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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术界存在存置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在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利益衡量; 制度条件
引言
自上世纪美国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该规则已经逐步成为了两大法系绝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所承认与采纳的基础规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发掘与调查的任务,逐步由国家向但是人转移,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设置与运作流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经历了1995 年的《批复》到2001 年的《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立法中,初步确立了部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片面的集中在对于私录资料的非法证据排除领域,但对于私录资料的合法性认定与具体是否应当排除的情形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依然存在不小的疑问。这些简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很好的起到对于民事取证行为合法性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的作用,反而给诉讼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诉讼障碍,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是否需要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的审慎的对待。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置论
目前,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之争,存置论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西方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理论、程序正义理论以及利益权衡理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保留原有的私录资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进一步确立更加完善成体系化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持有这中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民事诉讼的价值除了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外,更重要的是让那些在诉讼中受到利益牵连的案外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相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其形成和取得过程中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院依然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话,法院判决的司法公信力将会大幅削弱,也会使公民基本权利所受到的侵害程度进一步加深。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对于程序自身的正当性的注重,已经远远超过对于实体正义的追求。正是基于诉讼本身对于程序正当的价值追求,诉讼中才要求裁判者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对于案件进行裁判,以确保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的实现,裁判者不能简单的为了裁判结论的正确性而忽视对于程序公正价值的考量。如果裁判者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的个案的正义,但从总体法制体系的角度来看,这种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诉讼程序正义价值所取得的个案正义,实质上是对于总体司法公正的破坏,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打击。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废止论
相较于支持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置的观点,也有部分学者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性以及其与刑事诉讼的差异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与法律传统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应当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来的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已经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造成了不小的诉讼障碍,其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小的问题,如果将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展到民事诉讼的全部证据种类,这将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化解民事纠纷的这一主要职能造成严重的冲击。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虽然仅仅存在于私录试听资料排除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已近造成了不小的司法困境,规则实施的现实与该规则设置的初衷严重背离。一者由于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不明确,导致部分轻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被排除,使得原本取证手段和资源原本就非常有限的诉讼当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二者,即使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严重侵权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意味着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否则会使得某些明显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当事人面临双重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无法取得相关的劳动合同,遂通过不法手段,窃取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该证据被排除,则劳动者不仅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这将会对民事诉讼的公正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基于实务与理论的双重困境,废止论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上只适用于刑事诉讼,其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与民事诉讼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没有关系,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应存在刑事诉讼法领域①。
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置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产生的非法证据,以何种态度对待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已然成为了民事诉讼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得不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不妨以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争议的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概况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权衡在民事诉讼中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利弊得失。(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页。
[2]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3]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年第1期。
[4]周叔厚:《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59页。
[5]周叔厚:《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47页。
[6]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纪格非、田圣斌:《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8]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7-88页。
[9]王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前沿》,2008年第7期刊。
注解:
①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页。
关键词: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利益衡量; 制度条件
引言
自上世纪美国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该规则已经逐步成为了两大法系绝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所承认与采纳的基础规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发掘与调查的任务,逐步由国家向但是人转移,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设置与运作流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经历了1995 年的《批复》到2001 年的《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立法中,初步确立了部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片面的集中在对于私录资料的非法证据排除领域,但对于私录资料的合法性认定与具体是否应当排除的情形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依然存在不小的疑问。这些简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很好的起到对于民事取证行为合法性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的作用,反而给诉讼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诉讼障碍,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是否需要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的审慎的对待。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置论
目前,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之争,存置论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西方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理论、程序正义理论以及利益权衡理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保留原有的私录资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进一步确立更加完善成体系化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持有这中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民事诉讼的价值除了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外,更重要的是让那些在诉讼中受到利益牵连的案外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相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其形成和取得过程中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院依然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话,法院判决的司法公信力将会大幅削弱,也会使公民基本权利所受到的侵害程度进一步加深。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对于程序自身的正当性的注重,已经远远超过对于实体正义的追求。正是基于诉讼本身对于程序正当的价值追求,诉讼中才要求裁判者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对于案件进行裁判,以确保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的实现,裁判者不能简单的为了裁判结论的正确性而忽视对于程序公正价值的考量。如果裁判者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的个案的正义,但从总体法制体系的角度来看,这种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诉讼程序正义价值所取得的个案正义,实质上是对于总体司法公正的破坏,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打击。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废止论
相较于支持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置的观点,也有部分学者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性以及其与刑事诉讼的差异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与法律传统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应当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来的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已经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造成了不小的诉讼障碍,其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小的问题,如果将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展到民事诉讼的全部证据种类,这将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化解民事纠纷的这一主要职能造成严重的冲击。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虽然仅仅存在于私录试听资料排除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已近造成了不小的司法困境,规则实施的现实与该规则设置的初衷严重背离。一者由于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不明确,导致部分轻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被排除,使得原本取证手段和资源原本就非常有限的诉讼当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二者,即使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严重侵权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意味着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否则会使得某些明显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当事人面临双重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无法取得相关的劳动合同,遂通过不法手段,窃取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该证据被排除,则劳动者不仅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这将会对民事诉讼的公正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基于实务与理论的双重困境,废止论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上只适用于刑事诉讼,其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与民事诉讼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没有关系,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应存在刑事诉讼法领域①。
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置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产生的非法证据,以何种态度对待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已然成为了民事诉讼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得不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不妨以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争议的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概况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权衡在民事诉讼中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利弊得失。(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页。
[2]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3]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年第1期。
[4]周叔厚:《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59页。
[5]周叔厚:《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47页。
[6]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纪格非、田圣斌:《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8]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7-88页。
[9]王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前沿》,2008年第7期刊。
注解:
①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