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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碳税制度对中国的经济、环境、社会以及国际贸易都将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在制度的设立上需合理公正可持续,并能达到理想效果。本文在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的碳税经验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实施碳税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对如何建立碳税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碳税;改革
一、国际环境税改革历程
最早的环境税费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虽然庇古很早就提出了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外部性内部化,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害事件频频爆发,污染者付费原则才开始受到重视。而早期的污染者付费主要通过行政管制系统来推进,如使用者付费等制度,一方面难以预防未知的环境危害,另一方面管制的成本也居高不下因而80年代起,欧盟国家的环境管理政策制定者开始转向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与此同时,所得税的扭曲效应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工商业不景气带来的失业使得人们逐渐对绿色税收可能带来的双重红利产生兴趣,并期望在从向劳动征税转而向污染和资源使用征税的过程中,不仅获得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红利,同时能够获得就业红利。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减税政策,缓解税收扭曲作用 但为了保证公共支出水平稳定,在降低所得税的同时,开始引入环境税作为补充。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经济激励型的环境税费,到90年代绿色税收改革进程的加快,环境税费越来越成为绿色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环境税费的纳税范围包括能源固体废、物污、水农、药、化肥、SO2、CO2等各个方面。
二、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碳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征碳税,此后,瑞典、挪威、丹麦、德国、荷兰和英国等国开始征碳税。
第一,从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碳税往往不是独立征收的,而是与能源税乃至其他税种交织在一起,形成了能源——碳税系统。第二,碳税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不断调整变化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碳税税率的设定是随时间由低到高呈上升趋势,即在起步阶段,税率较低,以保证社会的接受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中性的保障,可以不断提高碳税的税率以提升碳税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第三,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碳税的税率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三方面: 对不同类型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使用部门的差别化对待; 对不同用途的燃料征收不同的税率。第四,为保持产业竞争力,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情况,由于碳税对于工业特别是能源碳密集型工业的冲击最大,因此,为了保障本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措施。第五,坚持税收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是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碳税政策原则,由于碳税导致的价格上涨,经济主体不可避免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实施碳税的国家在新增碳税的同时,往往选择降低消费者收入税、企业社会保障税等与劳动相关的税收,在保障环境目标的同时促进就业。另一种保持税收中性的方式是直接将税收收入投入到替代能源替代技术的开发项目或者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补贴。
总的来说,欧洲碳税的发展伴随着环境税的改革而生,并与能源税相互协调,其发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不断调适的过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改革基本上保持了税收中性,减少了对劳动的征税。而从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实施碳税的丹麦、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也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普遍降低,实现了碳税的环境目标。
三、对我國碳税开征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碳税征收实践的考察,从中可以归纳总结出若干经验供我国开征碳税时参考借鉴:
(一)碳税制度设计应根据国情,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在碳税制度设计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应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依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碳税的各项要素。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根据其他国家的征收经验,我国的碳税征收应选择以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以降低征纳成本。为体现征收效率,在碳税税率的设计上,我国宜采用从量定额税率的方式,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同时,我国碳税的推行工作还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考虑国际环境,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二)在碳税收入的使用制度上,应结合专款专用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两种制度
专款专用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两种方式各有各的优势,专款专用有利于碳税环保目标的实现 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相比较,将碳税收入有针对性地用于环保活动或环保项目更有效地实现了碳税的环保目标,因此,专款专用的方式易于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另外,从税收透明度的角度考虑,专款专用方便了各界对碳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的方式从长远看是更有效的,因为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有利于国家进行统筹兼顾,将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所以,我国在碳税的推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这两种方式的优势,将专款专用作为推行碳税之初的过渡性安排,待时机成熟,可择机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
(三)贯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在碳税开征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碳税开征对社会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影响。可以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进行、税收返还、调整其他税种税率等方式来保持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变,以减轻碳税开征对相关产业和纳税人造成的冲击。另外,还要注意通其他税种的改革为其预留税负空间,从而基本上保持税收的中性。
(四)注意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要协调好碳税与其他对化石能源征收的税种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征税和其他冲突。另外,要采取相应措施与碳税制度配套。碳税开征固然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但要全面实现减排目标,发挥碳税制度的最大功效,减少负面效应,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计划安排,与发达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考虑对大型企业实施排放权交易体系; 强化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加速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等等。
参考文献:
[1]周建发.碳税征收——丹麦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2.
[2] 苏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
[3]付慧姝.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基本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12.
[4]付慧姝.国外碳税征收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经济与法,2012.
【关键词】碳税;改革
一、国际环境税改革历程
最早的环境税费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虽然庇古很早就提出了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外部性内部化,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害事件频频爆发,污染者付费原则才开始受到重视。而早期的污染者付费主要通过行政管制系统来推进,如使用者付费等制度,一方面难以预防未知的环境危害,另一方面管制的成本也居高不下因而80年代起,欧盟国家的环境管理政策制定者开始转向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与此同时,所得税的扭曲效应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工商业不景气带来的失业使得人们逐渐对绿色税收可能带来的双重红利产生兴趣,并期望在从向劳动征税转而向污染和资源使用征税的过程中,不仅获得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红利,同时能够获得就业红利。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减税政策,缓解税收扭曲作用 但为了保证公共支出水平稳定,在降低所得税的同时,开始引入环境税作为补充。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经济激励型的环境税费,到90年代绿色税收改革进程的加快,环境税费越来越成为绿色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环境税费的纳税范围包括能源固体废、物污、水农、药、化肥、SO2、CO2等各个方面。
二、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碳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征碳税,此后,瑞典、挪威、丹麦、德国、荷兰和英国等国开始征碳税。
第一,从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碳税往往不是独立征收的,而是与能源税乃至其他税种交织在一起,形成了能源——碳税系统。第二,碳税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不断调整变化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碳税税率的设定是随时间由低到高呈上升趋势,即在起步阶段,税率较低,以保证社会的接受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中性的保障,可以不断提高碳税的税率以提升碳税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第三,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碳税的税率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三方面: 对不同类型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使用部门的差别化对待; 对不同用途的燃料征收不同的税率。第四,为保持产业竞争力,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情况,由于碳税对于工业特别是能源碳密集型工业的冲击最大,因此,为了保障本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措施。第五,坚持税收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是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碳税政策原则,由于碳税导致的价格上涨,经济主体不可避免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实施碳税的国家在新增碳税的同时,往往选择降低消费者收入税、企业社会保障税等与劳动相关的税收,在保障环境目标的同时促进就业。另一种保持税收中性的方式是直接将税收收入投入到替代能源替代技术的开发项目或者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补贴。
总的来说,欧洲碳税的发展伴随着环境税的改革而生,并与能源税相互协调,其发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不断调适的过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改革基本上保持了税收中性,减少了对劳动的征税。而从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实施碳税的丹麦、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也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普遍降低,实现了碳税的环境目标。
三、对我國碳税开征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碳税征收实践的考察,从中可以归纳总结出若干经验供我国开征碳税时参考借鉴:
(一)碳税制度设计应根据国情,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在碳税制度设计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应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依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碳税的各项要素。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根据其他国家的征收经验,我国的碳税征收应选择以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以降低征纳成本。为体现征收效率,在碳税税率的设计上,我国宜采用从量定额税率的方式,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同时,我国碳税的推行工作还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考虑国际环境,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二)在碳税收入的使用制度上,应结合专款专用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两种制度
专款专用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两种方式各有各的优势,专款专用有利于碳税环保目标的实现 与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相比较,将碳税收入有针对性地用于环保活动或环保项目更有效地实现了碳税的环保目标,因此,专款专用的方式易于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另外,从税收透明度的角度考虑,专款专用方便了各界对碳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的方式从长远看是更有效的,因为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有利于国家进行统筹兼顾,将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所以,我国在碳税的推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这两种方式的优势,将专款专用作为推行碳税之初的过渡性安排,待时机成熟,可择机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
(三)贯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在碳税开征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碳税开征对社会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影响。可以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进行、税收返还、调整其他税种税率等方式来保持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变,以减轻碳税开征对相关产业和纳税人造成的冲击。另外,还要注意通其他税种的改革为其预留税负空间,从而基本上保持税收的中性。
(四)注意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要协调好碳税与其他对化石能源征收的税种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征税和其他冲突。另外,要采取相应措施与碳税制度配套。碳税开征固然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但要全面实现减排目标,发挥碳税制度的最大功效,减少负面效应,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计划安排,与发达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考虑对大型企业实施排放权交易体系; 强化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加速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等等。
参考文献:
[1]周建发.碳税征收——丹麦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2.
[2] 苏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
[3]付慧姝.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基本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12.
[4]付慧姝.国外碳税征收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经济与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