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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调标准的客观性。而过分强调客观地把握证明标准,造成对有罪判决的证明对象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要求的僵化理解。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内不同的要件要素区分不同的证明要求,避免对证明标准作过多的客观性解释,强调诉讼证明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