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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科举是中国古代历史久远的考试制度,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选拔人才的制度有其合理及特色之处。有形的制度是无形观念的基础,近代公务员制度正是吸取了科举公平竞争的选才精髓建立起来的。其对科举制的传承带有浓厚的本土资源的沿袭性,具备了传统文化深刻的印痕。
关键词:近代公务员科举考选传承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2-38-6
南京国民政府从1931年开始推行的文官考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准现代化的人事制度。1927-1937年是国民政府最稳定、经济最有成效的十年,代表了近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方面。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公务员法被各种“战时暂行规定”所取代,而抗战胜利后,由于国民政府忙于内战,也无法集中时间与精力恢复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本论文把涉及到的近代公务员制度的时间界定在这十年,对比科举制这个本土资源,使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近代公务员制度。
一、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实施的社会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抗战前较为完整地建立了一个新的、既有中国传统、又有现代特点的公务员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一)科举考选制度被废除后的选才真空
科举是我国历史上独有的具有开创性,较为平等的以公开竞争为核心的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它开创了通过考试录用人才的先河。相对于先秦的世卿世禄制、汉代的察举制,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来说,科举制确实要公正、合理得多,它给社会上的优秀分子提供了出来作官的可能,成为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鸦片战争后中国国门被迫打开,科举制所培养的人才已适应不了近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据统计,1905年全国工矿企业已达400家左右,铁路、轮船等新式交通事业也逐渐兴起。这些无疑需要大量科学技术人才来操作和管理。同时,新式学堂的急剧增加,需要众多的具有新知识的教师;清末新政中增设的许多政府机构如外交部、商部、学部、度支部、法部、邮传部等,也都需要懂得相关专业的人员。显然科举制无法培养、选拔这类新式人才。1905年科举制度被废除,人们迫切需要一个更公平、更合乎中国社会实际需求的选才制度,西方先进的文官考试制度成为人们的殷切期望。
(二)孙中山文官制度理论的设想
清朝被推翻后,孙中山认为“任官授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为考试”,建立完备的考试选才制度迫在眉睫。为此,他在研究中外选拔人才制度后意识到,第一要仿西方文官制度。即西方各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的一整套从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退休到保障均较为完整的科学管理制度。第二要吸取科举制的精髓,按照英国著名史学家汤因比的说法“实际上现代英国的官吏制度,是仿造帝制中国的官吏制度而建立的。”经过对科举和文官的扬弃,孙中山认为只有把考试院定为中央政府的独立机构,“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孙中山设想的文官考试制度成为后来政府的文官制度的样本。到1921年止,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近代化的文官管理法规、法令体系。
(三)近代中国建立西方文官制度的传统因素
西方文官制度是在吸取科举考试精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带有很强的中国本主性特征,更容易被近代的人们所接受。
首先,考试的传统使公务员考选制度成为亲和力最强的途径。科举对中国封建社会演变发展的巨大影响,甚至大大超出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时空界限。科举考试传统持续一千多年,被废除之后,选官似乎又回到了东汉的混乱局势。“考选制战胜一切形式的举选制,不是哪一位圣人一时问思想火花迸发的产物,而是举选制的腐败性被反复证明后历史所做出的正确选择。”公务员考选制的开始“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科举考试回归故土。当然,这并非简单的回归,而是在全新的更高的层面上的升华,也是传统考试在中华大地的新生。”其次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公务员制度成为首选。官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贵民贱,甚至以官吏阶层高低为标准判断价值的社会群体心理。参加科举考试是广大知识分子改变命运、光宗耀祖,获得高官厚禄、荣华富贵的唯一阶梯。“文官”一词引进中国时,就是作为“官吏”一词的替代来使用的。在中国,官吏的真正含义是做行政官的人。官本位的传统使文官考选有丰厚的土壤环境,即使在近代教育的条件下,科举价值观深深的烙印还时时重现。
二、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对科举制度的传承
应该说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距离科举制的废除已有20多年了,期间的传承环境如时代与政治都已经发生了巨变,科举选它的制度是否还有传承的必要?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一)承科举公平竞争、平等开放、择优录用等选才原则,为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定下基调
1.考选标准公开,按顺序递进选拔人才
科举以儒家经学和文学辞章为主要内容,形式上表现为策论、诗、赋等考试文体,选拔具有忠、君、孝、亲思想和具备相当行政能力和文化素养的官吏队伍,考试标准的公开有利于有志人仕的人知道努力的方向,而符合标准的人可以积极参与竞争。这种先确定人仕资格、铨选合格才授予官职的二级程序与三级考试的规范序列对人才梯队的产生是比较科学的。据一些中外学者的统计,唐朝进士出身的宰相占80%,中唐以后的二十多任宰相,无一不出身进士科。在明、清,科举出身者在高级官员(一、二品以上)中也占绝对优势(附表一),其平均比例是41.7%,正如唐太宗所言:“天下英才,尽人吾彀中矣”。
而近代公务员考试标之公开,主要体现为考试前在报纸发布考试公告,包括考试科目内容、应试资格、报名考试时间地点、体格检验、录取名额、训练及待遇、再试、分发任用等。跟科举三试相仿,公务员考试也分三级考试,按顺序逐级递进,不得跨越。录取后分发各地,经学习一年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任用。据不完全统计,在1949年国民政府撤离大陆前,高等文官考试及格者担任较高职务的就有:1名大使,1名高等法院院长,7名省政府的厅长和省辖市市长,2名行政督察专员,1名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代理校长,10名国大代表,5名立法委员。如果没有抗战的干扰,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公务员考录制度极有可能在中国建立起来。
2.平等竞争,选才最大化
科举中所有待选者机会平等,保证了执政者能从最广泛的范围选拔最合适的人才进入国家管理机构,甚至突破了历来从封建统治阶级——地主阶级中产生权力精英的界限,几乎所有的知识分子都被纳入了科举的轨道。为了达到广招人才的目的,科考考试不限年龄(故有百岁人试的例子)、可多次报考,不问能否及 格,不问出身来历,所以即使是最寒微的士子,只要考试能够及格,就能进入上层社会,有的甚至位至卿相。
与之类似,民国第一届高等考试的考生来源于江苏、湖南等25个省市,16个省份榜上有名。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浙江,在历届文官考选中也是人数最多的;第二届考试的考生则遍及30个省市;第四届考试也达26个省市,因而考试具有全国性意义。自1927-1937年来……计录取各类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外交人员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10,172人,分发中央政府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任事,曾为机关用人制度和实际行政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3.分区取人,相对公平化
科举分区定额取人,使科举可能从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人中选进士,从来自各州府地方的人中选举人,从来自各县的人中选秀才,更有可能使全国每一地方都有被选中的人。仅据广西柳州一州的统计,历代有进士96名,举人827名。在交通、信息不发达的、比较封闭的古代社会环境中,这是了不起的创举。
民国考试院仿科举分区选官的办法,对边远省区的考选也有特别优惠的规定,《高等、首都普通考试边区应考人从宽录取办法》第四条规定,边远省区考生其实到应考人数在五人以上而无一人及格者,得于总成绩审查时,择优从宽录取一人,但第一试或第二试之录取额不以一人为限。一般情况下,录取分数要求在40分以上,而非边区应考人员录取标准则为60分以上。
4.以成绩为准、择优录用
科举按照应试者的成绩择优任用,张榜公布。以考卷为录用依据。清政府还允许乡、会试揭榜后,落试者可领回自己试卷,发现有误可告官。据统计从隋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结束,科举选拔出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就整体而言这是中国历代官员的基本队伍,其中包括一大批极为出色的、有着高度文化素养的政治家和行政管理专家。
择优录用方面,国民政府公务员考选制主要表现在取录严格。从考试程序及内容不难看出,当时对公务员既要求知识广博,又需要专业精深,十分严格。以首届高考为例,考生2177人(报名2185名,8人审查不合格),其中305人兼考其他五种考试,实际人数1872人,实录取100人,录取名额仅有4.67%,正因为考试严格,考试院副院长钮永建的女儿屡次应考,都名落孙山。而许多没有背景的考生,却因成绩优异而得以人选。
5.考选机构公正无私
清代考官及机构的高要求使择优成为可能。考选机关为礼部,考官为朝廷所派翰林院科甲以上人士担任,独立于各省之上。是否录取,朝廷大臣和地方官不得过问,进士科由皇帝亲自主持,大致杜绝作弊可能。
而国民政府考试院是独立机构,任院长二十余年的戴季陶,因其资历及与蒋介石的关系,敢与强权作对,所以国民政府在战前的考选基本公正严明、自始自终。1931年首届高等文官考试,应考外交官、领事官的考生刘锡章平均分为56.159分被误算为51.612分,致使在加分时落选,问题发现后,戴季陶非常重视,在及时为此考生补上分数予以分发的同时,专门呈文国民政府,要求严惩有关人员。因一次小的尚未造成影响的失误以至考试院院长自责到声泪俱下的地步的确难得。而且这种上重下轻的处罚,是民国政府极为少见的。
(二)承科举考试的特色制度,使公务员考试选拔各具科举文化传统
从上表看,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形式、科目、程序等方面都吸取了科举的环环相接、细密有序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传统特色。
1.从严考生与考官资格成为考试的关键
应试公务员考生的保证书制度是科举结保的延续。科举制规定,考生考前要进行结保,分为考生互保和秀才察保,若有舞弊不轨,则同罪共处;1931年《考试复核条例》要求应考人员须有保证书,须由有关人员保证该几个人员并无考试法第六条所列各款及冒名顶替情事;文官考试明文规定主考官和试务人员有子女亲属应考者,应申请回避。而回避制度其实就是北宋以来别头试的直接沿用,即为了防止各级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和门人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屋考试的制度。
近代公务员考试的扃闱制度则沿袭宋太宗时创建的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于贡院,50天不得回家探亲,通过隔绝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请托难以得逞。民国首届高等考试将国民政府礼聘的典试委员、襄试委员、监试委员送人闱后,规定不得与外界往来,不得与家人通任何讯息。直至考试、阅卷、评卷分发完毕并正式榜示之日,才由考试院院长亲自启封开锁。1933年第二届高等文官考试时,改采“半扃闱”制,人闱人在锁闱期间可回家三次,此后即明文规定废止了扃闱制度。
2.实施程序密实的考场管理和防弊办法,保证文官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
科举从考前的结保审查,到考试中的监督控制,一直到考后的复查审核,层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各项录用措施已达最完备和最周密,公务员考试亦有过之而无不及。
(1)试卷弥封制度。对试卷的弥封制度直接沿承北宋的糊名(密封)制度。糊名又称封弥,也就是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的卷头,代之以字号,以防考官阅卷时徇私舞弊。不过,封弥后,考官还可通过辨认笔迹推断考生,故宋真宗时创立了誉录制度,又称易书,即交卷后命他人再照录一篇。评卷官员不知试卷出何人之手而保证评判的公正。
公务员考试的考官规定,典试委员会人员入闱后分科拟订试题,每科试题初拟两套,于各该科目考试日24小时前,密封送考试院院长,启封核定后分科密封,由典试委员长保藏。缮印试题在夜间办理,火漆密封。弥封试卷及制备弥封姓名册(弥封存号和姓名的对照表)时要在监试委员的监试下进行;试卷采用双重密封法,即每一试卷上只有密封的编号而无应考人姓名。这样,即使试卷上的密封被人私拆,也仅暴露编号而不知考生姓名。只有在阅卷结束后,登录成绩时才能从撕册的浮签上查对到姓名。
(2)考场管理密实肃穆。科举的考场管理可谓密不透风。宋代专门设立了监门官、巡铺官,入场时搜查,开场后巡回监察。清代科举设考生单间一号舍,答卷、吃饭、睡觉都在里面。考前张榜排定坐次。应试时必须严格按考试规定应答,为防止考生在试卷中作弊,考试开始一定时间后,监考官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井盖章,使考生无法借代和换券;监考官要在考试结束时,对考生答卷逐项查验,在涂改之处行文注明,杜绝此后在试卷上作手脚的可能;最后,要对已录取的考生进行复查。
民国考试院规定,应考人在规定日期到达考点,考生在座位上坐定后,监试委员高声点名,逐一核对姓名、相片,确认无误后方发给试卷。考生一日两试,交卷后即出场,不留场内。为保公正,监察院派出监试委员,由监察使或监察委员担任,对于考场内外的种种工作,都受监试委员的监督,如果发现有暗通关节等舞弊情形,监试委员即可提出弹劾案。
(3)阅卷规定科学合理。科举依照双重定等第的办法阅卷,如科举分初考与复考两个阶段,以宋考试为 例:点检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查所定等级是否恰当,最后交贡举官取决,实行一篇试卷经三级评定制度,可避免某位考官根据一己之好恶而定高下。
公务员考卷在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也要经过三个委员评阅,阅卷时,各科试卷先由襄试委员用蓝笔初阅计分,再由典试委员用红笔复阅计分,有时两个分数相差很大,以典试委员计分为准。最后还要由院长硃笔抽查。算分的人只知某一弥封成绩不知姓名。决定录取也只称号,录取标准决定后,才在监试委员会监试下,开拆弥封姓名册,在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单上填明姓名,然后造册放榜。口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合并计分,笔试占总分4/5,口试占1/5。
3.从法规行事,公务员考选制度化
科举考试在各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规予以保障,唐、宋、明、清对于报考条件、考试的时间、科目、程序、内容设置、行文要求、阅卷程序、发榜程序及相应待遇都有明文规定。如严惩舞弊的规定,科举制对违犯科举禁规,从中舞弊作祟者,处罚极为严厉。仅晚清时期,因科举案被处死的官员就难以计数,至于遭军、流、降、革等惩处的官员,诸如大学士、左副都御史以及修撰、编修等高官重职者,就更是人数众多了。法制严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而考试院从1931年1月起陆续颁布各种相关法规,“在(国民党政权)末期尚能适用者,计有官制5种。官规3种,考选部分71种,铨叙部分47种。而且,执法也相对较严,对阅卷、评审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1933年2月23日《修正监试法》取消作弊由典试委员长和襄试处主任负全部责任的规定(因舞弊情事属应考人员等之所为,非办理考试人员所能负全责,不得亦不应以办理考试人员负全责论),办理考试人员只负监试不周、因而失察之责,而不得以处罚论!可见处罚非常严厉。
总而言之,公务员考选基本传承了科举的特色机制与精髓,取得一定的成效。如试卷弥封、考官回避、阅卷规则等制度至今仍在应用。据统计,战前考试及格录取的人员从1931-1937年总共是4006人;而战时1938-1943年共33367人。抗战时是抗战前录取人数的8.1倍多,在人数方面有了很大突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许多制度都是虎头蛇尾,唯独公务员考试制度却能基本年年进行,即使在抗日战争的环境下仍坚持如旧,这说明废除科举后新的考试制度的平等竞争性是有目共睹的,否则不可能对各个阶层的有识之士有那么大吸引力。另外公务员考选近代化与传统性交替、科学与守旧互联的特色过程与当时社会背景也是相符的,中国正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阶段,很多制度都带有过渡性质。
作者简介:陈小锦(1970年生),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制度史。
责任编辑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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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代公务员科举考选传承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2-38-6
南京国民政府从1931年开始推行的文官考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准现代化的人事制度。1927-1937年是国民政府最稳定、经济最有成效的十年,代表了近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方面。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公务员法被各种“战时暂行规定”所取代,而抗战胜利后,由于国民政府忙于内战,也无法集中时间与精力恢复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本论文把涉及到的近代公务员制度的时间界定在这十年,对比科举制这个本土资源,使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近代公务员制度。
一、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实施的社会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抗战前较为完整地建立了一个新的、既有中国传统、又有现代特点的公务员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一)科举考选制度被废除后的选才真空
科举是我国历史上独有的具有开创性,较为平等的以公开竞争为核心的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它开创了通过考试录用人才的先河。相对于先秦的世卿世禄制、汉代的察举制,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来说,科举制确实要公正、合理得多,它给社会上的优秀分子提供了出来作官的可能,成为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鸦片战争后中国国门被迫打开,科举制所培养的人才已适应不了近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据统计,1905年全国工矿企业已达400家左右,铁路、轮船等新式交通事业也逐渐兴起。这些无疑需要大量科学技术人才来操作和管理。同时,新式学堂的急剧增加,需要众多的具有新知识的教师;清末新政中增设的许多政府机构如外交部、商部、学部、度支部、法部、邮传部等,也都需要懂得相关专业的人员。显然科举制无法培养、选拔这类新式人才。1905年科举制度被废除,人们迫切需要一个更公平、更合乎中国社会实际需求的选才制度,西方先进的文官考试制度成为人们的殷切期望。
(二)孙中山文官制度理论的设想
清朝被推翻后,孙中山认为“任官授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为考试”,建立完备的考试选才制度迫在眉睫。为此,他在研究中外选拔人才制度后意识到,第一要仿西方文官制度。即西方各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的一整套从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退休到保障均较为完整的科学管理制度。第二要吸取科举制的精髓,按照英国著名史学家汤因比的说法“实际上现代英国的官吏制度,是仿造帝制中国的官吏制度而建立的。”经过对科举和文官的扬弃,孙中山认为只有把考试院定为中央政府的独立机构,“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孙中山设想的文官考试制度成为后来政府的文官制度的样本。到1921年止,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近代化的文官管理法规、法令体系。
(三)近代中国建立西方文官制度的传统因素
西方文官制度是在吸取科举考试精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带有很强的中国本主性特征,更容易被近代的人们所接受。
首先,考试的传统使公务员考选制度成为亲和力最强的途径。科举对中国封建社会演变发展的巨大影响,甚至大大超出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时空界限。科举考试传统持续一千多年,被废除之后,选官似乎又回到了东汉的混乱局势。“考选制战胜一切形式的举选制,不是哪一位圣人一时问思想火花迸发的产物,而是举选制的腐败性被反复证明后历史所做出的正确选择。”公务员考选制的开始“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科举考试回归故土。当然,这并非简单的回归,而是在全新的更高的层面上的升华,也是传统考试在中华大地的新生。”其次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公务员制度成为首选。官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贵民贱,甚至以官吏阶层高低为标准判断价值的社会群体心理。参加科举考试是广大知识分子改变命运、光宗耀祖,获得高官厚禄、荣华富贵的唯一阶梯。“文官”一词引进中国时,就是作为“官吏”一词的替代来使用的。在中国,官吏的真正含义是做行政官的人。官本位的传统使文官考选有丰厚的土壤环境,即使在近代教育的条件下,科举价值观深深的烙印还时时重现。
二、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对科举制度的传承
应该说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距离科举制的废除已有20多年了,期间的传承环境如时代与政治都已经发生了巨变,科举选它的制度是否还有传承的必要?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一)承科举公平竞争、平等开放、择优录用等选才原则,为近代公务员考选制度定下基调
1.考选标准公开,按顺序递进选拔人才
科举以儒家经学和文学辞章为主要内容,形式上表现为策论、诗、赋等考试文体,选拔具有忠、君、孝、亲思想和具备相当行政能力和文化素养的官吏队伍,考试标准的公开有利于有志人仕的人知道努力的方向,而符合标准的人可以积极参与竞争。这种先确定人仕资格、铨选合格才授予官职的二级程序与三级考试的规范序列对人才梯队的产生是比较科学的。据一些中外学者的统计,唐朝进士出身的宰相占80%,中唐以后的二十多任宰相,无一不出身进士科。在明、清,科举出身者在高级官员(一、二品以上)中也占绝对优势(附表一),其平均比例是41.7%,正如唐太宗所言:“天下英才,尽人吾彀中矣”。
而近代公务员考试标之公开,主要体现为考试前在报纸发布考试公告,包括考试科目内容、应试资格、报名考试时间地点、体格检验、录取名额、训练及待遇、再试、分发任用等。跟科举三试相仿,公务员考试也分三级考试,按顺序逐级递进,不得跨越。录取后分发各地,经学习一年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任用。据不完全统计,在1949年国民政府撤离大陆前,高等文官考试及格者担任较高职务的就有:1名大使,1名高等法院院长,7名省政府的厅长和省辖市市长,2名行政督察专员,1名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代理校长,10名国大代表,5名立法委员。如果没有抗战的干扰,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公务员考录制度极有可能在中国建立起来。
2.平等竞争,选才最大化
科举中所有待选者机会平等,保证了执政者能从最广泛的范围选拔最合适的人才进入国家管理机构,甚至突破了历来从封建统治阶级——地主阶级中产生权力精英的界限,几乎所有的知识分子都被纳入了科举的轨道。为了达到广招人才的目的,科考考试不限年龄(故有百岁人试的例子)、可多次报考,不问能否及 格,不问出身来历,所以即使是最寒微的士子,只要考试能够及格,就能进入上层社会,有的甚至位至卿相。
与之类似,民国第一届高等考试的考生来源于江苏、湖南等25个省市,16个省份榜上有名。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浙江,在历届文官考选中也是人数最多的;第二届考试的考生则遍及30个省市;第四届考试也达26个省市,因而考试具有全国性意义。自1927-1937年来……计录取各类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外交人员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10,172人,分发中央政府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任事,曾为机关用人制度和实际行政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3.分区取人,相对公平化
科举分区定额取人,使科举可能从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人中选进士,从来自各州府地方的人中选举人,从来自各县的人中选秀才,更有可能使全国每一地方都有被选中的人。仅据广西柳州一州的统计,历代有进士96名,举人827名。在交通、信息不发达的、比较封闭的古代社会环境中,这是了不起的创举。
民国考试院仿科举分区选官的办法,对边远省区的考选也有特别优惠的规定,《高等、首都普通考试边区应考人从宽录取办法》第四条规定,边远省区考生其实到应考人数在五人以上而无一人及格者,得于总成绩审查时,择优从宽录取一人,但第一试或第二试之录取额不以一人为限。一般情况下,录取分数要求在40分以上,而非边区应考人员录取标准则为60分以上。
4.以成绩为准、择优录用
科举按照应试者的成绩择优任用,张榜公布。以考卷为录用依据。清政府还允许乡、会试揭榜后,落试者可领回自己试卷,发现有误可告官。据统计从隋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结束,科举选拔出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就整体而言这是中国历代官员的基本队伍,其中包括一大批极为出色的、有着高度文化素养的政治家和行政管理专家。
择优录用方面,国民政府公务员考选制主要表现在取录严格。从考试程序及内容不难看出,当时对公务员既要求知识广博,又需要专业精深,十分严格。以首届高考为例,考生2177人(报名2185名,8人审查不合格),其中305人兼考其他五种考试,实际人数1872人,实录取100人,录取名额仅有4.67%,正因为考试严格,考试院副院长钮永建的女儿屡次应考,都名落孙山。而许多没有背景的考生,却因成绩优异而得以人选。
5.考选机构公正无私
清代考官及机构的高要求使择优成为可能。考选机关为礼部,考官为朝廷所派翰林院科甲以上人士担任,独立于各省之上。是否录取,朝廷大臣和地方官不得过问,进士科由皇帝亲自主持,大致杜绝作弊可能。
而国民政府考试院是独立机构,任院长二十余年的戴季陶,因其资历及与蒋介石的关系,敢与强权作对,所以国民政府在战前的考选基本公正严明、自始自终。1931年首届高等文官考试,应考外交官、领事官的考生刘锡章平均分为56.159分被误算为51.612分,致使在加分时落选,问题发现后,戴季陶非常重视,在及时为此考生补上分数予以分发的同时,专门呈文国民政府,要求严惩有关人员。因一次小的尚未造成影响的失误以至考试院院长自责到声泪俱下的地步的确难得。而且这种上重下轻的处罚,是民国政府极为少见的。
(二)承科举考试的特色制度,使公务员考试选拔各具科举文化传统
从上表看,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形式、科目、程序等方面都吸取了科举的环环相接、细密有序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传统特色。
1.从严考生与考官资格成为考试的关键
应试公务员考生的保证书制度是科举结保的延续。科举制规定,考生考前要进行结保,分为考生互保和秀才察保,若有舞弊不轨,则同罪共处;1931年《考试复核条例》要求应考人员须有保证书,须由有关人员保证该几个人员并无考试法第六条所列各款及冒名顶替情事;文官考试明文规定主考官和试务人员有子女亲属应考者,应申请回避。而回避制度其实就是北宋以来别头试的直接沿用,即为了防止各级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和门人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屋考试的制度。
近代公务员考试的扃闱制度则沿袭宋太宗时创建的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于贡院,50天不得回家探亲,通过隔绝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请托难以得逞。民国首届高等考试将国民政府礼聘的典试委员、襄试委员、监试委员送人闱后,规定不得与外界往来,不得与家人通任何讯息。直至考试、阅卷、评卷分发完毕并正式榜示之日,才由考试院院长亲自启封开锁。1933年第二届高等文官考试时,改采“半扃闱”制,人闱人在锁闱期间可回家三次,此后即明文规定废止了扃闱制度。
2.实施程序密实的考场管理和防弊办法,保证文官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
科举从考前的结保审查,到考试中的监督控制,一直到考后的复查审核,层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各项录用措施已达最完备和最周密,公务员考试亦有过之而无不及。
(1)试卷弥封制度。对试卷的弥封制度直接沿承北宋的糊名(密封)制度。糊名又称封弥,也就是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的卷头,代之以字号,以防考官阅卷时徇私舞弊。不过,封弥后,考官还可通过辨认笔迹推断考生,故宋真宗时创立了誉录制度,又称易书,即交卷后命他人再照录一篇。评卷官员不知试卷出何人之手而保证评判的公正。
公务员考试的考官规定,典试委员会人员入闱后分科拟订试题,每科试题初拟两套,于各该科目考试日24小时前,密封送考试院院长,启封核定后分科密封,由典试委员长保藏。缮印试题在夜间办理,火漆密封。弥封试卷及制备弥封姓名册(弥封存号和姓名的对照表)时要在监试委员的监试下进行;试卷采用双重密封法,即每一试卷上只有密封的编号而无应考人姓名。这样,即使试卷上的密封被人私拆,也仅暴露编号而不知考生姓名。只有在阅卷结束后,登录成绩时才能从撕册的浮签上查对到姓名。
(2)考场管理密实肃穆。科举的考场管理可谓密不透风。宋代专门设立了监门官、巡铺官,入场时搜查,开场后巡回监察。清代科举设考生单间一号舍,答卷、吃饭、睡觉都在里面。考前张榜排定坐次。应试时必须严格按考试规定应答,为防止考生在试卷中作弊,考试开始一定时间后,监考官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井盖章,使考生无法借代和换券;监考官要在考试结束时,对考生答卷逐项查验,在涂改之处行文注明,杜绝此后在试卷上作手脚的可能;最后,要对已录取的考生进行复查。
民国考试院规定,应考人在规定日期到达考点,考生在座位上坐定后,监试委员高声点名,逐一核对姓名、相片,确认无误后方发给试卷。考生一日两试,交卷后即出场,不留场内。为保公正,监察院派出监试委员,由监察使或监察委员担任,对于考场内外的种种工作,都受监试委员的监督,如果发现有暗通关节等舞弊情形,监试委员即可提出弹劾案。
(3)阅卷规定科学合理。科举依照双重定等第的办法阅卷,如科举分初考与复考两个阶段,以宋考试为 例:点检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查所定等级是否恰当,最后交贡举官取决,实行一篇试卷经三级评定制度,可避免某位考官根据一己之好恶而定高下。
公务员考卷在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也要经过三个委员评阅,阅卷时,各科试卷先由襄试委员用蓝笔初阅计分,再由典试委员用红笔复阅计分,有时两个分数相差很大,以典试委员计分为准。最后还要由院长硃笔抽查。算分的人只知某一弥封成绩不知姓名。决定录取也只称号,录取标准决定后,才在监试委员会监试下,开拆弥封姓名册,在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单上填明姓名,然后造册放榜。口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合并计分,笔试占总分4/5,口试占1/5。
3.从法规行事,公务员考选制度化
科举考试在各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规予以保障,唐、宋、明、清对于报考条件、考试的时间、科目、程序、内容设置、行文要求、阅卷程序、发榜程序及相应待遇都有明文规定。如严惩舞弊的规定,科举制对违犯科举禁规,从中舞弊作祟者,处罚极为严厉。仅晚清时期,因科举案被处死的官员就难以计数,至于遭军、流、降、革等惩处的官员,诸如大学士、左副都御史以及修撰、编修等高官重职者,就更是人数众多了。法制严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而考试院从1931年1月起陆续颁布各种相关法规,“在(国民党政权)末期尚能适用者,计有官制5种。官规3种,考选部分71种,铨叙部分47种。而且,执法也相对较严,对阅卷、评审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1933年2月23日《修正监试法》取消作弊由典试委员长和襄试处主任负全部责任的规定(因舞弊情事属应考人员等之所为,非办理考试人员所能负全责,不得亦不应以办理考试人员负全责论),办理考试人员只负监试不周、因而失察之责,而不得以处罚论!可见处罚非常严厉。
总而言之,公务员考选基本传承了科举的特色机制与精髓,取得一定的成效。如试卷弥封、考官回避、阅卷规则等制度至今仍在应用。据统计,战前考试及格录取的人员从1931-1937年总共是4006人;而战时1938-1943年共33367人。抗战时是抗战前录取人数的8.1倍多,在人数方面有了很大突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许多制度都是虎头蛇尾,唯独公务员考试制度却能基本年年进行,即使在抗日战争的环境下仍坚持如旧,这说明废除科举后新的考试制度的平等竞争性是有目共睹的,否则不可能对各个阶层的有识之士有那么大吸引力。另外公务员考选近代化与传统性交替、科学与守旧互联的特色过程与当时社会背景也是相符的,中国正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阶段,很多制度都带有过渡性质。
作者简介:陈小锦(1970年生),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制度史。
责任编辑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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