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完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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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公诉案件中实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人权、节约司法成本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缺陷。充分实现“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该制度效力的法律定位。通过明确界定达成合意的范围、形式乃至法律后果,真正赋予这一制度生命力。 The addition of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to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alization of procedural fairness, ful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judicial cost-saving and enhancement of litigation efficiency in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some drawbacks. The key to fully realize the system function of “pre-trial meeting” is to clarify the legal orient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law. By clearly defining the scope, form and eve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reaching a satisfactory conclusion, the vitality of this system is truly endor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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