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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文书鉴定工作可以说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之一。本人了解到,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对文件鉴定工作直接忽视,还有就是有些法官对文书鉴定工作缺乏充分的了解,因此导致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总是处于被动执行的状态。本人认为,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应该积极关注民事案件中的文书鉴定工作,并且保证自身能够熟练的运用有关司法鉴定文件的相关知识点以及鉴定的程序。以此来保证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问题
引言: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的发展现状,进而找出了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问题的对策,希望本人的研究成果能够给参与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些借鉴之处。
一、文书鉴定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事与刑事案件存在不同之处
想要充分的了解文书鉴定工作,就必须要先区分清楚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前者是触犯到民事案件,后者为触犯刑事案件。因此,两者违反法律程度上是不同的。民事案件通常都涉及到财产权益,如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纠纷等,或者侵权行为也是归属到民事案件,其中包含婚姻和家庭两方面。刑事案件通常都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而且危害程度属于刑事案件,从而危害到社会关系。在当事人关系层面上,民事案件是基于平等的条件下,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加害人,一方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可是,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商处理。而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为了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侵犯我国刑法罪责,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国家将通过联侦查、对其制裁,通过刑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属于解决民事权利问题,主要会涉及到民法、婚姻法以及经济法等。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律是不允许受害者放弃追求权利情况出现的。这是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权放弃追究民事赔偿。但是,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的当中,当事人都是比较自由的,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原告可以选择随时放弃向被告人索赔。
(二)文书鉴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理工程中,文书鉴定工作不仅在量刑中占据着重要角色作用,并且还能够加快刑事案件侦破和案件审理的进度。还有就是,文书鉴定能够缩减短板时间,及时发现犯罪事件,明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与此同时,收集和整理物证和具有证据意义的证书时,文书鉴定发着着重要作用,并在鉴定的基础上,同时为最终立案提供有力证据。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旦金融票证存在变造或者伪证,通常给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20万以下罚款,对于触犯法律严重者,通常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追加万到50万元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中有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进行倒卖船票和车票,以及窃取国家公文的人员,对于情节轻微的处以2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基于此,本人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文书鉴定工作时必不可少的工作,有利于使案件审理工作跟顺利地进行,可以说是功不可功不可没。
(三)文书鉴定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许多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文书鉴定,主要是由于案件多数属于经济纠纷,如合同和债务等,是处理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为了识别文件鉴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鉴定机构需要识别文件的時间和笔迹,并总结案件的鉴定并提供事实。评估结果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内部矛盾的范围逐渐扩大,文书鉴定的准确性和重要性不容小觑的。
二、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样本抽取方面的问题
所谓的文件鉴定具体是指文件鉴定技术人员采用各种科学技术和仪器,灵活运用文件学检验原理,不仅要对文书的印章、印文、笔迹进行鉴定,而且还要鉴定文书的形成时间、文书的制作以及工具。抽样提取手段在文书鉴定过程占据着重要地位,因为只有当正确和完整的样本被提取,才能真正获取准确的文书鉴别结果。在收集样本的过程中,案例处理者缺乏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主动性,往往导致收集到的样本中存在许多问题。样本的合法性,在样本收集过程中,未经法律主体的许可,不按照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样本。样品未及时收集,调查人员卸载样品并收集责任,忽略未经验证的样品。样品的可靠性,样品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由于样本的可靠性引起纠纷频繁发生。例如,客户没有实际的证据来比较样本,通常仅凭借相关经验;在样品的获取过程中,由于未能通过法定程序而对样品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对于可靠的样品,委托人按照自身利益,选用部分认可的手段,样本的真实有效性一直是有争议的。样本的充分性。多样性、特殊性以及系统性是书写习惯具有的特征。在进行样本采集时,样本数量往往遭到忽略。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调查者在进行抽取的样本时,往往出现质量差、性能差、数量少、笔画单一的现象,使得鉴定人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书犯罪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使得工作很难有序开展。
(二)鉴别方面存在的资格
众所周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对鉴定意见能否顺利通过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鉴定人和鉴定结构拥有权威的、专业的资质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具备专业型,才能够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准性。可是,当前由于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需要进行文书司法鉴定,社会对于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导致现在社会涌现出大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能力参差不齐。如今,还没有完善的标准和规范规定中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授予,当前,只有相关资质就可以进行申请,流程并不繁琐。在民事评估师的资格水平中,对民事评估师的资格和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从而造成从事文书司法鉴定的工作认可度和专业性受到严重质疑,影响了公众对它的信任度。 (三)判定合法与否方面的问题
文书司法鉴定除了必须遵从对应的司法程序规范要求,还要保证鉴定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只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执行,才能真正保障文书司法鉴定不存在任何争议,同时不受到任何因素干扰,始终保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然而,目前文书司法鉴定工作仍存在诸多缺陷,比方说,在进行委托文书司法鉴定时,没有准从回避制度作为依托,从而使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与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统一归纳到审判之中;此外,在收集文书材料时,也存在一定偏见,容易受到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有意避开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存有不良程度的问题;在执行文书的司法鉴定过程中,没有严苛按照司法程序执行,采纳文书司法鉴定意见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文书鉴定材料等。
(四)对笔迹样本的提取及重视程度不够
如上所述,在侦破民事案件时,材料多数呈现出笔画简单、字数少的特点。因此,这样就不会暴露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可是,这样就无形中加重了工作难度,另外,办案人员没够足够重视和关注笔迹样本提取工作,导致一些对识别工作有用的手写样本被完全忽略。例如,在签名之后,时常发生日期的手写样本将被忽略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问题的对策
文书鉴定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知识缺乏。为了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法院系统的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官法医学知识的培训和普及。
(一)案件审理侦破过程中注重普及文书证据的重要性
在审理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让办案人深刻认识到文书证据的重要性,使其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文书证据的作用。在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时,判决结果直接取决于文书证据鉴定结论,不仅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而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一旦鉴定结果出现误差,将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视书证鉴定的原则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这使得法官能够收集文书样本的要求。一旦样本笔迹被收集,我们应该设法收集在案件发生之前由嫌疑犯写的笔迹样本。如果没有条件,在案发后,嫌疑犯写的样本没有伪装,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样本。
(三)贯彻普及文书鉴定方法的知识
文书鉴定方法的普及将有助于办案法官清楚了解到文书鉴定所要求的条件。例如,在采集样本笔迹时,应尽量使文书鉴定的样本,不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符合相应的要求。办案人员要注重收收集与检材字迹相同的偏旁部首或者相同的字,收集的越多越好。
(四)建立和完善文书鉴定的相关法律
有关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文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需要兼顾司法鉴定文书的各个方面,严格按照相关的司法鉴定程序去执行。从而确保文书司法鉴定活动达到法律的要求,符合民事案件审理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依照文书司法鉴定程序取得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阻止和制裁。此外,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通过质量证明程序确认鉴定结果,提升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呈现出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建立统一的鉴定人员资格标准
相关的组织机构需要针对鉴定人员和文书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制定统一的资质标准,应当统一审核现有的鉴定人员和文书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同时需要出示权威的报告说明。针对不符合标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取消相应的鉴定资格。针对想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行业的人或者机构,需按照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条件和能力,同时颁发给考核合格的机构和人员相应的鉴定意见的资格。此外,每年都需要检查、监督和规范现有的从事文书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个人,不仅能够保证良好的公众信誉,而且还能够保障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不但可作为民事诉讼司法审判的证据,而且有助于确立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从而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良好公众形象。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由一场借款风波引发。借款当事人高某于G市自营一家小公司,因账面周转不开,遂向友人张某借款50万元以供公司运营周转并约定于年底前还清。由于二人是多年好友,彼此相互间十分信任,且高某提出由手写欠条的方式来记录欠款作为凭证。于是,张某便同意以手写欠条作为凭证。但是,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高某借口称其右手由于此前骑车受伤,暂时无法写字,张某轻信并同意了他的做法。所以高某便用左手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手写欠条,并标注了还款期限在当年年底前。在书写欠条时借款人高某的妻子李某一直在场。此后,年底将近,高某并未如约归还欠款,遂张某凭借欠条向高某索取借款,但是当出示欠条时,高某却极力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并以“与本人手写(右手)字迹不相符”这一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作为债权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办理此案,对原告进行维权。
(二)鉴定过程
北京圣运律所受委托代理此案的律师根据被告的请求,在诉讼中要求高某按照約定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手写欠条等材料作为书证。由于被告人高某的不配合,在G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高某对于张某上交的手写欠条予以否认,称欠条非其所写,并且通过请求要求法院对张某所出具的手写欠条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此外原告张某提出被告妻子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一直在场,希望能出面说明情况。但是李某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不愿为此出面说明作证。原告张某因无其他证据,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首次司法鉴定为证明欠条真伪,法院委托了一家资质齐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书证上被告的签名进行鉴定,由于原告不能出示其他材料进行比对,被告高某被要求分别用双手书写特定一份内容,并以此作为比对材料,进行检验。而被告为逃避责任,故意改变字迹,因此第一次鉴定结果不能直接证明张某所持欠条的真实性。张某对鉴定结果不服,本案代理律师根据张某的要求向法院提出发现被告在书写对比材料时可以将字迹变得潦草,书写速度异常缓慢,提出了对比字迹可能会存在故意作假的可能,但是法院经过审理未将其作为证据,而是要求原告返回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后几经转折,本案律师在重新查看资料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两张新的书证并上交了作为新的证据,这两张书证包括此前被告向第三方刘某借款时签下的欠条以及二人此前业务往来时签下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合同一份。代理律师提交了此证据并通过第二次司法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新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签字与欠条上的签字高度相似,并在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将原证据与新提供的签字证据条交给该省高院司法鉴定名录下的国家级别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结果
经过第二次鉴定机构检验给出意见,原材料上的签字与新材料的字迹两相对比,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也以第二次鉴定结果案件告一段落,被告人高某承认确实借款未还,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最终需偿还原告的借款。
结论:
根据全文内容的讲述,本人认为,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各种问题,想要保证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并顺利收集相关材料,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必须要确保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工作有中分的了解,同时在理解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关注,这样才能是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更加深。因此,相关办案人员必须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以及相关知识细节。以此来保证文书鉴定在整个民事案件的审判贯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开宏刚.浅析文书鉴定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13):300-301.
[2]刘凤鸣.探讨文书档案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兰台世界,2013(s1):83-83.
[3]崔岚.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6):45+47.
[4]贾俣.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5):120-121.
[5]董晓琳.试论民事诉讼中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35):58-59.
[6]黄燕芳.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论坛,2011(20):134-135.
[7]开宏刚.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12):281+290.
关键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问题
引言: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的发展现状,进而找出了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问题的对策,希望本人的研究成果能够给参与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些借鉴之处。
一、文书鉴定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事与刑事案件存在不同之处
想要充分的了解文书鉴定工作,就必须要先区分清楚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前者是触犯到民事案件,后者为触犯刑事案件。因此,两者违反法律程度上是不同的。民事案件通常都涉及到财产权益,如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纠纷等,或者侵权行为也是归属到民事案件,其中包含婚姻和家庭两方面。刑事案件通常都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而且危害程度属于刑事案件,从而危害到社会关系。在当事人关系层面上,民事案件是基于平等的条件下,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加害人,一方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可是,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商处理。而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为了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侵犯我国刑法罪责,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国家将通过联侦查、对其制裁,通过刑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属于解决民事权利问题,主要会涉及到民法、婚姻法以及经济法等。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律是不允许受害者放弃追求权利情况出现的。这是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权放弃追究民事赔偿。但是,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的当中,当事人都是比较自由的,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原告可以选择随时放弃向被告人索赔。
(二)文书鉴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理工程中,文书鉴定工作不仅在量刑中占据着重要角色作用,并且还能够加快刑事案件侦破和案件审理的进度。还有就是,文书鉴定能够缩减短板时间,及时发现犯罪事件,明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与此同时,收集和整理物证和具有证据意义的证书时,文书鉴定发着着重要作用,并在鉴定的基础上,同时为最终立案提供有力证据。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旦金融票证存在变造或者伪证,通常给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20万以下罚款,对于触犯法律严重者,通常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追加万到50万元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中有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进行倒卖船票和车票,以及窃取国家公文的人员,对于情节轻微的处以2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基于此,本人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文书鉴定工作时必不可少的工作,有利于使案件审理工作跟顺利地进行,可以说是功不可功不可没。
(三)文书鉴定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许多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文书鉴定,主要是由于案件多数属于经济纠纷,如合同和债务等,是处理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为了识别文件鉴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鉴定机构需要识别文件的時间和笔迹,并总结案件的鉴定并提供事实。评估结果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内部矛盾的范围逐渐扩大,文书鉴定的准确性和重要性不容小觑的。
二、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样本抽取方面的问题
所谓的文件鉴定具体是指文件鉴定技术人员采用各种科学技术和仪器,灵活运用文件学检验原理,不仅要对文书的印章、印文、笔迹进行鉴定,而且还要鉴定文书的形成时间、文书的制作以及工具。抽样提取手段在文书鉴定过程占据着重要地位,因为只有当正确和完整的样本被提取,才能真正获取准确的文书鉴别结果。在收集样本的过程中,案例处理者缺乏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主动性,往往导致收集到的样本中存在许多问题。样本的合法性,在样本收集过程中,未经法律主体的许可,不按照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样本。样品未及时收集,调查人员卸载样品并收集责任,忽略未经验证的样品。样品的可靠性,样品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由于样本的可靠性引起纠纷频繁发生。例如,客户没有实际的证据来比较样本,通常仅凭借相关经验;在样品的获取过程中,由于未能通过法定程序而对样品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对于可靠的样品,委托人按照自身利益,选用部分认可的手段,样本的真实有效性一直是有争议的。样本的充分性。多样性、特殊性以及系统性是书写习惯具有的特征。在进行样本采集时,样本数量往往遭到忽略。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调查者在进行抽取的样本时,往往出现质量差、性能差、数量少、笔画单一的现象,使得鉴定人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书犯罪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使得工作很难有序开展。
(二)鉴别方面存在的资格
众所周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对鉴定意见能否顺利通过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鉴定人和鉴定结构拥有权威的、专业的资质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具备专业型,才能够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准性。可是,当前由于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需要进行文书司法鉴定,社会对于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导致现在社会涌现出大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能力参差不齐。如今,还没有完善的标准和规范规定中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授予,当前,只有相关资质就可以进行申请,流程并不繁琐。在民事评估师的资格水平中,对民事评估师的资格和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从而造成从事文书司法鉴定的工作认可度和专业性受到严重质疑,影响了公众对它的信任度。 (三)判定合法与否方面的问题
文书司法鉴定除了必须遵从对应的司法程序规范要求,还要保证鉴定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只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执行,才能真正保障文书司法鉴定不存在任何争议,同时不受到任何因素干扰,始终保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然而,目前文书司法鉴定工作仍存在诸多缺陷,比方说,在进行委托文书司法鉴定时,没有准从回避制度作为依托,从而使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与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统一归纳到审判之中;此外,在收集文书材料时,也存在一定偏见,容易受到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有意避开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存有不良程度的问题;在执行文书的司法鉴定过程中,没有严苛按照司法程序执行,采纳文书司法鉴定意见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文书鉴定材料等。
(四)对笔迹样本的提取及重视程度不够
如上所述,在侦破民事案件时,材料多数呈现出笔画简单、字数少的特点。因此,这样就不会暴露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可是,这样就无形中加重了工作难度,另外,办案人员没够足够重视和关注笔迹样本提取工作,导致一些对识别工作有用的手写样本被完全忽略。例如,在签名之后,时常发生日期的手写样本将被忽略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问题的对策
文书鉴定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知识缺乏。为了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法院系统的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官法医学知识的培训和普及。
(一)案件审理侦破过程中注重普及文书证据的重要性
在审理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让办案人深刻认识到文书证据的重要性,使其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文书证据的作用。在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时,判决结果直接取决于文书证据鉴定结论,不仅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而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一旦鉴定结果出现误差,将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视书证鉴定的原则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这使得法官能够收集文书样本的要求。一旦样本笔迹被收集,我们应该设法收集在案件发生之前由嫌疑犯写的笔迹样本。如果没有条件,在案发后,嫌疑犯写的样本没有伪装,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样本。
(三)贯彻普及文书鉴定方法的知识
文书鉴定方法的普及将有助于办案法官清楚了解到文书鉴定所要求的条件。例如,在采集样本笔迹时,应尽量使文书鉴定的样本,不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符合相应的要求。办案人员要注重收收集与检材字迹相同的偏旁部首或者相同的字,收集的越多越好。
(四)建立和完善文书鉴定的相关法律
有关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文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需要兼顾司法鉴定文书的各个方面,严格按照相关的司法鉴定程序去执行。从而确保文书司法鉴定活动达到法律的要求,符合民事案件审理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依照文书司法鉴定程序取得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阻止和制裁。此外,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通过质量证明程序确认鉴定结果,提升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呈现出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建立统一的鉴定人员资格标准
相关的组织机构需要针对鉴定人员和文书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制定统一的资质标准,应当统一审核现有的鉴定人员和文书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同时需要出示权威的报告说明。针对不符合标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取消相应的鉴定资格。针对想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行业的人或者机构,需按照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条件和能力,同时颁发给考核合格的机构和人员相应的鉴定意见的资格。此外,每年都需要检查、监督和规范现有的从事文书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个人,不仅能够保证良好的公众信誉,而且还能够保障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不但可作为民事诉讼司法审判的证据,而且有助于确立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从而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良好公众形象。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由一场借款风波引发。借款当事人高某于G市自营一家小公司,因账面周转不开,遂向友人张某借款50万元以供公司运营周转并约定于年底前还清。由于二人是多年好友,彼此相互间十分信任,且高某提出由手写欠条的方式来记录欠款作为凭证。于是,张某便同意以手写欠条作为凭证。但是,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高某借口称其右手由于此前骑车受伤,暂时无法写字,张某轻信并同意了他的做法。所以高某便用左手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手写欠条,并标注了还款期限在当年年底前。在书写欠条时借款人高某的妻子李某一直在场。此后,年底将近,高某并未如约归还欠款,遂张某凭借欠条向高某索取借款,但是当出示欠条时,高某却极力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并以“与本人手写(右手)字迹不相符”这一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作为债权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办理此案,对原告进行维权。
(二)鉴定过程
北京圣运律所受委托代理此案的律师根据被告的请求,在诉讼中要求高某按照約定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手写欠条等材料作为书证。由于被告人高某的不配合,在G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高某对于张某上交的手写欠条予以否认,称欠条非其所写,并且通过请求要求法院对张某所出具的手写欠条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此外原告张某提出被告妻子在书写欠条的过程中一直在场,希望能出面说明情况。但是李某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不愿为此出面说明作证。原告张某因无其他证据,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首次司法鉴定为证明欠条真伪,法院委托了一家资质齐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书证上被告的签名进行鉴定,由于原告不能出示其他材料进行比对,被告高某被要求分别用双手书写特定一份内容,并以此作为比对材料,进行检验。而被告为逃避责任,故意改变字迹,因此第一次鉴定结果不能直接证明张某所持欠条的真实性。张某对鉴定结果不服,本案代理律师根据张某的要求向法院提出发现被告在书写对比材料时可以将字迹变得潦草,书写速度异常缓慢,提出了对比字迹可能会存在故意作假的可能,但是法院经过审理未将其作为证据,而是要求原告返回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后几经转折,本案律师在重新查看资料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两张新的书证并上交了作为新的证据,这两张书证包括此前被告向第三方刘某借款时签下的欠条以及二人此前业务往来时签下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合同一份。代理律师提交了此证据并通过第二次司法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新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签字与欠条上的签字高度相似,并在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将原证据与新提供的签字证据条交给该省高院司法鉴定名录下的国家级别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结果
经过第二次鉴定机构检验给出意见,原材料上的签字与新材料的字迹两相对比,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也以第二次鉴定结果案件告一段落,被告人高某承认确实借款未还,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最终需偿还原告的借款。
结论:
根据全文内容的讲述,本人认为,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各种问题,想要保证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并顺利收集相关材料,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必须要确保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工作有中分的了解,同时在理解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关注,这样才能是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更加深。因此,相关办案人员必须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以及相关知识细节。以此来保证文书鉴定在整个民事案件的审判贯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开宏刚.浅析文书鉴定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13):300-301.
[2]刘凤鸣.探讨文书档案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兰台世界,2013(s1):83-83.
[3]崔岚.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6):45+47.
[4]贾俣.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5):120-121.
[5]董晓琳.试论民事诉讼中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35):58-59.
[6]黄燕芳.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论坛,2011(20):134-135.
[7]开宏刚.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12):28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