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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时期的司法现代化变革之中,由于人才的匮乏和财政的拮据,新式的法院和近代的司法制度无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提出,是面对当时司法环境的无奈之举,而其实质依旧是传统司法体制的枯树新芽,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无疑背离了近代司法文明之基本要求,有损独立审判与司法公平正义之实现。然则,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有其历史之必然。当时,基层司法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并未发生本质改变,传统解纷方式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可见,面对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曲折之路时,必须重视观察和反思基层司法之现实需求,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