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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社会保障远景体系主体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完整的功能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进行经济调节上,而应当包括它是将失业者重新纳入社会的发展轨道的助动力的功能,其最终目的应当最失业者重新实现再就业。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由消极救济向积极扶助的转换应当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