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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孝通先生的学术专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问世以后,中国乡土社会问题在学术领域中被正式提了出来。而对于这一学术热点,笔者打算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的(不单是思想上抑或行文构思上),这样一来便“似欲脱旧来窠臼,故设事力求其奇。”
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不断发掘和演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民间、行政、司法机制(主体、性质);协商、调解与裁决(方式);劳动、家事、商事等各种专门机制(纠纷类型);传统社区调解、商事仲裁、现代强制仲裁,职业化调解、公益性机制、营利性机制等(历史渊源与形式)。笔者在这里拟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手,从一部法律电影中的纠纷化解方式和策略来探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之所以选择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来作为本文论述的落脚点,是因为如下原因:首先、“人对‘美’的追求是出于本性,是自发的;对‘善’的追求是受到某种约束和半自觉的;对‘真’的追求却需要更多的勇气和自觉”,“艺术真实、电影真实和与现实主义之间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艺术无时无刻不在反映着现实,它来源和扎根于现实又超越和高于现实,通过一部反映法律题材的电影去探讨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其次、该部电影无论在业界还是法学界早已家喻户晓,蜚声海外,摈弃它所运用的电影技术不谈,仅就其写实性而言,就值得我们好好去探讨。最后、选择从它切入论题的关键原因在于该电影与本文论述的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具有某种高度的关联,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它当之无愧成为我在探讨一些问题时绕不过去的素材。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偏远农村地区,由于地缘上与外界喧嚣的城市之间的联系被很大程度上隔离,外来的“先进文明”和法律政治对其渗透上相对于处于现实政治统治力量牢牢控制的城市而言,在程度略轻,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契约,文化和习俗在向这部分地区渗透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过滤掉不少。于此,“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是源于地缘上与外界的天然隔离以及人口的不流动,“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从人和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就是孤立和隔膜”,并且“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这样就形成了与市民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形态——乡土社会一个传统和习俗被完好保存并不断传递和继承的社会。在这个乡土社会里,群体性因素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乡土社会中具有巨大的群体性力量,并且存有在群体性力量支配下产生和运作的村规民约,以及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这些不成文规则和习惯、惯例的民间权威。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与国家法共存的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里对人们的生活和交易产生了巨大的规制力量,而对这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的民间权威针对乡土社会中发生的个案而进行演绎所得出的裁决却得到了生活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群体性认同。就这样,基于乡规民约和民间权威的这种结合使得这种传统社会得以保持某种持续并周而复始地继续运转。
然而,随着建立法治社会口号的提出以及“送法下乡”被不断的实践,这种中国传统社会所孕育出来的社会圈子发生了一些动摇:作为市民社会游戏规则的国家法律被引入进来,这与乡土社会原来内生的乡规民约形成了二元对立;国家政治权力也试图对作为乡土社会发源地的广大农村进一步加大干预,作为国家权威一种代表的法官和传统意义上的民间权威产生了接洽与互动;在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上,一些乡下人不再仅仅满足于在民间权威的主持下依靠乡规民约去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转而采用市民社会中惯常的机制来满足自己的诉求。而诸如此类变化更是在人口流动性加大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下不断加深。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的开片构建了一个发展变革的时代背景:从事“流动法庭”工作数十年的书记员(杨阿姨)因为文凭与年龄的问题而不得不退休,取代她的是刚法律本科毕业的阿洛,革旧换新的人事变动是当今改革如火如荼的文明社会的一个缩影。然而,导演很快将镜头切换到了古老的地域——窄小的山路已容不下汽车的轮胎,原始的马匹成了唯一的交通工具。当象征司法权力的国徽挂在马背上时,“马背上的法庭”就形象地映入观众的眼帘。这样一支队伍由五十几岁的法官老冯;即将因政策变动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第一次下乡参加马背法庭的彝族大学生阿洛组成。除此之外,还有队伍的特殊成员——老马。电影讲述了如下几段故事:在普米族的山寨,老冯热心的处理了猪拱罐罐山的事件;在摩梭人的沼泽,阿洛因为不慎,丢失了象征国家权利的国徽,老冯一行人求助当地的女长老,终于找回了国徽。最后,他们走到了阿洛新娘子的家乡……在这里,因为一个意外发生的小案件,他们的命运和情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与老冯的见解和看法的不同,阿洛带着新娘子逃跑了,背叛了这条在他看来没有前途和希望的路。
上述几段小故事组成了该电影的全部情节内容,除此之外,导演在细节方面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从表面上看,这几个故事情节是彼此孤立的,似乎相互之间没有多少瓜葛。但是,一旦将其放入到乡土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参酌作为故事的主体的马背上的法庭,不免看到这些看似分崩离析的故事碎片其实存在紧凑的逻辑联系,影片反映了基层法院在乡土社会中办理案件的清晰流程。而笔者正是意图结合法律知识对这些小故事进行加工和再现,从而还原目前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原貌,剖析其中蕴含的法理,并分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运用的前景。
“法律一体”与“法律多元”:生活在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
·乡土社会纠纷中司法机器的介入
当象征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器把乡土社会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后,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纠纷解决上便面临着另外一种更有力的选择。这些普普通通的百姓,常常把诸如夫妻之间吵架、邻里之间不和、恋人之间闹别扭、父母与子女有矛盾这类家长里短的问题,呈送法院裁决或交由仲裁机构处理。原告们相信,这些机构是无私的,一定会还他们一个公道;同时,在一些原告看来,“打官司”、“上法院”本身就是对被告的报复,也是自己的一种权利。然而,法院的工作人员却把这类案件视作“垃圾案件”,谁都不愿意处理。影片中一个很有趣的故事反映了这一情况。当老冯等三人组成的马背上的法庭进入普米族的山寨时,他们遇到了一件有关猪拱罐罐山的案子。在这里,原告在纠纷发生后并没有诉诸于像自力救济和乡规民约等其他的救济方式,而是当然地向法院“投诚”。作为当事人的原告选择让法院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而作为“侵权方”的被告亦没有采取与之相对抗的另一种方式(如纠纷发生后立即以乡规民约和村民习俗所认可的方式去主动补偿),这说明在矛盾发生后,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发生了动摇,从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可以看出,他们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其解决纠纷的模式是十分认可的,这些人潜意识里存在着对公正的信服,并希望自己所渴望的公正通过法院的裁决予以实现和认定。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入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中来了。 ·从“法律一体”到“法律多元”
“法律一体”实际上不仅仅是在描述一个现象,更是在指代一个过程。他描述的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正式的和被认可的有约束力规则的国家制定法对现代社会生活各方面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加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深入渗透,原本调整社会的规范系统中的其他规则(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的作用不断消弭,并逐渐被法律所取代或表现出法律的样态。从而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法律统摄全局,总览各方的局面,此乃我之所谓“法律一体”的诠释,当然关于“法律一体”内涵之为何还有其他多种不同的界定,我在这里对其如此定义亦是基于使其服从和服务于本文论题的考虑。
“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的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文化。”这个因为我们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解读,而文化本身又是多元的,所以,难免会得出法律多元的意蕴。然而,如果我们撇开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去保证实施的法的定义构成要件,而单纯从法的调整行为的有约束力的规则的角度去观察,现实中以调整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之行为为目的而存在的规则是不胜枚举的,它们超越了法律的内涵并实际发挥着法律的秩序、效率和公平的作用,但这些以规则形式存在的东西又明显不同于道德和伦理等其他社会规则(或许其中包含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性因素),因为“同其他规则相比,法律规则能够以更明确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故而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是迥异的。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法律可谓是多元的。因而,我将法律多元进行这样的理解:法律本身包括以法律样态存在的规则所组成的调整社会的具有逻辑联系的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种规则都在一定的“域”内发挥各自的作用,规则之间在作用发挥上存在着共振和对抗,但在总体上维持一种规则体系内在的和谐。
在司法机器逐渐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也逐渐发生演变,从原来的一元的乡规民约向着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共生的局面并由此而衍生出的调解(正式和非正式)、裁决(行政和司法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专业中介机构)等所构成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演变。故而,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演进,传统意义上孤立隔膜的乡土社会已经慢慢淡出我们的视野,随之而生的是“送法下乡”实践中国家法律规则作用和影响下孕育的乡土社会的变体。在这样的乡土社会,无论是传统的乡规民约还是被送到乡下的“法律规则”都产生了变异。由于某种程度上两者存在暗合与差异,并在相互作用下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在这种情境下产生了这样奇妙的变化:成文的国家制定法和被送到乡下司法实践中的国家制定法之间已然迥异,实践中的国家制定法在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也受到乡规民约的顽强抵抗和不断侵袭。从表面上看,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正在被不断放大,原来作为乡土社会本土性因素的乡规民约日益为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所摈弃,成了被束之高阁的“古董”,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作为乡土社会传统性因素的乡规民约始终保持着巨大的生命力,只不过其在形式上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借助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外在表达,在和国家法律相结合中对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予以维持而已。正是有了这个变化,也才诞生了“法律一体”与“法律多元”相互之间在乡土社会中的不断争斗和妥协。
诉讼的话语: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生活在乡土社会中人的法律意识
当国家法律被送到“乡下”、乡土社会中的乡规民约开始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发挥着作用。这种变化从电影中可见一斑:当这个马背上的法庭在一个村寨里开始着手处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时候,若乡规民约则应裁决让起诉离婚的一方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由另一方所有,而如果依据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的规定,则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酌情适当多分或者少分(当事人关于离婚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问题和所有权归属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又产生了新的变化)。但在对这起案件的处理问题上,资格老道的冯法官显然在两种规则的权衡之间进行了取舍,他认可了当地乡规民约中的处理方式并拟打算以法院裁决的形式赋予这一处理方式以合法性,但又惮于国家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所以最后在两种处理方式之间做了灵活的妥协,即表面上认可乡规民约对这起案件的裁决,但内心中又不忘借助国家法律的威慑力量对当事人晓以利害,最终使得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和解,从而以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平息了纠纷,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在这里,法官权衡之下的取舍和选择换来了合作博弈的成果,既避免了片面适用某一种处理方式所造成的纠纷处理不彻底的局面,也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使得“送法下乡”的实践得以继续进行,也起到了弘扬法制,在乡土社会传播法律文化的作用。然而,或许是法官的不自觉行为,他们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又在乡土社会催生了另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的产生,即调解。
但是,我们通过对之前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考虑,以及对这种调解方式与一般意义上调解方式的差异分析,可以得出这种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与乡土社会的“内在适应性”特征:首先、这种调解方式在其运用上结合了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而这种“地方性知识”是乡土社会自身孕育的,故而这种调解方式超脱了单纯的法律运用和道德说教;其次、这种调解的主体是在法官这一角色的积极参与和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对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发挥着主导功能;再次、这种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特定的作用“场域”,不同情形下所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方法是殊异的;最后、这种法院主导下的调解纠纷解决模式是在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国家法律”向乡土社会普及、推广的过程中逐渐孕育、产生的,是“熟人社会”在新时代的产物,与此相伴随的是乡土社会的“传统权威力量”与法院所代表的“国家权威”之间的置换并使这种“国家权威”不断具有传统权威因素而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形成一种以“国家权威”为外在形式的新的权威力量,它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这种法院积极参与的纠纷解决模式运用过程中,所使用的“话语”有三种:第一,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法律话语;第二,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道德话语;第三,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治疗性话语。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乡土社会中人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通过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与熟人纠纷中的力量,但当问题进入法院后他们便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电影中法官主导下几个案件的结案方式正反映了这种情况)。反观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看到他们常坚持把邻里之间的纠纷交给法院,把邻里之间的吵闹、夫妻关系不和以及子女不孝之类的问题当成一个法律问题,到法院寻求帮助,因为他们相信法院能够帮助他们,法院应是她们的庇护所。他们到法院时看到法律制度对他们是有帮助的,并且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利得到这种帮助。这些原告把法院看成是有责任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的机构。此外,他们认为运用法律规则和权威去解决问题比暴力等更文明、更合理,也能得到更大的心理满足。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前景与展望: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法院代表的“国家权威”的马车在乡土社会不断行走,留下了一道道深深的车辙。这种活动在向乡土社会传播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促进国家权力和法制观念不断向乡土社会渗透,在传统与现代的文明与野蛮的不断对立、碰撞中,熟人与陌生人的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逐渐走向妥协和融合,进而催生出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地方性知识”与法律范式协同作用下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这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多元化色彩。
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运用作为国家权力机器的法院来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明确的、可分析的话语:法律的话语(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道德话语(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和治疗性话语(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当一个人来到法院,他的问题就已经进入了其中一个或几个话语框架之重。一旦走上法庭,他们会发现法庭试图将他们的问题重新放入另一个话语框架之重,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意见相左时,便会产生几种话语的碰撞,最后的争议裁决会重视哪一种话语,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中的各方中谁掌握了优势话语权以及当事人运用这种话语阐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技巧。以法律为例,其不仅提供了一种人们用来理解自己和社会关系的语言,它同时也会施以经济惩罚、让人坐牢、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法律开辟了渠道,强调执行国家强制力,无论法律是否使用强制力,潜在的强制力总是存在的。法律影响人们意识的力量依靠它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创造构成这个社会的符号和范畴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能在这些符号和范畴背后施加强制力,使人们服从于他对事件和关系解释的能力。即使当法律的控制力很弱甚至是放弃的时候,对于人际关系问题,潜在的以脱离日常生活形式出现的控制总是存在的
几种话语在特定场域中交互使用并地方性知识的参与下产生的解纷方式形成了乡土社会在纠纷解决模式上的特色。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中,在“法律多元”的本土化语境下,这种现象的产生正反映了乡土社会在新形势下的适应性转变。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文以最高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公民权的正当性。在法律方面,公民享有平等机会通过诉讼等法律资源获得法律救济乃是公民权的当然之意。宪法之所谓的平等,除了指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之外,还包括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然而,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以及各地之间的差异性,特别是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经济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虽然这些地区的人们同样身为我国公民之一员,但法律资源在各地之间的配置以及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途径的可获得性和成本是不同的。概言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权利平等和地方差异的博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之一种除了具有管制手段的意蕴外,其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的价值更是不断得到彰显。在作为国家权力控制核心的城市,法律在纠纷解决中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当法律的力量向作为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边缘的乡村延伸的过程中,这一规律是否被继续遵循还是被打破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传统与现代、文明与野蛮、法治与伦理道德,表面上,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价值论的二元对立,但也不能忽视其相互之间在妥协与合作后之后所产生的适应性转变。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视域下,在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之外,产生了一些诸如调解和仲裁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模式。从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社会矛盾的恢复以及社会秩序的维稳等价值取向上看,在不同纠纷类型中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选择。这种诞生于乡土社会、其内涵随着时代发展被不断丰富的纠纷模式在乡土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对纠纷解决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的情形之下,法院在乡土社会的秩序恢复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结合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以及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对其进行改革以发挥最大功效成为了一种必要。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这种必要正不断被发现,并通过越来越多案件的处理的过程实践和发展。
结语
认识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完善,这是哲学中认识论所反映的人类认识问题的一般路径。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之产生和完善亦是如此,它发生于乡土社会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通过不断地遍历和反复而为人们所认知,然后在大量经验和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得到总结,最终又要将这些理论化的原则回复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检验和不断完善。要达成这一目标,除了要有正确的认识论之外,科学的方法论也是不可或缺的。就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这一法律和社会现象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除了要运用通常的法学领域内的规范分析,于法律范畴之内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国家的宏观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以方便对其认知之外,更多的还是要借鉴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田野调查中获取量化的数据和资料,明晰法律在基层社会运行的机理,去发现掩藏在“法律真实”之后的“客观真实”。
诉讼是一种司法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类似法律、道德话语等一系列话语被不断运用,各种掌握话语权的主体在诉讼框架下运用这些话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展开激烈的博弈。在乡土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正是在“地方性知识”的影响下运用各种话语推动纠纷的解决进程,要描绘乡土社会的司法图景,这些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运用到的话语实践是不可忽视的。本文笔者以反映法律题材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切入点,展开了对乡土社会司法实践中诉讼话语的发掘工作。回溯初衷,乃希望藉此以反映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在新时代下的特色,并赋予其合理性论证。于其前景,众多成功的案例为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未来的发展中,这种纠纷解决路径将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外延之一而不断得到重视。实际上,在运用这一模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地方性知识”等本土化因素的权衡考量已经开始对其他地区的纠纷解决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即强调司法的具体化、司法的社会影响以及司法与社会的互动等。
(张俊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相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不断发掘和演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民间、行政、司法机制(主体、性质);协商、调解与裁决(方式);劳动、家事、商事等各种专门机制(纠纷类型);传统社区调解、商事仲裁、现代强制仲裁,职业化调解、公益性机制、营利性机制等(历史渊源与形式)。笔者在这里拟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手,从一部法律电影中的纠纷化解方式和策略来探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之所以选择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来作为本文论述的落脚点,是因为如下原因:首先、“人对‘美’的追求是出于本性,是自发的;对‘善’的追求是受到某种约束和半自觉的;对‘真’的追求却需要更多的勇气和自觉”,“艺术真实、电影真实和与现实主义之间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艺术无时无刻不在反映着现实,它来源和扎根于现实又超越和高于现实,通过一部反映法律题材的电影去探讨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其次、该部电影无论在业界还是法学界早已家喻户晓,蜚声海外,摈弃它所运用的电影技术不谈,仅就其写实性而言,就值得我们好好去探讨。最后、选择从它切入论题的关键原因在于该电影与本文论述的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具有某种高度的关联,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它当之无愧成为我在探讨一些问题时绕不过去的素材。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偏远农村地区,由于地缘上与外界喧嚣的城市之间的联系被很大程度上隔离,外来的“先进文明”和法律政治对其渗透上相对于处于现实政治统治力量牢牢控制的城市而言,在程度略轻,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契约,文化和习俗在向这部分地区渗透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过滤掉不少。于此,“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是源于地缘上与外界的天然隔离以及人口的不流动,“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从人和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就是孤立和隔膜”,并且“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这样就形成了与市民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形态——乡土社会一个传统和习俗被完好保存并不断传递和继承的社会。在这个乡土社会里,群体性因素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乡土社会中具有巨大的群体性力量,并且存有在群体性力量支配下产生和运作的村规民约,以及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这些不成文规则和习惯、惯例的民间权威。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与国家法共存的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里对人们的生活和交易产生了巨大的规制力量,而对这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的民间权威针对乡土社会中发生的个案而进行演绎所得出的裁决却得到了生活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群体性认同。就这样,基于乡规民约和民间权威的这种结合使得这种传统社会得以保持某种持续并周而复始地继续运转。
然而,随着建立法治社会口号的提出以及“送法下乡”被不断的实践,这种中国传统社会所孕育出来的社会圈子发生了一些动摇:作为市民社会游戏规则的国家法律被引入进来,这与乡土社会原来内生的乡规民约形成了二元对立;国家政治权力也试图对作为乡土社会发源地的广大农村进一步加大干预,作为国家权威一种代表的法官和传统意义上的民间权威产生了接洽与互动;在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上,一些乡下人不再仅仅满足于在民间权威的主持下依靠乡规民约去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转而采用市民社会中惯常的机制来满足自己的诉求。而诸如此类变化更是在人口流动性加大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下不断加深。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的开片构建了一个发展变革的时代背景:从事“流动法庭”工作数十年的书记员(杨阿姨)因为文凭与年龄的问题而不得不退休,取代她的是刚法律本科毕业的阿洛,革旧换新的人事变动是当今改革如火如荼的文明社会的一个缩影。然而,导演很快将镜头切换到了古老的地域——窄小的山路已容不下汽车的轮胎,原始的马匹成了唯一的交通工具。当象征司法权力的国徽挂在马背上时,“马背上的法庭”就形象地映入观众的眼帘。这样一支队伍由五十几岁的法官老冯;即将因政策变动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第一次下乡参加马背法庭的彝族大学生阿洛组成。除此之外,还有队伍的特殊成员——老马。电影讲述了如下几段故事:在普米族的山寨,老冯热心的处理了猪拱罐罐山的事件;在摩梭人的沼泽,阿洛因为不慎,丢失了象征国家权利的国徽,老冯一行人求助当地的女长老,终于找回了国徽。最后,他们走到了阿洛新娘子的家乡……在这里,因为一个意外发生的小案件,他们的命运和情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与老冯的见解和看法的不同,阿洛带着新娘子逃跑了,背叛了这条在他看来没有前途和希望的路。
上述几段小故事组成了该电影的全部情节内容,除此之外,导演在细节方面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从表面上看,这几个故事情节是彼此孤立的,似乎相互之间没有多少瓜葛。但是,一旦将其放入到乡土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参酌作为故事的主体的马背上的法庭,不免看到这些看似分崩离析的故事碎片其实存在紧凑的逻辑联系,影片反映了基层法院在乡土社会中办理案件的清晰流程。而笔者正是意图结合法律知识对这些小故事进行加工和再现,从而还原目前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原貌,剖析其中蕴含的法理,并分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运用的前景。
“法律一体”与“法律多元”:生活在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
·乡土社会纠纷中司法机器的介入
当象征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器把乡土社会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后,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纠纷解决上便面临着另外一种更有力的选择。这些普普通通的百姓,常常把诸如夫妻之间吵架、邻里之间不和、恋人之间闹别扭、父母与子女有矛盾这类家长里短的问题,呈送法院裁决或交由仲裁机构处理。原告们相信,这些机构是无私的,一定会还他们一个公道;同时,在一些原告看来,“打官司”、“上法院”本身就是对被告的报复,也是自己的一种权利。然而,法院的工作人员却把这类案件视作“垃圾案件”,谁都不愿意处理。影片中一个很有趣的故事反映了这一情况。当老冯等三人组成的马背上的法庭进入普米族的山寨时,他们遇到了一件有关猪拱罐罐山的案子。在这里,原告在纠纷发生后并没有诉诸于像自力救济和乡规民约等其他的救济方式,而是当然地向法院“投诚”。作为当事人的原告选择让法院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而作为“侵权方”的被告亦没有采取与之相对抗的另一种方式(如纠纷发生后立即以乡规民约和村民习俗所认可的方式去主动补偿),这说明在矛盾发生后,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发生了动摇,从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可以看出,他们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其解决纠纷的模式是十分认可的,这些人潜意识里存在着对公正的信服,并希望自己所渴望的公正通过法院的裁决予以实现和认定。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入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中来了。 ·从“法律一体”到“法律多元”
“法律一体”实际上不仅仅是在描述一个现象,更是在指代一个过程。他描述的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正式的和被认可的有约束力规则的国家制定法对现代社会生活各方面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加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深入渗透,原本调整社会的规范系统中的其他规则(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的作用不断消弭,并逐渐被法律所取代或表现出法律的样态。从而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法律统摄全局,总览各方的局面,此乃我之所谓“法律一体”的诠释,当然关于“法律一体”内涵之为何还有其他多种不同的界定,我在这里对其如此定义亦是基于使其服从和服务于本文论题的考虑。
“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的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文化。”这个因为我们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解读,而文化本身又是多元的,所以,难免会得出法律多元的意蕴。然而,如果我们撇开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去保证实施的法的定义构成要件,而单纯从法的调整行为的有约束力的规则的角度去观察,现实中以调整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之行为为目的而存在的规则是不胜枚举的,它们超越了法律的内涵并实际发挥着法律的秩序、效率和公平的作用,但这些以规则形式存在的东西又明显不同于道德和伦理等其他社会规则(或许其中包含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性因素),因为“同其他规则相比,法律规则能够以更明确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故而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是迥异的。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法律可谓是多元的。因而,我将法律多元进行这样的理解:法律本身包括以法律样态存在的规则所组成的调整社会的具有逻辑联系的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种规则都在一定的“域”内发挥各自的作用,规则之间在作用发挥上存在着共振和对抗,但在总体上维持一种规则体系内在的和谐。
在司法机器逐渐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也逐渐发生演变,从原来的一元的乡规民约向着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共生的局面并由此而衍生出的调解(正式和非正式)、裁决(行政和司法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专业中介机构)等所构成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演变。故而,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演进,传统意义上孤立隔膜的乡土社会已经慢慢淡出我们的视野,随之而生的是“送法下乡”实践中国家法律规则作用和影响下孕育的乡土社会的变体。在这样的乡土社会,无论是传统的乡规民约还是被送到乡下的“法律规则”都产生了变异。由于某种程度上两者存在暗合与差异,并在相互作用下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在这种情境下产生了这样奇妙的变化:成文的国家制定法和被送到乡下司法实践中的国家制定法之间已然迥异,实践中的国家制定法在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也受到乡规民约的顽强抵抗和不断侵袭。从表面上看,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正在被不断放大,原来作为乡土社会本土性因素的乡规民约日益为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所摈弃,成了被束之高阁的“古董”,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作为乡土社会传统性因素的乡规民约始终保持着巨大的生命力,只不过其在形式上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借助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外在表达,在和国家法律相结合中对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予以维持而已。正是有了这个变化,也才诞生了“法律一体”与“法律多元”相互之间在乡土社会中的不断争斗和妥协。
诉讼的话语: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生活在乡土社会中人的法律意识
当国家法律被送到“乡下”、乡土社会中的乡规民约开始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发挥着作用。这种变化从电影中可见一斑:当这个马背上的法庭在一个村寨里开始着手处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时候,若乡规民约则应裁决让起诉离婚的一方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由另一方所有,而如果依据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的规定,则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酌情适当多分或者少分(当事人关于离婚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问题和所有权归属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又产生了新的变化)。但在对这起案件的处理问题上,资格老道的冯法官显然在两种规则的权衡之间进行了取舍,他认可了当地乡规民约中的处理方式并拟打算以法院裁决的形式赋予这一处理方式以合法性,但又惮于国家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所以最后在两种处理方式之间做了灵活的妥协,即表面上认可乡规民约对这起案件的裁决,但内心中又不忘借助国家法律的威慑力量对当事人晓以利害,最终使得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和解,从而以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平息了纠纷,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在这里,法官权衡之下的取舍和选择换来了合作博弈的成果,既避免了片面适用某一种处理方式所造成的纠纷处理不彻底的局面,也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使得“送法下乡”的实践得以继续进行,也起到了弘扬法制,在乡土社会传播法律文化的作用。然而,或许是法官的不自觉行为,他们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又在乡土社会催生了另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的产生,即调解。
但是,我们通过对之前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考虑,以及对这种调解方式与一般意义上调解方式的差异分析,可以得出这种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与乡土社会的“内在适应性”特征:首先、这种调解方式在其运用上结合了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而这种“地方性知识”是乡土社会自身孕育的,故而这种调解方式超脱了单纯的法律运用和道德说教;其次、这种调解的主体是在法官这一角色的积极参与和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对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发挥着主导功能;再次、这种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特定的作用“场域”,不同情形下所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方法是殊异的;最后、这种法院主导下的调解纠纷解决模式是在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国家法律”向乡土社会普及、推广的过程中逐渐孕育、产生的,是“熟人社会”在新时代的产物,与此相伴随的是乡土社会的“传统权威力量”与法院所代表的“国家权威”之间的置换并使这种“国家权威”不断具有传统权威因素而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形成一种以“国家权威”为外在形式的新的权威力量,它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这种法院积极参与的纠纷解决模式运用过程中,所使用的“话语”有三种:第一,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法律话语;第二,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道德话语;第三,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治疗性话语。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乡土社会中人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通过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与熟人纠纷中的力量,但当问题进入法院后他们便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电影中法官主导下几个案件的结案方式正反映了这种情况)。反观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看到他们常坚持把邻里之间的纠纷交给法院,把邻里之间的吵闹、夫妻关系不和以及子女不孝之类的问题当成一个法律问题,到法院寻求帮助,因为他们相信法院能够帮助他们,法院应是她们的庇护所。他们到法院时看到法律制度对他们是有帮助的,并且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利得到这种帮助。这些原告把法院看成是有责任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的机构。此外,他们认为运用法律规则和权威去解决问题比暴力等更文明、更合理,也能得到更大的心理满足。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前景与展望: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法院代表的“国家权威”的马车在乡土社会不断行走,留下了一道道深深的车辙。这种活动在向乡土社会传播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促进国家权力和法制观念不断向乡土社会渗透,在传统与现代的文明与野蛮的不断对立、碰撞中,熟人与陌生人的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逐渐走向妥协和融合,进而催生出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地方性知识”与法律范式协同作用下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这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多元化色彩。
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运用作为国家权力机器的法院来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明确的、可分析的话语:法律的话语(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道德话语(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和治疗性话语(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当一个人来到法院,他的问题就已经进入了其中一个或几个话语框架之重。一旦走上法庭,他们会发现法庭试图将他们的问题重新放入另一个话语框架之重,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意见相左时,便会产生几种话语的碰撞,最后的争议裁决会重视哪一种话语,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中的各方中谁掌握了优势话语权以及当事人运用这种话语阐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技巧。以法律为例,其不仅提供了一种人们用来理解自己和社会关系的语言,它同时也会施以经济惩罚、让人坐牢、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法律开辟了渠道,强调执行国家强制力,无论法律是否使用强制力,潜在的强制力总是存在的。法律影响人们意识的力量依靠它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创造构成这个社会的符号和范畴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能在这些符号和范畴背后施加强制力,使人们服从于他对事件和关系解释的能力。即使当法律的控制力很弱甚至是放弃的时候,对于人际关系问题,潜在的以脱离日常生活形式出现的控制总是存在的
几种话语在特定场域中交互使用并地方性知识的参与下产生的解纷方式形成了乡土社会在纠纷解决模式上的特色。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中,在“法律多元”的本土化语境下,这种现象的产生正反映了乡土社会在新形势下的适应性转变。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文以最高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公民权的正当性。在法律方面,公民享有平等机会通过诉讼等法律资源获得法律救济乃是公民权的当然之意。宪法之所谓的平等,除了指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之外,还包括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然而,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以及各地之间的差异性,特别是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经济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虽然这些地区的人们同样身为我国公民之一员,但法律资源在各地之间的配置以及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途径的可获得性和成本是不同的。概言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权利平等和地方差异的博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之一种除了具有管制手段的意蕴外,其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的价值更是不断得到彰显。在作为国家权力控制核心的城市,法律在纠纷解决中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当法律的力量向作为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边缘的乡村延伸的过程中,这一规律是否被继续遵循还是被打破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传统与现代、文明与野蛮、法治与伦理道德,表面上,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价值论的二元对立,但也不能忽视其相互之间在妥协与合作后之后所产生的适应性转变。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视域下,在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之外,产生了一些诸如调解和仲裁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模式。从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社会矛盾的恢复以及社会秩序的维稳等价值取向上看,在不同纠纷类型中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选择。这种诞生于乡土社会、其内涵随着时代发展被不断丰富的纠纷模式在乡土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对纠纷解决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的情形之下,法院在乡土社会的秩序恢复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结合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以及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对其进行改革以发挥最大功效成为了一种必要。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这种必要正不断被发现,并通过越来越多案件的处理的过程实践和发展。
结语
认识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完善,这是哲学中认识论所反映的人类认识问题的一般路径。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之产生和完善亦是如此,它发生于乡土社会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通过不断地遍历和反复而为人们所认知,然后在大量经验和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得到总结,最终又要将这些理论化的原则回复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检验和不断完善。要达成这一目标,除了要有正确的认识论之外,科学的方法论也是不可或缺的。就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这一法律和社会现象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除了要运用通常的法学领域内的规范分析,于法律范畴之内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国家的宏观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以方便对其认知之外,更多的还是要借鉴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田野调查中获取量化的数据和资料,明晰法律在基层社会运行的机理,去发现掩藏在“法律真实”之后的“客观真实”。
诉讼是一种司法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类似法律、道德话语等一系列话语被不断运用,各种掌握话语权的主体在诉讼框架下运用这些话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展开激烈的博弈。在乡土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正是在“地方性知识”的影响下运用各种话语推动纠纷的解决进程,要描绘乡土社会的司法图景,这些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运用到的话语实践是不可忽视的。本文笔者以反映法律题材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切入点,展开了对乡土社会司法实践中诉讼话语的发掘工作。回溯初衷,乃希望藉此以反映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在新时代下的特色,并赋予其合理性论证。于其前景,众多成功的案例为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未来的发展中,这种纠纷解决路径将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外延之一而不断得到重视。实际上,在运用这一模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地方性知识”等本土化因素的权衡考量已经开始对其他地区的纠纷解决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即强调司法的具体化、司法的社会影响以及司法与社会的互动等。
(张俊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相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