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零星贩毒的滋生、蔓延对新时期禁毒斗争提出更大的挑战,顽固、特殊的贩毒主体,信息化时代下更加隐蔽、快捷的交易方式,以及立法的缺陷及不完善的制度,增加了侦查的难度。针对诸多难点,结合传统措施与信息化措施加强情报导侦、建立零包累计制度、强化经营意识、完善特有侦破模式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关键词: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侦查对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处罚。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的一个相对概念,它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以较少的数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精致毒品10克以下、鸦片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小)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贩卖的行为,如果说前者的作案手法可以说是“批发”,那么后者的作案手法即为“零售”。
一.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
(一)贩毒主体特殊——发现难、打击难
1.贩毒主体多为惯犯,反侦查意识强。零星贩毒者大多是无业游民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他们有的是为了维持生计,更多的是通过零星贩毒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这就决定了零星贩毒者多为该罪的常业惯犯,多次的贩毒经历使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顽固性势必会增加此类案件侦查打击的难度。
2.贩毒主体生理特殊,犯罪掩饰性强。零星贩毒人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老人、残疾人,利用自己生理特殊的特点,进而大肆进行零贩交易,这便增加了禁毒部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交易方式特殊——侦查情报获取难、诉讼证据收集难
1.零星贩毒交易数量小,交易便捷、隐蔽,加大了情报获取的难度。首先,零星贩毒者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贩卖对象,即使对那些长期的固定买主也不会留给对方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不同买主之间也多互为陌生人,在这种交易的关系网中,每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隐蔽性极强。其次,利用发达的现代化通讯设备使得交易更加迅速、及时、易变。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随时确定、更改交易地点,交易一旦完成,双方立即分开,各奔东西,这种“短、频、快”交易活动,给侦查情报获取工作增加了难度。
2.人货分离、人资分离的交易方式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为了逃避打击,零星贩毒者往往将毒品置于一个比较隐蔽的地点,在A地(或在网络上)谈好条件,在B地取到毒资之后,然后用暗语通知买家到C地取毒品。如今有即时转账功能的app(如支付宝、财付通)和位置共享功能的地理软件(如百度地图)降低了零贩犯罪的风险,侦查机关的抓捕活动很难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导致侦查取证难、诉讼证据难收集。
(三)侦查机关认识上的难点
缉毒破案往往是把破大案、缴巨资、抓毒枭放在首位,表彰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缴获毒品的数量,这种激励体制导致了“大宗贩毒争着上,零星贩毒无人管”的现象。此外,零星贩毒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工作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侦查机关历来疏于对零星贩毒的主动打击,到如今,相较于发展迅速的零星贩毒犯罪手段,部分地方侦查机关的打击力量明显处于滞后状态。
二.零星贩毒案件侦查对策
(一)大数据、物联网时代下更要加强情报收集,实现犯罪预测,提高情报导侦在零星贩毒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情报是缉毒工作的生命线”。在禁毒工作方面,我国禁毒部门的情报研判系统的运行模式已日臻成熟,在此基础上,还应开发专门的零星贩毒情报分析平台或拓展现有情报研判系统的应用深度,针对零星贩毒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进行精准分析研判,形成特定的数据分析模型,综合各个数据感知点所汇集的数据材料,及时发现有关零星贩毒犯罪的情报线索。
(二)建立零包累计制度
刑法上虽有规定,但事实上,侦查部门内部缺少实现零包累计打击相应的配套设施。针对零星贩毒证据单一、涉毒数量少的客观实际,侦查部门要强化打击零星贩毒基础工作,将吸贩毒人员基本情况及每次涉毒的讯问、询问材料和人像资料分别归档,以备核实、印证和累计该贩毒人员今后的涉毒情况,和并从重处理。
(三)强化经营意识,建立完善的侦破模式
1.全盘考量,零案专办
在打击零星贩毒工作中,不局限于以案论案,要注意广泛收集零星贩毒线索,综合分析处理,采用“滚雪球”方法,顺线深挖,力争通过每个零案摧毁一条供、运、销贩毒网络。
2.引蛇出洞,诱惑侦查
侦查机关要继续强化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选准破案时机。办案人员不要盲目追求眼前侦查成果,为收集证据完全有必要晚收网,甚至不收网,欲擒故纵,力图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分析获得更多、更深层次的证据。二是杜绝“双套引诱”。侦查机关有时会为行为人既安排“上线”提供毒品,又安排“下线”购买毒品,该种手段称为“双套引诱”,笔者认为,此引诱方式并不属于不得已的被允许使用的侦查方式,应予禁止。
3.运筹帷幄,控制交付
零星贩毒证据难固定,侦查人员在首先在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或毒资之后,缉毒人员应当评估交付风险,进而判断所拥有的侦查资源能否将毒品的贩运和毒资的转移行为完全置于自身控制下;随后应当制定计划并取得合作(侦查机关之间,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与马仔之间等);最后在监控毒品毒资运输移转的基础上果断收网,实现人赃俱获。
4.破案穷挖,由彼及此
一方面,侦破一起零星贩毒案件之后,切莫急躁结案,应当深挖供述信息,抓一犯带一串;另一方面,结合贩毒案件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较大涉案率的特点,不要忽略在其他案件中获得的与零星贩毒有关的信息,以彼案破此案。
参考文献
[1]李建.数字化背景下零星贩毒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028(3):34-36.
[2]杨宏伟.大理市零星贩毒案件的主要特点、成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109-111.
关键词: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侦查对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处罚。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的一个相对概念,它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以较少的数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精致毒品10克以下、鸦片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小)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贩卖的行为,如果说前者的作案手法可以说是“批发”,那么后者的作案手法即为“零售”。
一.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
(一)贩毒主体特殊——发现难、打击难
1.贩毒主体多为惯犯,反侦查意识强。零星贩毒者大多是无业游民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他们有的是为了维持生计,更多的是通过零星贩毒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这就决定了零星贩毒者多为该罪的常业惯犯,多次的贩毒经历使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顽固性势必会增加此类案件侦查打击的难度。
2.贩毒主体生理特殊,犯罪掩饰性强。零星贩毒人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老人、残疾人,利用自己生理特殊的特点,进而大肆进行零贩交易,这便增加了禁毒部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交易方式特殊——侦查情报获取难、诉讼证据收集难
1.零星贩毒交易数量小,交易便捷、隐蔽,加大了情报获取的难度。首先,零星贩毒者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贩卖对象,即使对那些长期的固定买主也不会留给对方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不同买主之间也多互为陌生人,在这种交易的关系网中,每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隐蔽性极强。其次,利用发达的现代化通讯设备使得交易更加迅速、及时、易变。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随时确定、更改交易地点,交易一旦完成,双方立即分开,各奔东西,这种“短、频、快”交易活动,给侦查情报获取工作增加了难度。
2.人货分离、人资分离的交易方式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为了逃避打击,零星贩毒者往往将毒品置于一个比较隐蔽的地点,在A地(或在网络上)谈好条件,在B地取到毒资之后,然后用暗语通知买家到C地取毒品。如今有即时转账功能的app(如支付宝、财付通)和位置共享功能的地理软件(如百度地图)降低了零贩犯罪的风险,侦查机关的抓捕活动很难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导致侦查取证难、诉讼证据难收集。
(三)侦查机关认识上的难点
缉毒破案往往是把破大案、缴巨资、抓毒枭放在首位,表彰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缴获毒品的数量,这种激励体制导致了“大宗贩毒争着上,零星贩毒无人管”的现象。此外,零星贩毒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工作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侦查机关历来疏于对零星贩毒的主动打击,到如今,相较于发展迅速的零星贩毒犯罪手段,部分地方侦查机关的打击力量明显处于滞后状态。
二.零星贩毒案件侦查对策
(一)大数据、物联网时代下更要加强情报收集,实现犯罪预测,提高情报导侦在零星贩毒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情报是缉毒工作的生命线”。在禁毒工作方面,我国禁毒部门的情报研判系统的运行模式已日臻成熟,在此基础上,还应开发专门的零星贩毒情报分析平台或拓展现有情报研判系统的应用深度,针对零星贩毒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进行精准分析研判,形成特定的数据分析模型,综合各个数据感知点所汇集的数据材料,及时发现有关零星贩毒犯罪的情报线索。
(二)建立零包累计制度
刑法上虽有规定,但事实上,侦查部门内部缺少实现零包累计打击相应的配套设施。针对零星贩毒证据单一、涉毒数量少的客观实际,侦查部门要强化打击零星贩毒基础工作,将吸贩毒人员基本情况及每次涉毒的讯问、询问材料和人像资料分别归档,以备核实、印证和累计该贩毒人员今后的涉毒情况,和并从重处理。
(三)强化经营意识,建立完善的侦破模式
1.全盘考量,零案专办
在打击零星贩毒工作中,不局限于以案论案,要注意广泛收集零星贩毒线索,综合分析处理,采用“滚雪球”方法,顺线深挖,力争通过每个零案摧毁一条供、运、销贩毒网络。
2.引蛇出洞,诱惑侦查
侦查机关要继续强化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选准破案时机。办案人员不要盲目追求眼前侦查成果,为收集证据完全有必要晚收网,甚至不收网,欲擒故纵,力图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分析获得更多、更深层次的证据。二是杜绝“双套引诱”。侦查机关有时会为行为人既安排“上线”提供毒品,又安排“下线”购买毒品,该种手段称为“双套引诱”,笔者认为,此引诱方式并不属于不得已的被允许使用的侦查方式,应予禁止。
3.运筹帷幄,控制交付
零星贩毒证据难固定,侦查人员在首先在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或毒资之后,缉毒人员应当评估交付风险,进而判断所拥有的侦查资源能否将毒品的贩运和毒资的转移行为完全置于自身控制下;随后应当制定计划并取得合作(侦查机关之间,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与马仔之间等);最后在监控毒品毒资运输移转的基础上果断收网,实现人赃俱获。
4.破案穷挖,由彼及此
一方面,侦破一起零星贩毒案件之后,切莫急躁结案,应当深挖供述信息,抓一犯带一串;另一方面,结合贩毒案件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较大涉案率的特点,不要忽略在其他案件中获得的与零星贩毒有关的信息,以彼案破此案。
参考文献
[1]李建.数字化背景下零星贩毒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028(3):34-36.
[2]杨宏伟.大理市零星贩毒案件的主要特点、成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1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