行诉讼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在法院作出剥夺自由权的判决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羁押场所、改造中心、改造营进行检查监督;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遏制犯罪发生,并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二、老挝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法》于1989年11月23日第二届最高人民议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6年时间。这期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法》也得到了不断补充和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3年10月21日,由第四届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特别是200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补充和调整,进一步调整了检察官的职称,并采取在国内或到国外进行短期培训的方法,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一)组织体系
在1991年之前,老挝的检察机关归司法部管理,1991年国会立法之后,把高检划归国会管理。
老挝的检察院体制由下述检察机关组成: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据2005年有关数据,老挝共有16个省检察院、2个市检察院、2个特区检察院。此外,还有126个区检察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共有17个省、139个县,目前,每个省都设有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但只有135个县设有县级检察机关。近年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非常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设,系统选派干部充实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尤其是2003年在首都万象设立了中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在占巴塞省设立了南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并于2006年设立北部上诉级人民检察院。
组织体系如下:
最高检察院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侦查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职员组成。
省(市)检察院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公务员调查官组成。
区检察院由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也可以配有公务员调查官。
军事检察院由最高军事检察院、军区军事检察院、团级军事检察院、省/市/特区军事检察院、营级军事检察院组成。
(二)检察官制度
1.检察官的规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共有检察干警640人,其中,女性130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4人;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118人,女性19人;大专学历146人,女性24人;其他3人。此外,其他专业的干警43人,女性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干警61人,女性22人;万象市检察院共有检察干警30人,女性11人。
2.检察官的任命
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予以任命或解职。副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省、市、区和军事检察官由总检察长进行任命或解职。这些检察官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根据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由最高检察院的总检察长任命或解除最高军事检察院副总检察长的职务。
三、老挝检察机关的职权
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法律监督,同时代表政府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同时,老挝检察院还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部分侦查权。另外,老挝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通过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有的是直接到法院告发,有的是先告诉组织,再由组织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老挝还设有审计署,审计署在进行审计时发现有问题时,他们可以作为举报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一)审查起诉和公诉
对犯罪和全体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公诉;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公共组织合作,确保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能够完全、彻底和公正地进行,并采取措施预防犯罪;确保触犯法律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处罚,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任何案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调查和审问。
(二)法律监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一般检察监督
对各部、部委、政府直属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政权机关、企业、居民是否遵守并正确执行法律进行检察监督,上述的检察监督称为一般的检察监督;
2.对侦查审问机关的执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察监督;
3.依法在法院进行诉讼审理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察监督;
4.在法院作出剥夺自由权的判决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羁押场所、改造中心、改造营进行检查监督;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法院执行措施;
5.依法提出给予罪犯赦免刑事处分;
6.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遏制犯罪发生,并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军事检察院是老挝军队的一个组织。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检查和监督老挝军队法律的执行,教育军官和其他士兵遵守法律和军队的规定以及其他社会传统。军队检察院具有广泛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和检查调查审问机构遵守法律;监督和检查法院审理案件遵守法律和执行军事法院判决的情况;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军事法院的执行措施。
四、老挝的反贪机构[2]
1975年后老挝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当时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直到1986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让外国投资者以及与老挝开展各项合作的国家对老挝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信心,需要建立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于是,老挝采取了一系列计划来发展法律制度。目前老挝政府正积极促进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需要改革,并通过新的法律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政府已经制定了40个多项法律,如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检察官法、法院法、反贪法、外商投资法等,来处理不断涌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老挝,当地局势稳定,但仍然会有不少案件发生,如盗窃、诈骗、贪污、违反国家税务条例等。
(一)反贪的法律依据
刑法中关于腐败的某些条款,第98条到第101条,第141到第146条。
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
监管国家机构的建立和职权行使的法案(2001年5月30日颁布),第1条,国家组织的监督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在总理办公室的领导之下。
总理府颁布的《反腐败法案》(1999年4月2日),共20个条款。6-12条确立反腐败的途径和责任的框架。13-18条确立反腐败的程序和措施。
第13条,解决腐败问题的途径和方式。第1款,在收到请求、申诉、上诉或发现任何腐败行为,反贪官员或反贪委员会应当与有关组织合作,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审讯中彻底调查 ,以客观的方式,避免主观判断,作出主观结论,打击个人关注和个人报复。第2款,在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中,应当向较高级别的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经过审议并授权后,按照法律对这些人采取相关措施。第3款,证据搜集完成后,如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腐败行为,下一步就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第14条,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审讯,并向其他有关人员收集事实证据。请求保存与腐败行为相关的文件资料。建议暂停年假,防止脱逃,要求腐败涉嫌人员暂时离开工作。与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建议该机构有权力扣押、没收涉嫌腐败的资产。
第16条,反贪的措施。在老挝,贪污的后果有纪律方面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反贪机构
公共检察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反贪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负责监督和控制国家机关、工商企业、其他群众团体、社会大众任何腐败行为,以加强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公平的合法权利和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的正当利益。
在《老挝检察官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反贪的各项职权:公共检察官负责监督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的行为,保证法律统一、严格地执行。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拘留所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检察机关参加了监督委员会,以监督腐败行为,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澳]约翰·芬斯顿.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张锡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4-129.
[2] http://www.cairn.info/load_pdf.php?ID_ARTICLE=RIDP_741_
0499,2008年12月28日访问.
[作者简介]李莉(1981—),女,湖北石首人,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东盟国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