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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化十二年(1476)四月二十七日深夜的北京城,黄华坊(今东四一带)的教坊司官办妓院附近,修武伯沈昱府中闪出一名头戴白毡帽、身穿白衣的中年男子。这时的北京城已经宵禁,路上禁止行人。白衣男子似乎轻车熟路,借着残月繁星的微光,走到了妓院区。妓院区的街门已经关闭,男子轻轻叩门。守门人似乎认识男子,街门微开,男子闪身入内,门又迅速关闭了。到二更时分,街门再次打开,白衣男子闪出,依旧步行而回。他没有注意到,有个人影一直偷偷尾随在后,一直目送他进了沈府。
尾随者原来是个年轻僧人,名觉亮。天亮后,觉亮把一纸诉状递进了刑部衙门。诉状揭露,这位深夜偷偷嫖娼的白衣男子,原来是位僧人,而且是明代第一大寺——北京大隆善护国寺的八品僧官常琇!状纸不仅指控常琇嫖娼,还提到他和一名尼姑净山长期通奸。
离奇且影响巨大的僧官嫖娼案
刑部接状后立即调查,原来当夜接待常琇的是妓女刁银课儿,她被拘传到刑部提审。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下明朝的法律。按照《大明律》,教坊司管辖下的妓院(乐户)是合法的,普通人都可去买春,但官员和僧人、道士不行。僧道嫖娼、通奸者杖一百,按明代惯例减一等,实际应杖九十。至于僧官,则既是僧人,又是国家官员的双重身份,嫖娼当然也是违法的。
常琇得到消息,连忙写状纸声辩。为了扭转案情,他还派徒孙将状纸上呈皇帝。和尚当然无法直接面奏皇帝,状纸被锦衣卫镇抚司接收。由于涉案的是有钱和尚,油水足,镇抚司兴趣很大,随即给刑部发公文,将刁银课儿及相关案卷都调了过来,修武伯沈昱、尼姑净山也被提来讯问。
随后的案情大大超出了常琇的预料,刁银课儿、净山哪里经得起锦衣卫衙门的威吓,把她们和常琇的风流韵事一一招供出来。《皇明条法事类纂》保存了都察院将此案上奏皇帝的奏本,我们今天对此事的了解便都由此而来。
奏本告诉我们,常琇本是北京彭城卫前所的一名“余丁”,即军人家属,出家后任僧录司左觉义。僧录司直属礼部,是管理天下僧寺的机关,就设在大隆善护国寺内。左觉义为从八品官,负责督察全国僧尼的法纪。常琇还投靠南和伯方瑛,认其做了义父。方瑛是著名武将,早年战功很多。他在天顺三年(1459)病死后,其小妾常氏颇有姿色,难耐寡居寂寞,和常琇逐渐勾搭成奸。方家发觉后,将常氏赶出家门。靠着常琇的关系,常氏离开方家后,在大顺圣庵出家做了尼姑,法号净山,两人依旧时常通奸。方瑛死后其子方毅袭爵,因家务纠纷被剥夺了爵位,方家此时无甚势力,也没能把常琇治罪,常琇反倒又升了护国寺的僧官。
常琇这时终日交游的,也是一群与南和伯一样的袭爵武官。卷宗里记载他最早的一起嫖娼案,是案发两年前的成化十年(1474)。这年正月十六日,修武伯沈昱因为坠马被踢伤,在家休养,常琇备了面盒、手帕等礼物前去探望,同去的有本寺僧官德鲁思忠。沈昱摆酒相待,又请来了丰润伯曹振(后来有人考证他就是曹雪芹的先祖)、锦衣卫带俸(即有衔无职)指挥佥事(正四品)王珩,又叫来了一群教坊司“乐妇”:刁银课儿、晁小冤家儿、陈三儿、张福友儿、刘四儿、赵三圣保儿。众官、僧在乐妇弹唱伴奏下喝酒行令,一直闹到天黑。常琇在做僧官以前,就和刁银课儿“往来情热”,此刻不禁又想重温旧情,无奈来时只带了给沈昱的礼物,没预备嫖资,就让跟班回寺里,取来银子一两、白苎丝半匹、手帕十方,送了刁银课儿。两人装作伤风,离席到书房歇息,“偷奸一度”,各回院寺。
五天后的二十一日,沈昱伤好,丰润伯曹振又在家摆酒为他庆贺,除了沈昱,常琇、德鲁思忠、王珩等也应邀而来。又叫来四个乐妇弹唱,其中有上次的陈三儿、刘四儿,如此又喝了一天。二月初一,常琇又和德鲁思忠到泰宁侯陈桓家走动,陈家摆酒接待,叫来四个乐妇,其中又有刘四儿,如是又是一天。以后,常琇又派跟班给刁银课儿陆续送银两、云青缎、茶褐缎各一匹,以及酥油、乳饼、甜食及果品等,两人往来不绝。
次年的成化十一年(1475)八月,护国寺老住持然净病死,与常琇颇交好的然积担任了住持。因为住持职位之争,然净的弟子觉亮被赶出了寺院。这年底,朝廷册立皇太子——就是后来的孝宗弘治皇帝,大赦天下。从法律上讲,常琇以往的嫖娼、通奸等罪行都已被赦免了,虽然这些罪行尚未暴露。觉亮咽不下这口气,一直寻机告倒然积、常琇。
成化十二年(1476)正月,常琇又到妓院嫖宿。他先是带着跟班,骑马到修武伯沈昱家,将马寄放在沈家马房,由跟班喂养,自己扮作俗人,到了刁银课儿家,付“银豆十颗”作嫖资,奸宿一夜,次日早上到沈家,换僧服回寺。三月初九日,尼姑净山的师傅病故,常琇前去吊孝、起棺,与净山在房中通奸一次。直到四月二十七日夜,最后一次嫖娼事发。据案卷记载,把门乐工蒋海给常琇开门后,将他带到了刁银课儿家中。为酬谢蒋海深夜帮忙,刁母还给了他三分银子。常琇这次的嫖资是六钱银子。二更时,又是蒋海开门给他放行。
镇抚司审理完毕,将案卷及人犯移送都察院定罪。这时,都察院和大理寺就定罪量刑发生了不同意见。按照都察院的拟罪,常琇应按“奏事诈不以实”律处杖九十、徒两年半,净山按“尼僧犯奸”律杖九十,德鲁思忠、陈桓、沈昱、曹振、王珩及刁银课儿等乐妇都按“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杖七十。常琇和德鲁思忠勒令还俗,陈桓等武官不许管军管事。
大理寺的拟罪是:常琇不仅宿娼饮酒,而且与义父之妾通奸,罪行深重,应死罪减一等,发辽东充军;德鲁思忠革职为民;陈桓、曹振、王珩等武官与僧、娼宴饮,罚俸禄一年,不许在朝廷侍卫管事;沈昱不仅与僧娼宴饮,还容留常琇通奸,情节更重,应停职停俸。成化皇帝批准了大理寺的拟罪,并命令刊刻此案的案卷,告示天下,在全国各司(省)、府、州、县张贴,禁止僧人拜认义父、携妓饮酒、往来文武官民之家,以及重申官员不得携妓饮酒等。《明实录》对此也有记载,当年曾轰动一时。
道德堕落的象征:明代军官
常琇案虽然到此结束,但它反映出的明代武官和僧人的“私生活”却值得关注。明代军人和军官身份都是世袭;侯、伯爵位大多来自军功,爵位世袭传承。本案中的修武伯沈昱、丰润伯曹振、泰宁侯陈桓都是承袭世爵,担任武官。沈昱以前曾在蓟州、宁夏担任军职;曹振在此案之后三年任职神机营,又调任南京操江水军;陈桓也在十余年后到宁夏担任军职(均见《明史》各人本传)。这些武官、世侯没有科举经历,大都缺乏文化修养,品位低下。
再者,明代法律中,比死刑低一等的刑罚就是充军,徒刑、流刑都比充军刑轻,难以用到军人身上,军官更可以纳钞(或米、木头等)赎罪。所以军人、军官犯罪,大多是调动个卫所服役而已,只要不犯死刑,法律基本上就奈何他们不得。这便造成一个现象,就是明代军人、军官的犯罪率,比文官及百姓要高得多。犯罪案件当中,又以通奸、嫖娼、贪污受贿等风化、经济犯罪为多,反映出教育和法纪的双重缺乏。常琇出家前就是军籍,案发后的刑罚还是发到辽东为军,由此也可以想象当时的军纪如何。
再以本案所涉及诸侯、伯为例。天顺五年(1461)时,曹振在祖父丧期中纳妓女为妾,受到多次弹劾,皇帝开恩,只免了他一年的俸禄,命其到国子监读书一年(《英宗实录》卷三三三);次年,南和伯方毅通奸案发,原来,他还在为父服丧期间,就与其父的婢女通奸,丧满袭爵后又奸污霸占家仆之妹为妾,还诱使祖母诬陷其叔不孝,最终被剥夺了爵位(《英宗实录》卷三三九)。从常琇案的卷宗可见,这些侯伯整日的生活,无非就是宴饮社交、吃酒听唱,完全是一个无所事事的寄生阶层。此案中没有追究这些武官是否曾嫖娼,这背后大概有诸人对镇抚司官员的贿赂。
贵为侯伯尚且如此,普通军官的通奸、嫖娼案件更是频发。成化朝廷相继实行调换卫所、革去实职、革职为民等处罚,但一直难以奏效。成化三年(1476),江淮卫指挥李勋、魏鉴屡次嫖娼事发,两人都是袭祖职的三品武官,本来只需缴纳一点罚款即可。然朝廷觉得处分太轻,改为保留级别、调别的卫所任职,不许管军管事(即担任实职),并宣布以后犯者照此执行。成化七年(1471),南京金吾左卫指挥佥事(正四品)姜晟、带俸指挥使(正三品)李洪等,到乐妇店内饮酒听唱,本应以纳木料赎杖七十之罪,此时朝廷又明确为:武官挟妓饮酒,管事者革去管事,未管事(即带俸)者以后亦不得管事。
明代法律,官员不得娶乐户女子为妻妾,但娶妓女的武官可不止曹振。成化十五年(1479),庆阳卫副千户(从五品)毕通,用贪污的五十两银子和布十四匹,娶乐人之妾为妻,四年后事发,本来纳米后仍可任原职。朝廷觉得事关风化,决定依照李勋案例,保留级别俸禄,改调别卫,不许管军管事。
明代军队卫所的住宅区大都比较集中,军官、军人之间通婚非常普遍(《英宗实录》卷六十二“正统四年十二月丁丑”,山海卫指挥同知周俊奏言),所以军官与同僚、下级妻女通奸的案件也常发生。常琇案发前两年的成化十年(1474),京城锦衣卫中千户所校尉任亨,勾引已故军人妻盛氏出家在外奸宿案发,本应纳钞代刑,仍任原职。朝廷觉得犯奸之人,“行止有亏”,再给皇帝护驾朝廷也脸上无光,遂改调京城不担负守卫朝廷任务的京城卫所。次年,锦衣卫后千户所校尉叶普贤、任福贵又犯此罪:叶勾引军人王俞之妻来家奸宿;任则是勾引本卫另一校尉之妻杨氏出外奸宿。两人都按照任亨案的先例,改调别卫充军。
十余年后的弘治三年(1490),云南木密关守御所正千户黄钺,见本所致仕(退休)副千户可宗的次女川儿姿色颇好,起意奸淫。此时的川儿已经与本所军人熊顺订婚。可家与军人郑全家相邻,黄钺就让军伴(勤务兵)向郑全之妻联络,让她与川儿通风密约。结果川儿当即“笑允”,与黄钺在郑全家相会通奸一次,黄钺付银子二钱。后两人通奸不断,直到被熊顺当场捉获,告到上级。朝廷决议将黄钺革职为民,以后军职有奸同僚妻女者都照此办理。
这是明中叶的情况。到晚明时情况如何?最鲜明的反映当数小说《金瓶梅》了,其主人公西门庆是山东的理刑千户,其实正是以锦衣卫理刑千户为原型。他不仅是院中李桂姐、郑月儿等妓女的老主顾,家里还有个娶来的妓女老婆李娇儿。有趣的是,西门庆见到同僚何千户的妻子蓝氏时,也是淫心顿起,必欲奸之而后快,要不是他死得早,恐怕马上也要实践黄钺那一套了。另外,西门庆也是在一群帮闲的簇拥下,终日宴饮笙歌,其生活和常琇案中的诸人如出一辙。
即色即空:僧人的性
武官之外,僧人通奸的情况也值得一提。大概是元代宽纵僧人的遗风,明初颇有僧人娶妻的,所以明初旧例规定,僧有妻子的,任何人都可以殴打羞辱,还可以索钞五十锭。如果没有钱,打死也不违法(《英宗实录》卷八十二“正统六年八月戊子”)。成化时朝廷讨论常琇案说,“南北两京,天下司府州县,僧尼数多,其如常琇、沈昱等淫秽丑声不少”,可见僧人通奸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社会声望很差。
弘治年间以后,政府对僧尼道士犯奸的处罚又有加重,在原来杖九十、还俗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的处罚。到嘉靖五年(1526),再次发布新例,加重僧道通奸的量刑(《嘉靖新例》)。可惜这次不像常琇案那样有完整的文书保存下来,我们无法知道具体案情了。这次的新规定有:第一,如果有妇女到寺观出游,需拿送官府,并逮捕其丈夫,都处以枷号一个月之刑。第二,僧道勾引他人妻女离家通奸(刁奸),借机逃走或者诓骗财物的,发边远卫充军。第三,妇人勾引其他妇女到寺观的,妇人及其丈夫枷号三个月;知情的主持也同样治罪。
从这几条规定推测,这个案件包含的情节应当是:僧人勾引民妻到寺庙通奸,并将其拐骗私奔。这和《水浒传》第四十五回里僧人裴如海勾引杨雄之妻潘巧云的情节非常相似。联系常琇案判决后朝廷曾命各地张榜公布,嘉靖初年的这个案件也一定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并可能成为《水浒传》作者的灵感来源之一。《水浒传》在这里的一段评论颇能反映当时社会对僧人的看法:
看官听说:原来但凡世上的人情,惟和尚色情最紧。为何说这等话?且如俗人出家人,都是一般父精母血所生,缘何见得和尚家色情最紧?说这句话,这上三卷书中所说潘、驴、邓、小、闲,惟有和尚家第一闲。一日三食,吃了檀越施主的好斋好供。住了那高堂大殿僧房,又无俗事所烦,房里好床好铺睡着,无得寻思,只是想着此一件事。假如譬喻说,一个财主家,虽然十相俱足,一日有多少闲事恼心,夜间又被钱物挂念。到三更二更才睡,总有娇妻美妾同床共枕,那得情趣。又有那一等小百姓们,一日假辛辛苦苦挣扎,早晨巴不到晚,起的是五更,睡的是半夜,到晚来,未上床,先去摸一摸米瓮,看到底没颗米,明日又无钱。总然妻子有些颜色,也无些什么意兴。因此上输与这和尚们一心闲静,专一理会这等勾当。那时古人评论到此去处,说这和尚们真个利害。因此苏东坡学士道:“不秃不毒,不毒不秃。转秃转毒,转毒转秃。”和尚们还有四句言语,道是:“一个字便是僧;两个字是和尚;三个字鬼乐官;四字色中饿鬼。”从古极今,先人留下两句言语,单道这和尚家是铁里蛀虫,凡俗人家岂可惹他。自古说这秃子道:“色中饿鬼兽中狨,弄假成真说祖风。此物只宜林下看,岂堪引入画堂中!”
僧人普遍不如武职官员富有,能像常琇那样钻营到僧官之职、有钱嫖娼或包养情妇的终是少数。但僧人过独身生活,没有合法妻室,性欲更难以宣泄。很多僧人只能求助同性性行为,长老对徒弟的性侵犯尤为普遍。明代这方面没有太直接的案例,但清代刑部的档案选编《刑案汇览》卷五十二可做一点参考:嘉庆二十三年(1544),湖北省举人、教谕卢嘉会鸡奸十四岁弟子事发,由于律例对儒师鸡奸弟子没有明文规定,湖北巡抚比照亲属乱伦通奸定罪,受到刑部批评。刑部意见称:“儒师之奸弟子,固例无明文,而僧道之奸弟子,则事所常有。”要求比照僧道鸡奸弟子判罪,可见僧道此类案件之多。
常琇嫖娼案是一个个案,但它反映出了专制国家机器的腐朽,以及它统治之下整个社会的堕落。我们希望它仅仅属于历史。
除有说明者外,本文参考文献均来自《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三,见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五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尾随者原来是个年轻僧人,名觉亮。天亮后,觉亮把一纸诉状递进了刑部衙门。诉状揭露,这位深夜偷偷嫖娼的白衣男子,原来是位僧人,而且是明代第一大寺——北京大隆善护国寺的八品僧官常琇!状纸不仅指控常琇嫖娼,还提到他和一名尼姑净山长期通奸。
离奇且影响巨大的僧官嫖娼案
刑部接状后立即调查,原来当夜接待常琇的是妓女刁银课儿,她被拘传到刑部提审。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下明朝的法律。按照《大明律》,教坊司管辖下的妓院(乐户)是合法的,普通人都可去买春,但官员和僧人、道士不行。僧道嫖娼、通奸者杖一百,按明代惯例减一等,实际应杖九十。至于僧官,则既是僧人,又是国家官员的双重身份,嫖娼当然也是违法的。
常琇得到消息,连忙写状纸声辩。为了扭转案情,他还派徒孙将状纸上呈皇帝。和尚当然无法直接面奏皇帝,状纸被锦衣卫镇抚司接收。由于涉案的是有钱和尚,油水足,镇抚司兴趣很大,随即给刑部发公文,将刁银课儿及相关案卷都调了过来,修武伯沈昱、尼姑净山也被提来讯问。
随后的案情大大超出了常琇的预料,刁银课儿、净山哪里经得起锦衣卫衙门的威吓,把她们和常琇的风流韵事一一招供出来。《皇明条法事类纂》保存了都察院将此案上奏皇帝的奏本,我们今天对此事的了解便都由此而来。
奏本告诉我们,常琇本是北京彭城卫前所的一名“余丁”,即军人家属,出家后任僧录司左觉义。僧录司直属礼部,是管理天下僧寺的机关,就设在大隆善护国寺内。左觉义为从八品官,负责督察全国僧尼的法纪。常琇还投靠南和伯方瑛,认其做了义父。方瑛是著名武将,早年战功很多。他在天顺三年(1459)病死后,其小妾常氏颇有姿色,难耐寡居寂寞,和常琇逐渐勾搭成奸。方家发觉后,将常氏赶出家门。靠着常琇的关系,常氏离开方家后,在大顺圣庵出家做了尼姑,法号净山,两人依旧时常通奸。方瑛死后其子方毅袭爵,因家务纠纷被剥夺了爵位,方家此时无甚势力,也没能把常琇治罪,常琇反倒又升了护国寺的僧官。
常琇这时终日交游的,也是一群与南和伯一样的袭爵武官。卷宗里记载他最早的一起嫖娼案,是案发两年前的成化十年(1474)。这年正月十六日,修武伯沈昱因为坠马被踢伤,在家休养,常琇备了面盒、手帕等礼物前去探望,同去的有本寺僧官德鲁思忠。沈昱摆酒相待,又请来了丰润伯曹振(后来有人考证他就是曹雪芹的先祖)、锦衣卫带俸(即有衔无职)指挥佥事(正四品)王珩,又叫来了一群教坊司“乐妇”:刁银课儿、晁小冤家儿、陈三儿、张福友儿、刘四儿、赵三圣保儿。众官、僧在乐妇弹唱伴奏下喝酒行令,一直闹到天黑。常琇在做僧官以前,就和刁银课儿“往来情热”,此刻不禁又想重温旧情,无奈来时只带了给沈昱的礼物,没预备嫖资,就让跟班回寺里,取来银子一两、白苎丝半匹、手帕十方,送了刁银课儿。两人装作伤风,离席到书房歇息,“偷奸一度”,各回院寺。
五天后的二十一日,沈昱伤好,丰润伯曹振又在家摆酒为他庆贺,除了沈昱,常琇、德鲁思忠、王珩等也应邀而来。又叫来四个乐妇弹唱,其中有上次的陈三儿、刘四儿,如此又喝了一天。二月初一,常琇又和德鲁思忠到泰宁侯陈桓家走动,陈家摆酒接待,叫来四个乐妇,其中又有刘四儿,如是又是一天。以后,常琇又派跟班给刁银课儿陆续送银两、云青缎、茶褐缎各一匹,以及酥油、乳饼、甜食及果品等,两人往来不绝。
次年的成化十一年(1475)八月,护国寺老住持然净病死,与常琇颇交好的然积担任了住持。因为住持职位之争,然净的弟子觉亮被赶出了寺院。这年底,朝廷册立皇太子——就是后来的孝宗弘治皇帝,大赦天下。从法律上讲,常琇以往的嫖娼、通奸等罪行都已被赦免了,虽然这些罪行尚未暴露。觉亮咽不下这口气,一直寻机告倒然积、常琇。
成化十二年(1476)正月,常琇又到妓院嫖宿。他先是带着跟班,骑马到修武伯沈昱家,将马寄放在沈家马房,由跟班喂养,自己扮作俗人,到了刁银课儿家,付“银豆十颗”作嫖资,奸宿一夜,次日早上到沈家,换僧服回寺。三月初九日,尼姑净山的师傅病故,常琇前去吊孝、起棺,与净山在房中通奸一次。直到四月二十七日夜,最后一次嫖娼事发。据案卷记载,把门乐工蒋海给常琇开门后,将他带到了刁银课儿家中。为酬谢蒋海深夜帮忙,刁母还给了他三分银子。常琇这次的嫖资是六钱银子。二更时,又是蒋海开门给他放行。
镇抚司审理完毕,将案卷及人犯移送都察院定罪。这时,都察院和大理寺就定罪量刑发生了不同意见。按照都察院的拟罪,常琇应按“奏事诈不以实”律处杖九十、徒两年半,净山按“尼僧犯奸”律杖九十,德鲁思忠、陈桓、沈昱、曹振、王珩及刁银课儿等乐妇都按“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杖七十。常琇和德鲁思忠勒令还俗,陈桓等武官不许管军管事。
大理寺的拟罪是:常琇不仅宿娼饮酒,而且与义父之妾通奸,罪行深重,应死罪减一等,发辽东充军;德鲁思忠革职为民;陈桓、曹振、王珩等武官与僧、娼宴饮,罚俸禄一年,不许在朝廷侍卫管事;沈昱不仅与僧娼宴饮,还容留常琇通奸,情节更重,应停职停俸。成化皇帝批准了大理寺的拟罪,并命令刊刻此案的案卷,告示天下,在全国各司(省)、府、州、县张贴,禁止僧人拜认义父、携妓饮酒、往来文武官民之家,以及重申官员不得携妓饮酒等。《明实录》对此也有记载,当年曾轰动一时。
道德堕落的象征:明代军官
常琇案虽然到此结束,但它反映出的明代武官和僧人的“私生活”却值得关注。明代军人和军官身份都是世袭;侯、伯爵位大多来自军功,爵位世袭传承。本案中的修武伯沈昱、丰润伯曹振、泰宁侯陈桓都是承袭世爵,担任武官。沈昱以前曾在蓟州、宁夏担任军职;曹振在此案之后三年任职神机营,又调任南京操江水军;陈桓也在十余年后到宁夏担任军职(均见《明史》各人本传)。这些武官、世侯没有科举经历,大都缺乏文化修养,品位低下。
再者,明代法律中,比死刑低一等的刑罚就是充军,徒刑、流刑都比充军刑轻,难以用到军人身上,军官更可以纳钞(或米、木头等)赎罪。所以军人、军官犯罪,大多是调动个卫所服役而已,只要不犯死刑,法律基本上就奈何他们不得。这便造成一个现象,就是明代军人、军官的犯罪率,比文官及百姓要高得多。犯罪案件当中,又以通奸、嫖娼、贪污受贿等风化、经济犯罪为多,反映出教育和法纪的双重缺乏。常琇出家前就是军籍,案发后的刑罚还是发到辽东为军,由此也可以想象当时的军纪如何。
再以本案所涉及诸侯、伯为例。天顺五年(1461)时,曹振在祖父丧期中纳妓女为妾,受到多次弹劾,皇帝开恩,只免了他一年的俸禄,命其到国子监读书一年(《英宗实录》卷三三三);次年,南和伯方毅通奸案发,原来,他还在为父服丧期间,就与其父的婢女通奸,丧满袭爵后又奸污霸占家仆之妹为妾,还诱使祖母诬陷其叔不孝,最终被剥夺了爵位(《英宗实录》卷三三九)。从常琇案的卷宗可见,这些侯伯整日的生活,无非就是宴饮社交、吃酒听唱,完全是一个无所事事的寄生阶层。此案中没有追究这些武官是否曾嫖娼,这背后大概有诸人对镇抚司官员的贿赂。
贵为侯伯尚且如此,普通军官的通奸、嫖娼案件更是频发。成化朝廷相继实行调换卫所、革去实职、革职为民等处罚,但一直难以奏效。成化三年(1476),江淮卫指挥李勋、魏鉴屡次嫖娼事发,两人都是袭祖职的三品武官,本来只需缴纳一点罚款即可。然朝廷觉得处分太轻,改为保留级别、调别的卫所任职,不许管军管事(即担任实职),并宣布以后犯者照此执行。成化七年(1471),南京金吾左卫指挥佥事(正四品)姜晟、带俸指挥使(正三品)李洪等,到乐妇店内饮酒听唱,本应以纳木料赎杖七十之罪,此时朝廷又明确为:武官挟妓饮酒,管事者革去管事,未管事(即带俸)者以后亦不得管事。
明代法律,官员不得娶乐户女子为妻妾,但娶妓女的武官可不止曹振。成化十五年(1479),庆阳卫副千户(从五品)毕通,用贪污的五十两银子和布十四匹,娶乐人之妾为妻,四年后事发,本来纳米后仍可任原职。朝廷觉得事关风化,决定依照李勋案例,保留级别俸禄,改调别卫,不许管军管事。
明代军队卫所的住宅区大都比较集中,军官、军人之间通婚非常普遍(《英宗实录》卷六十二“正统四年十二月丁丑”,山海卫指挥同知周俊奏言),所以军官与同僚、下级妻女通奸的案件也常发生。常琇案发前两年的成化十年(1474),京城锦衣卫中千户所校尉任亨,勾引已故军人妻盛氏出家在外奸宿案发,本应纳钞代刑,仍任原职。朝廷觉得犯奸之人,“行止有亏”,再给皇帝护驾朝廷也脸上无光,遂改调京城不担负守卫朝廷任务的京城卫所。次年,锦衣卫后千户所校尉叶普贤、任福贵又犯此罪:叶勾引军人王俞之妻来家奸宿;任则是勾引本卫另一校尉之妻杨氏出外奸宿。两人都按照任亨案的先例,改调别卫充军。
十余年后的弘治三年(1490),云南木密关守御所正千户黄钺,见本所致仕(退休)副千户可宗的次女川儿姿色颇好,起意奸淫。此时的川儿已经与本所军人熊顺订婚。可家与军人郑全家相邻,黄钺就让军伴(勤务兵)向郑全之妻联络,让她与川儿通风密约。结果川儿当即“笑允”,与黄钺在郑全家相会通奸一次,黄钺付银子二钱。后两人通奸不断,直到被熊顺当场捉获,告到上级。朝廷决议将黄钺革职为民,以后军职有奸同僚妻女者都照此办理。
这是明中叶的情况。到晚明时情况如何?最鲜明的反映当数小说《金瓶梅》了,其主人公西门庆是山东的理刑千户,其实正是以锦衣卫理刑千户为原型。他不仅是院中李桂姐、郑月儿等妓女的老主顾,家里还有个娶来的妓女老婆李娇儿。有趣的是,西门庆见到同僚何千户的妻子蓝氏时,也是淫心顿起,必欲奸之而后快,要不是他死得早,恐怕马上也要实践黄钺那一套了。另外,西门庆也是在一群帮闲的簇拥下,终日宴饮笙歌,其生活和常琇案中的诸人如出一辙。
即色即空:僧人的性
武官之外,僧人通奸的情况也值得一提。大概是元代宽纵僧人的遗风,明初颇有僧人娶妻的,所以明初旧例规定,僧有妻子的,任何人都可以殴打羞辱,还可以索钞五十锭。如果没有钱,打死也不违法(《英宗实录》卷八十二“正统六年八月戊子”)。成化时朝廷讨论常琇案说,“南北两京,天下司府州县,僧尼数多,其如常琇、沈昱等淫秽丑声不少”,可见僧人通奸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社会声望很差。
弘治年间以后,政府对僧尼道士犯奸的处罚又有加重,在原来杖九十、还俗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的处罚。到嘉靖五年(1526),再次发布新例,加重僧道通奸的量刑(《嘉靖新例》)。可惜这次不像常琇案那样有完整的文书保存下来,我们无法知道具体案情了。这次的新规定有:第一,如果有妇女到寺观出游,需拿送官府,并逮捕其丈夫,都处以枷号一个月之刑。第二,僧道勾引他人妻女离家通奸(刁奸),借机逃走或者诓骗财物的,发边远卫充军。第三,妇人勾引其他妇女到寺观的,妇人及其丈夫枷号三个月;知情的主持也同样治罪。
从这几条规定推测,这个案件包含的情节应当是:僧人勾引民妻到寺庙通奸,并将其拐骗私奔。这和《水浒传》第四十五回里僧人裴如海勾引杨雄之妻潘巧云的情节非常相似。联系常琇案判决后朝廷曾命各地张榜公布,嘉靖初年的这个案件也一定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并可能成为《水浒传》作者的灵感来源之一。《水浒传》在这里的一段评论颇能反映当时社会对僧人的看法:
看官听说:原来但凡世上的人情,惟和尚色情最紧。为何说这等话?且如俗人出家人,都是一般父精母血所生,缘何见得和尚家色情最紧?说这句话,这上三卷书中所说潘、驴、邓、小、闲,惟有和尚家第一闲。一日三食,吃了檀越施主的好斋好供。住了那高堂大殿僧房,又无俗事所烦,房里好床好铺睡着,无得寻思,只是想着此一件事。假如譬喻说,一个财主家,虽然十相俱足,一日有多少闲事恼心,夜间又被钱物挂念。到三更二更才睡,总有娇妻美妾同床共枕,那得情趣。又有那一等小百姓们,一日假辛辛苦苦挣扎,早晨巴不到晚,起的是五更,睡的是半夜,到晚来,未上床,先去摸一摸米瓮,看到底没颗米,明日又无钱。总然妻子有些颜色,也无些什么意兴。因此上输与这和尚们一心闲静,专一理会这等勾当。那时古人评论到此去处,说这和尚们真个利害。因此苏东坡学士道:“不秃不毒,不毒不秃。转秃转毒,转毒转秃。”和尚们还有四句言语,道是:“一个字便是僧;两个字是和尚;三个字鬼乐官;四字色中饿鬼。”从古极今,先人留下两句言语,单道这和尚家是铁里蛀虫,凡俗人家岂可惹他。自古说这秃子道:“色中饿鬼兽中狨,弄假成真说祖风。此物只宜林下看,岂堪引入画堂中!”
僧人普遍不如武职官员富有,能像常琇那样钻营到僧官之职、有钱嫖娼或包养情妇的终是少数。但僧人过独身生活,没有合法妻室,性欲更难以宣泄。很多僧人只能求助同性性行为,长老对徒弟的性侵犯尤为普遍。明代这方面没有太直接的案例,但清代刑部的档案选编《刑案汇览》卷五十二可做一点参考:嘉庆二十三年(1544),湖北省举人、教谕卢嘉会鸡奸十四岁弟子事发,由于律例对儒师鸡奸弟子没有明文规定,湖北巡抚比照亲属乱伦通奸定罪,受到刑部批评。刑部意见称:“儒师之奸弟子,固例无明文,而僧道之奸弟子,则事所常有。”要求比照僧道鸡奸弟子判罪,可见僧道此类案件之多。
常琇嫖娼案是一个个案,但它反映出了专制国家机器的腐朽,以及它统治之下整个社会的堕落。我们希望它仅仅属于历史。
除有说明者外,本文参考文献均来自《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十三,见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五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