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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步人“新常态”阶段的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底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旨在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提供优质的多元化服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价格松绑”后时代下,物业管理各参与主体之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会有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如何调整自身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