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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二十世纪前期土地分配的实际状况是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自耕农占有大多数的土地,大地主在农村人口中只占极少数,其占有的土地在总土地中所占比例不高。“土地改革”一课教学史料的选取应该依据社会调查,让学生通过地权分配情况得出“地权分散”这一实事求是的结论,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历史理解和历史解释等核心素养。
关键词: 二十世纪前期 土地分配 土地改革 史料选取
一、引言
对于《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中的“了解土地改革运动”,《新版课程标准解析与教学指导·初中历史》的建议是:“教师可以选取比较典型的材料(如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和农民生产、生活情况),采取课堂讨论的方式,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农民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1]72二十世纪前期许多科学的社会调查具有比较精确的统计,我们就能对地权分配情况进行抽样分析,并据此对中国农村居民的生存状态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二、民国社会调查所见地权状况分析
二十世纪前期中国农村的地权分配状况通常被说成是: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2]32。人教版、北师大版初中历史教材都引用此说法。这个分析是否符合事实呢?
1926年李景汉带领学生对北平郊外的几个村庄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中39家农户占地百亩以上的只有一户。这些农户种的地约有三分之二是自己的,约有三分之一是租种别人的[3]509。
二十世纪30年代初,李景汉对河北定县的农村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写出了有名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他对515户农村家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关于地权问题,他的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与靠租地为生的租户数量都很少,大土地所有者(100亩以上)极少,大多数土地是为自耕农所有的[4]141-151。
1926年张履鸾对江宁县481户进行调查,其中238户从事农业,占55.1%,结论是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在农户中占九成以上,而佃农和雇农不足一成[5]78。
1932年万树庸对宛平县黄土北店村进行了社会调查,该村有农户224家,耕地共7033亩,平均每家26.5亩,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和大土地所有者(150亩以上)都是少数[3]82。
1934年蒋旨昂对昌平县的卢家村37户农家进行了社会调查,发表了调查报告《卢家村》,该村地权分配较平均,占地80亩以上的只有1户[3]206-207。
1934年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在李景汉的指导下对北平西郊的64个村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由杨汝南主持写成《北平西郊64村社会概况调查》,书中以北平西郊64个村庄与定县第一区71个村庄农户的地权分配情况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大体是一致的:自耕农与半自耕农是农户的主体,而佃农与雇农只占14%上下,而纯粹的地主只占1%左右[3]288。
1935年蒋杰对江宁县一镇三乡的113户农家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和大土地所有者(50亩以上)都是少数[3]380。
1935年言心哲对江宁县土山镇的286户农家进行了调查,结论与蒋杰的调查相同[3]565。
1936年刘容亭对山西省霍县安乐村的51户农家、定襄县史家岗村的133户农家和阳曲县西村的240户农家占有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霍县安乐村大土地所有者(100亩以上)较多而没有无地少地户(10亩以下),代表了比较富裕的村庄[5]126-127;阳曲县西村无地少地的农户较多而没有大土地所有者,代表了比较贫穷的村庄[5]183;而定襄县史家岗村的地权分配状况介于两者之间,大体代表了一般的情况[5]152-153。但是不管贫富,三个村庄占地10~99亩的农户均在75%~49%。
中外学者对近代中国农村地权分配状况已做了大量研究,结论基本是一致的:“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农村中的大多数,缺地少的问题不容忽视,拥有较大规模土地的农户数量很少,土地集中程度有限,自耕农占优势的状况相当明显。”[6]秦晖认为这种地权分散状况只存在于北方,他称之为“关中模式”,而南方的地权分配相对集中,他把这种状况称为“太湖模式”[7]。但是赵冈对所谓的“太湖模式”进行了再研究后指出:“‘太湖模式’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该地区土地集中程度高是受制度性因素扭曲所致。事实上,苏州地区是清代全国各地地权分配比较平均的地区之一。主要因为有永佃权的佃户普遍存在,真正无产无业的农户极少。”[8]
三、对教学史料选取的建议
历史教学不应让学生留下错误印象,必须尊重史实,不能拘泥于教材怎么写就怎么教。前文所述人教版和北师大版引用的不符合事实的说法,川教版和岳麓版就没有采用。
本课教学史料选取不能只让学生看到不合史实的一面之词,而应该依据二十世纪前期的社会调查,用比较精确的统计进行抽样分析,让学生通过地权分配情况得出“地权分散”这一实事求是的结论。再适当介绍学术新成果,使学生在地权分散的背景下“了解农民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
通过列举可靠的史料、介绍新的学术成果,让学生形成自己的认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历史理解和历史解释等核心素养,并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参考文献:
[1]朱汉国,闫璟,何成刚,主编.新版课程标准解析与教学指导:初中历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乡村社会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4]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人口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6]黄道炫.一九二〇—一九四〇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J].历史研究,2005(1).
[7]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1).
[8]赵冈.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J].中国农史,2003(1).
关键词: 二十世纪前期 土地分配 土地改革 史料选取
一、引言
对于《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中的“了解土地改革运动”,《新版课程标准解析与教学指导·初中历史》的建议是:“教师可以选取比较典型的材料(如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和农民生产、生活情况),采取课堂讨论的方式,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农民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1]72二十世纪前期许多科学的社会调查具有比较精确的统计,我们就能对地权分配情况进行抽样分析,并据此对中国农村居民的生存状态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二、民国社会调查所见地权状况分析
二十世纪前期中国农村的地权分配状况通常被说成是: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2]32。人教版、北师大版初中历史教材都引用此说法。这个分析是否符合事实呢?
1926年李景汉带领学生对北平郊外的几个村庄进行了社会调查,其中39家农户占地百亩以上的只有一户。这些农户种的地约有三分之二是自己的,约有三分之一是租种别人的[3]509。
二十世纪30年代初,李景汉对河北定县的农村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写出了有名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他对515户农村家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关于地权问题,他的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与靠租地为生的租户数量都很少,大土地所有者(100亩以上)极少,大多数土地是为自耕农所有的[4]141-151。
1926年张履鸾对江宁县481户进行调查,其中238户从事农业,占55.1%,结论是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在农户中占九成以上,而佃农和雇农不足一成[5]78。
1932年万树庸对宛平县黄土北店村进行了社会调查,该村有农户224家,耕地共7033亩,平均每家26.5亩,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和大土地所有者(150亩以上)都是少数[3]82。
1934年蒋旨昂对昌平县的卢家村37户农家进行了社会调查,发表了调查报告《卢家村》,该村地权分配较平均,占地80亩以上的只有1户[3]206-207。
1934年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在李景汉的指导下对北平西郊的64个村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由杨汝南主持写成《北平西郊64村社会概况调查》,书中以北平西郊64个村庄与定县第一区71个村庄农户的地权分配情况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大体是一致的:自耕农与半自耕农是农户的主体,而佃农与雇农只占14%上下,而纯粹的地主只占1%左右[3]288。
1935年蒋杰对江宁县一镇三乡的113户农家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无地、少地(10亩以下)户和大土地所有者(50亩以上)都是少数[3]380。
1935年言心哲对江宁县土山镇的286户农家进行了调查,结论与蒋杰的调查相同[3]565。
1936年刘容亭对山西省霍县安乐村的51户农家、定襄县史家岗村的133户农家和阳曲县西村的240户农家占有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霍县安乐村大土地所有者(100亩以上)较多而没有无地少地户(10亩以下),代表了比较富裕的村庄[5]126-127;阳曲县西村无地少地的农户较多而没有大土地所有者,代表了比较贫穷的村庄[5]183;而定襄县史家岗村的地权分配状况介于两者之间,大体代表了一般的情况[5]152-153。但是不管贫富,三个村庄占地10~99亩的农户均在75%~49%。
中外学者对近代中国农村地权分配状况已做了大量研究,结论基本是一致的:“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农村中的大多数,缺地少的问题不容忽视,拥有较大规模土地的农户数量很少,土地集中程度有限,自耕农占优势的状况相当明显。”[6]秦晖认为这种地权分散状况只存在于北方,他称之为“关中模式”,而南方的地权分配相对集中,他把这种状况称为“太湖模式”[7]。但是赵冈对所谓的“太湖模式”进行了再研究后指出:“‘太湖模式’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该地区土地集中程度高是受制度性因素扭曲所致。事实上,苏州地区是清代全国各地地权分配比较平均的地区之一。主要因为有永佃权的佃户普遍存在,真正无产无业的农户极少。”[8]
三、对教学史料选取的建议
历史教学不应让学生留下错误印象,必须尊重史实,不能拘泥于教材怎么写就怎么教。前文所述人教版和北师大版引用的不符合事实的说法,川教版和岳麓版就没有采用。
本课教学史料选取不能只让学生看到不合史实的一面之词,而应该依据二十世纪前期的社会调查,用比较精确的统计进行抽样分析,让学生通过地权分配情况得出“地权分散”这一实事求是的结论。再适当介绍学术新成果,使学生在地权分散的背景下“了解农民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
通过列举可靠的史料、介绍新的学术成果,让学生形成自己的认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历史理解和历史解释等核心素养,并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参考文献:
[1]朱汉国,闫璟,何成刚,主编.新版课程标准解析与教学指导:初中历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乡村社会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4]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人口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6]黄道炫.一九二〇—一九四〇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J].历史研究,2005(1).
[7]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1).
[8]赵冈.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J].中国农史,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