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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理念的过程中,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刑事司法中专业化和常识化矛盾,还是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复杂关系,经由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推动,均能够有效缓解矛盾,实现关系的调整和优化。本文首先对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进行简要概述,分析其含义、特点及价值,进而对我国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现状进行探析,指出其在实现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其实现的有效路径,以期为促进我国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快速实现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现状;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76-02
作者简介:台笑舟(1994-),男,遼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的专业性和常识性矛盾问题是一大阻碍。社会公众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往往以自身的感性认识和主观价值导向为依据,最终得出的刑法结论必然与司法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公众对于刑法解释难以有效认同。如何有效利用公众认同的价值准则为依据,对不同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比较,进而得出最佳取舍,这也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课题。
一、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概述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含义
刑法解释指的是利用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解释,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相应案件和结论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则是社会公众对于刑法解释逐步理解和认可,进而对其解释过程和结论予以接受。首先,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即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刑法解释所采用的方法和含义。刑法解释应当避免采取晦涩难懂的语言和理论讲刑法解释抽象和理论化,而要建构在合理性和公众认知基础之上。其次,对刑法解释的认可即借助于刑法理论的相应说明,社会公众能够认可过程的合理和结论的妥当。最后,对刑法解释的接受即社会公众对解释结论予以信服,认可司法的公正性。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特点与价值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过程即通过对各种刑法解释方法包含的刑法价值进行有效分析核对与选择,并将其与公众认同的价值进行比较,选择最为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而得出最为妥当的刑法解释结论。具体来说,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在本质上为价值分析方法,将公众认同的价值作为半段标准,进而完成价值衡量和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和审判的正义性。社会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刑法解释结论的关注,以及关注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见解,其主要目标是判断刑事审判是否正义。
二、我国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分析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积极表现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并突出体现在两方面积极表现。首先,我国司法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其刑法解释追求社会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则是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判案件结果关乎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使得个别案件在定性时,以有效平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罪名进行选择性适用。如特定案件在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则在罪名定性时往往充分参考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消极表现
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过程中,因法律的专业性和常识性之间的差异,在特定案件的刑法解释结论上,往往存在刑事审判定罪量刑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的差异,公众无法对刑法解释产生认同。如在“邓玉娇”一案中,依据司法审判,邓玉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社会公众则认为其反击性为有着防卫性质,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就体现了刑法定罪与公众认同间的偏离。其次,由于刑法解释专业化和常识化之间的矛盾,处理案件所应用的专业化刑法知识是社会公众所不具备的,其依靠常识作为判断依据,必然导致其对刑法解释专业化缺乏有效认同。
三、刑法解释公众认同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民意存在的非理性和不合理性
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过程中,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和现实困境即民意存在的非理性和不合理性。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有其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民意有着相当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其难以估量以及非理性和不合理性。首先,民意是许多个体个人意志的叠加,是社会群体的综合意志,而如何进行民意的调查和测量则有着相当的难度。在无法有效了解民意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难度巨大。其次,民意并不具备完全的稳定性和理性特征,其具备的重刑主义传统使得其容易出现意见扭曲。此外,在不了解事件真相之前,民众容易通过自我联想或受到他人引导,产生不合理的结论和观点,其对于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而言不具备依从条件。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冲突
在进行司法定罪量刑时,法官以法律事实为依据,通过客观有效证据为依据完成事实真相的还原。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由实际收集到的证据作为推定依据,其可能受到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的影响,诉讼时效也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当法律事实存在远离客观事实或者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时,则其虽然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时具备公正性,但必然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和理解存在不符,进而导致社会公众认同问题。以肖传国(化名)雇凶伤人案为例,其定性结果造成的社会舆论反响便充分体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冲突性。
(三)缺乏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
要想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就应当拥有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有效收集公众意见,将其作为刑法解释价值分析和选择的重要依据,才能达到公众认同的效果。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当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法官获取的民意往往由传统信息渠道获得,且相关意见为零散的和简洁的,并没有逻辑论证和支持依据,无法作为可靠的参考。这样一来,法官在进行定罪量刑和刑法解释时,必然不能确保结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有效吻合,出现社会公众无法认同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案件处理上的拖延,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 四、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构建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
为充分发挥民意和公众意见在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就应首先构建起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使得刑法解释在公众意见获取上更加便捷和精准。就目前而言,我国已有的民意表达机制有媒体调查法、审议性调查法和代表性调查法、焦点小组调查法等。综合而言,虽然以上调查法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公众意见,但其仍然存在普遍适用性不足问题。结合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性特点,将原有的民意获取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从社会公众主动表达获取民意,對不同群体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提炼,获取更为准确的公众意见。此外,还可通过引入中立量刑咨询机构,有效掌握并准确反映民意。
(二)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解释原则
在解释原则的选取上,应当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主要原则,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符合公众认同需求。首先,合法性原则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以刑法和法律形式作为主要规制,避免解释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而在以合法性为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应用合理性原则,则能有效避免单纯依据合法性原则时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合理性原则是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注重利益方的有效平衡,确保刑法判决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得到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可。尤其在疑难刑事案件当中,当民意和判决出现冲突时,应用合理性原则,实现刑法公众认同。
(三)应用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
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是由文义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中提炼出来的最佳解释方法。设定刑法解释过程中的元规则,对特定案件进行有效分析,并以元规则作为依据,选择最利于司法判决公众认同的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当中,对应用解释方法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公众反响进行有效分析,有效权衡其反响和结果,依托社会正义和公众常识,发挥向善的引导功能,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充分认同刑法解释的过程和结论。
五、结语
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是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当中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据我国法律教育普及工作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水平将不断提高,但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不断构建和完善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解释原则,并应用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不断寻求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才能为构建法治国家和社会打下重要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J].现代法学,2010,03:84-93.
[2]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路径[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5:69-74 95-96.
[3]袁林.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J].法学,2011,05:95-100.
[4]蔡军.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及其形成路径分析——基于公众参与理念下公众认同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2,03:15-21.
[5]马荣春.共识刑法观:刑法公众认同的基础[J].东方法学,2014,05:25-41.
关键词: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现状;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76-02
作者简介:台笑舟(1994-),男,遼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的专业性和常识性矛盾问题是一大阻碍。社会公众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往往以自身的感性认识和主观价值导向为依据,最终得出的刑法结论必然与司法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公众对于刑法解释难以有效认同。如何有效利用公众认同的价值准则为依据,对不同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比较,进而得出最佳取舍,这也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课题。
一、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概述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含义
刑法解释指的是利用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解释,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相应案件和结论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则是社会公众对于刑法解释逐步理解和认可,进而对其解释过程和结论予以接受。首先,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即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刑法解释所采用的方法和含义。刑法解释应当避免采取晦涩难懂的语言和理论讲刑法解释抽象和理论化,而要建构在合理性和公众认知基础之上。其次,对刑法解释的认可即借助于刑法理论的相应说明,社会公众能够认可过程的合理和结论的妥当。最后,对刑法解释的接受即社会公众对解释结论予以信服,认可司法的公正性。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特点与价值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过程即通过对各种刑法解释方法包含的刑法价值进行有效分析核对与选择,并将其与公众认同的价值进行比较,选择最为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而得出最为妥当的刑法解释结论。具体来说,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在本质上为价值分析方法,将公众认同的价值作为半段标准,进而完成价值衡量和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和审判的正义性。社会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刑法解释结论的关注,以及关注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见解,其主要目标是判断刑事审判是否正义。
二、我国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分析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积极表现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并突出体现在两方面积极表现。首先,我国司法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其刑法解释追求社会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则是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判案件结果关乎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使得个别案件在定性时,以有效平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罪名进行选择性适用。如特定案件在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则在罪名定性时往往充分参考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消极表现
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过程中,因法律的专业性和常识性之间的差异,在特定案件的刑法解释结论上,往往存在刑事审判定罪量刑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的差异,公众无法对刑法解释产生认同。如在“邓玉娇”一案中,依据司法审判,邓玉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社会公众则认为其反击性为有着防卫性质,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就体现了刑法定罪与公众认同间的偏离。其次,由于刑法解释专业化和常识化之间的矛盾,处理案件所应用的专业化刑法知识是社会公众所不具备的,其依靠常识作为判断依据,必然导致其对刑法解释专业化缺乏有效认同。
三、刑法解释公众认同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民意存在的非理性和不合理性
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过程中,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和现实困境即民意存在的非理性和不合理性。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有其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民意有着相当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其难以估量以及非理性和不合理性。首先,民意是许多个体个人意志的叠加,是社会群体的综合意志,而如何进行民意的调查和测量则有着相当的难度。在无法有效了解民意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难度巨大。其次,民意并不具备完全的稳定性和理性特征,其具备的重刑主义传统使得其容易出现意见扭曲。此外,在不了解事件真相之前,民众容易通过自我联想或受到他人引导,产生不合理的结论和观点,其对于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而言不具备依从条件。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冲突
在进行司法定罪量刑时,法官以法律事实为依据,通过客观有效证据为依据完成事实真相的还原。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由实际收集到的证据作为推定依据,其可能受到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的影响,诉讼时效也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当法律事实存在远离客观事实或者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时,则其虽然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时具备公正性,但必然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和理解存在不符,进而导致社会公众认同问题。以肖传国(化名)雇凶伤人案为例,其定性结果造成的社会舆论反响便充分体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冲突性。
(三)缺乏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
要想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就应当拥有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有效收集公众意见,将其作为刑法解释价值分析和选择的重要依据,才能达到公众认同的效果。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当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公众意见反映机制,法官获取的民意往往由传统信息渠道获得,且相关意见为零散的和简洁的,并没有逻辑论证和支持依据,无法作为可靠的参考。这样一来,法官在进行定罪量刑和刑法解释时,必然不能确保结论与社会公众的意见有效吻合,出现社会公众无法认同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案件处理上的拖延,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 四、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构建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
为充分发挥民意和公众意见在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就应首先构建起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使得刑法解释在公众意见获取上更加便捷和精准。就目前而言,我国已有的民意表达机制有媒体调查法、审议性调查法和代表性调查法、焦点小组调查法等。综合而言,虽然以上调查法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公众意见,但其仍然存在普遍适用性不足问题。结合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性特点,将原有的民意获取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从社会公众主动表达获取民意,對不同群体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提炼,获取更为准确的公众意见。此外,还可通过引入中立量刑咨询机构,有效掌握并准确反映民意。
(二)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解释原则
在解释原则的选取上,应当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主要原则,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符合公众认同需求。首先,合法性原则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以刑法和法律形式作为主要规制,避免解释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而在以合法性为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应用合理性原则,则能有效避免单纯依据合法性原则时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合理性原则是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注重利益方的有效平衡,确保刑法判决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得到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可。尤其在疑难刑事案件当中,当民意和判决出现冲突时,应用合理性原则,实现刑法公众认同。
(三)应用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
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是由文义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中提炼出来的最佳解释方法。设定刑法解释过程中的元规则,对特定案件进行有效分析,并以元规则作为依据,选择最利于司法判决公众认同的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当中,对应用解释方法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公众反响进行有效分析,有效权衡其反响和结果,依托社会正义和公众常识,发挥向善的引导功能,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充分认同刑法解释的过程和结论。
五、结语
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是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当中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据我国法律教育普及工作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水平将不断提高,但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不断构建和完善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解释原则,并应用结果导向主义的解释方法,不断寻求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才能为构建法治国家和社会打下重要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J].现代法学,2010,03:84-93.
[2]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路径[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5:69-74 95-96.
[3]袁林.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J].法学,2011,05:95-100.
[4]蔡军.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及其形成路径分析——基于公众参与理念下公众认同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2,03:15-21.
[5]马荣春.共识刑法观:刑法公众认同的基础[J].东方法学,2014,05: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