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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修订后,新增加了关于“证书变更”的规定,使认证证书变更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层级。从企业的角度讲,新增的“证书变更”的规定,使得部分行为从原来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性质变化为“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通过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了两者在处罚上的区别。本文试从三起案例分析“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涵义,以期引起更加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