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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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有明显的涉外色彩,网络在向人们呈现了大环境的美妙远景的同时,涉外民事纠纷频繁发生。进行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引发的法律难题是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的必备良策。
  关键词 网络侵权 管辖权 国际私法 国际协调
  作者简介:刘佳欣,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00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整个世界上的市场和人民生活有了彻头彻尾的变革。当代公民通过网络每日获取各种新鲜的、即时的信息资讯,旧时代的电视和广播逐渐被人们冷落。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零距离的进行语言沟通。但是有利也有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同样带来了许多困扰。例如,在社交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文字、音乐等作品,随意泄露他人隐私,网络购物欺诈。更甚之,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有明显的涉外色彩,涉外民事纠纷频繁发生。互联网向人们呈现大环境的美妙远景,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出了一道考题。
  一、网络侵权行为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 “侵权行为人将互联网视为‘中介’而实行的的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科学技术在逐渐发展,网络侵权错综繁杂,上文定义不足以解释。本人认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应是行为人发表、存储、传播危害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
  1.行为人难以准确认定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用户的真实身份以及侵权时间、地点很难认定,即使能够准确认定,每个国家的认定规则也各有不同。有效保护被侵害人的前提是找到实施行为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网络服务的供应者在网络侵权中同样有很大影响。“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发挥的或有的各种迥异的服务功能,助长或直接辅助了侵害行为后果的进一步发生。” 举例说明,网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注册登录发表未经授权的作品等智力成果,该平台对这种侵权事先是不曾得知的,所以,在这种案件中,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3.求证十分艰难
  证据在侵权行为的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而获取证据的难度却不荣小觑。在互联网上,用户随时可以行使“反悔权”,只需按下删除按钮,已经发布的文字、语音等涉及侵权的信息便可以在瞬间化为乌有,像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了无痕迹。这种特性致使涉及到国外的网络相关的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大提升。
  二、进行网络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理由
  网络空间,也称“赛博空间”,它是指互联网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反,而且具有与物理空间许多迥异的特点。 这个词汇是著名科幻作家杰布森自己编造的,原本的含义是可以与人类的神经中枢相链接的信息系统所生出的虚拟空间。时代在变迁,技术在进步,网络空间慢慢走入真实生活。它指不同物体之间是依靠数字相连接的,其独立隐秘却有客观存在。网络空间的种种特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在网络相关案件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上加强国际协调。
  (一)无国界性和即时性
  1.网络的本质是无国界的。这是网络案件最突出的特点。网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可以冲破个区域之间的边界。无论你在哪里,电脑、调制解调器、网线就完全可以让你和别人连接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无国界性的信息空间。
  2.网络信息传播是即时的。人们在网络通过语言文字等传输数据,这种数据在顷刻之间就会被传送到千万里之遥,然而当事人却只需要点击下按钮,一步都不需要行走。
  网络是没有界线的,整个世界越来越成为整体,网络的世界尤甚。也就是说,只有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网络相关案件上关于管辖权的疑难问题。对于网络的规范而言,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横向的协调是网络技术获得永续进步的内在条件。 一个国家或地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第一顺位要去思考、去解决的“病症”就是涉外民事相关案件的关于管辖权冲突,同时,这一“症状”也是国际法律问题这个大家庭中的重要“家庭成员”。有相关专家指出,坚守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涉外民事相关案件关于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交互性和自由性
  1.网络上的行为是互动的。网民利用互联网互相交流体验、嘘寒问暖等。网络在现今社会是无可替代、影响力非凡的交往方式。
  2.网络上的行为是自由的。每个公民都有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公开发表自己想法、言论以及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们自由驰骋在网络的海洋不受到非法限制。
  (三)虚拟性和客观性
  1.网络空间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在网络社区中,网民是匿名的,用户之间通过一系列电子文本来确立网际身份。这就使得网络侵权的违法犯罪“成本”非常低,这就直接使得许多人肆无忌惮的侵权。
  2. 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网络空间虽然是眼睛不能看见、肢体不能触摸到的,但它却是真正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是人们进行交流沟通的场所,同时也是许多人违法侵权的温床和孵化带。网络空间是虚拟却又客观存在的,它并不是虚幻的。
  (四)无纸化和管理的非中心性
  1.在网络中,信息的传播不再依靠纸张。电子信息依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无形的,其改动、流转、储存等过程不容易留下痕迹,由此看出,重要信息一定要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否则,将损失惨重。
  2.网络没有控制中心。网速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全世界的计算机可以连接到一起共享同一个来源的信息,没有先后顺序,没有“入门标准”,更没有“潜规则”,公平公正。但是这也带来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百分百有效管控網络,网民借助更改IP地址的技能就可以完美逃避应有的管辖,这就形成法律混乱的局面,给法院工作也增添许多烦扰。   三、涉外网络管辖权国际协调的法律原则
  正因为世界上每个国家或地区全部都使出浑身力气,只为把管辖权“增高增肥”,积极冲突才是涉外民事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协调是就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而提出的。利用国际协调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相关司法实践时,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态度和做法以及国际上的惯常规定,以便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涉外民事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结合上文网络空间的特点,后而比照其他相关原则规定,网络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原则应主要包含下面五個部分:
  (一)尊重他国主权原则
  在进行国家间的合作交往时,尊重他国主权最基本的原则。国在面临争端时最重要的前提独立、自主、主权平等,且必须得到国际法主体自身的同意。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协调的基础不仅仅是“虚假”的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应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主张其地位超越其他国家。只有真正遵守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选择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的权利,国际间协调合作才能得以建立。
  (二) 维护国际利益原则
  国际协调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即维护国际利益原则。网络对人类来说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在网络案件中,国际利益就是网络秩序、网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网络环境的健康。
  (三) 有效和便利原则
  对于国家来说,网络民事相关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发挥效果则形同虚设。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具体表现为:加强对网络的规范力度,使出浑身解数以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除了坚持有效原则之外,便利原则也必须时刻谨记,便利原则表现为:方便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参与案件审理以及方便法院的执法工作。这条原则就是给世界上各个国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比较分析对比各国对于案件的利害关系程度是必经路径。
  (四) 国际礼让原则
  消极礼让与积极礼让是国际礼让的两种类型。消极礼让是一国在特殊状况下不追究某些不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行为,然后把该案交给和该案有更重大利害关系的一方来调查。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两方在相关领域出现利益纠纷。而积极礼让则是许多国家负责反垄断行为调查的机关团结互助,当其中一个国家认为存在不利于其他成员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跨越不同领域的行为交给其他国家或地区来调查处理更为合适时,该国应该要求另一国家进行调查处理,而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地进行帮助。
  (五) 管辖权自我控制原则
  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管辖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一定的地域性。为防止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又或者是某个国家本只应在本国实施的政策或审判结果影响到网络大环境的永续发展,各个国家法院在进行网络案件审理时,严格管控管辖区域是基本原则。
  四、结语
  网络给人们呈现大环境的美妙远景,与此同时,也给整个大环境出了一道考题。网络反映了整个大社会总体上的需求,所以要想真实有效的解决网络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必须在管辖权方面进行国际协作。这种合作是划时代的、颠覆传统的,它还将个人利益纳入了考量范围。网络随着时代变迁在进步中,国际合作愈加紧密、频繁、深入。加强国家协作,共同协商制定相关条文纳入国际条约体系中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最终都会为世界网络的飞跃式发展添薪加柴。网络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威力”是震撼性的,这从他的目的上可以看出:首先,促进“把网络活动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下”这一想法的施行;其次,是尽量避免有关国家由此而引发争端;再次,促进网络相关法律方面的迎刃而解。
  注释:
  杨立新.民商法前沿.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孙尚鸿.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法律科学.2015( 2).174-186.
  王德权.试论 Internet 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2).55.
  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司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142.
  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904.
  [英]茱莉亚·霍恩勒著.李仁真、刘轶译.国际司法与电子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欧盟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267-268.
  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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