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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您好!
偶然在《国际市场》杂志读到你给读者的法律解答,很精彩,也很实际。为此,最近几期杂志我几乎每期必读。今天,我也有一个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不知可否?
我们是在中国上海注册的英国公司上海办事处,是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挂牌的。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境内寻找合作伙伴,即给我们公司产品进行加工的企业。主要产品是电子方面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们公司进行了裁员,我们的办事处也有部分裁员计划。近两个月来,员工的工资也没有发,更正确地说,是工资发不出。从速一点来说,我们办事处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我们的合作伙伴经营业绩也不太理想,我们与他们之间有100多万美元货款没有结算,他们怕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不支付他们的货款,为此,在没有与我们办事处协商的前提下,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感到难以接受,咨询了有关的律师,他们要我们不要理他们,并说办事处可以不承担还货款的责任。我不知道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在我们该如何办?
读者:钟相涌
2009年10月8日
钟先生:
你的来函已细阅,感谢你对我的信任。从你的信中已经比较清楚地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办事处是否存在破产的问题;其二,目前该如何进行应诉。现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
一、办事处是否存在破产的问题
可以比较确定地说,你们办事处不存在破产的问题。要讲清楚这个问题,这里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须搞清楚,即:什么叫法人。所谓的法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样的组织应当是有固定的住所和名称,更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否则就不是法人。而境外公司的上海办事处虽有自己的住所、自己的名称,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办事处不具有法律资格,办事处就是为境外公司办事的机构。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办事处不存在法律上的破产,要说破产是指公司的破产,破产的一般解释就是资不抵债。
二、目前该如何进行应诉的问题
如上所述,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我国《公司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即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从法律的规定来分析,你们的合作伙伴对你们办事处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办事处不符合被起诉的主体资格。为此,你们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对方应当向你们的境外公司起诉,那么,这就是一起涉外的诉讼,涉外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而不是根据国内的诉讼程序进行起诉。
当然,如果你们境外公司想通过中国法院进行应诉的话,那么,办事处可以出庭应诉,问题是要办理有关的委托代理手续,而且该委托代理手续要进行使领馆的认证,很显然,当诉讼的结果下来以后,所承担的主体不是办事处,而是境外的公司。如果境外公司不同意授权你们办事处,同时,争议的处理不是在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那么,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一种情况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到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另外一种是有仲裁条款的话,那么,要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仲裁与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就不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再作专题的讨论。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国外公司也破产了,那么,就得按照国外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进行破产程序。然后,再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的纠纷。还有一点,就是如那位律师所说,目前的情况你们办事处可以不要理会法院的诉讼,我以为这样的做法是有问题的,这样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理由十分简单,不进行应诉,不论是办事处,还是境外公司,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应诉是一种权利,放弃权利只会对你们不利,这一点必须强调。
曾建国
2009年10月15日
偶然在《国际市场》杂志读到你给读者的法律解答,很精彩,也很实际。为此,最近几期杂志我几乎每期必读。今天,我也有一个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不知可否?
我们是在中国上海注册的英国公司上海办事处,是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挂牌的。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境内寻找合作伙伴,即给我们公司产品进行加工的企业。主要产品是电子方面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们公司进行了裁员,我们的办事处也有部分裁员计划。近两个月来,员工的工资也没有发,更正确地说,是工资发不出。从速一点来说,我们办事处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我们的合作伙伴经营业绩也不太理想,我们与他们之间有100多万美元货款没有结算,他们怕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不支付他们的货款,为此,在没有与我们办事处协商的前提下,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感到难以接受,咨询了有关的律师,他们要我们不要理他们,并说办事处可以不承担还货款的责任。我不知道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在我们该如何办?
读者:钟相涌
2009年10月8日
钟先生:
你的来函已细阅,感谢你对我的信任。从你的信中已经比较清楚地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办事处是否存在破产的问题;其二,目前该如何进行应诉。现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
一、办事处是否存在破产的问题
可以比较确定地说,你们办事处不存在破产的问题。要讲清楚这个问题,这里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须搞清楚,即:什么叫法人。所谓的法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样的组织应当是有固定的住所和名称,更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否则就不是法人。而境外公司的上海办事处虽有自己的住所、自己的名称,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办事处不具有法律资格,办事处就是为境外公司办事的机构。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办事处不存在法律上的破产,要说破产是指公司的破产,破产的一般解释就是资不抵债。
二、目前该如何进行应诉的问题
如上所述,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我国《公司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即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从法律的规定来分析,你们的合作伙伴对你们办事处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办事处不符合被起诉的主体资格。为此,你们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对方应当向你们的境外公司起诉,那么,这就是一起涉外的诉讼,涉外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而不是根据国内的诉讼程序进行起诉。
当然,如果你们境外公司想通过中国法院进行应诉的话,那么,办事处可以出庭应诉,问题是要办理有关的委托代理手续,而且该委托代理手续要进行使领馆的认证,很显然,当诉讼的结果下来以后,所承担的主体不是办事处,而是境外的公司。如果境外公司不同意授权你们办事处,同时,争议的处理不是在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那么,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一种情况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到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另外一种是有仲裁条款的话,那么,要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仲裁与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就不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再作专题的讨论。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国外公司也破产了,那么,就得按照国外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进行破产程序。然后,再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的纠纷。还有一点,就是如那位律师所说,目前的情况你们办事处可以不要理会法院的诉讼,我以为这样的做法是有问题的,这样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理由十分简单,不进行应诉,不论是办事处,还是境外公司,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应诉是一种权利,放弃权利只会对你们不利,这一点必须强调。
曾建国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