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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监督权赋予了上市公司监事会,而这一机构的效能颇受诟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两种财务监督机制并存,也即二元监督制。监事会的存在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提供了制度依据。两种监督机制并存,会引发三大制度上的悖论:不独立者监督独立者、“双把关”导致“无把关”,但“双成本”、循环监督陷入死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