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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2—0110003鲁民[2012]6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障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