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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在篇章结构上,将三种缺席审判程序作为一项整体制度规定并列为特别程序仍需斟酌;二是在法条关系上,新增之缺席审判制度与现行法规定之独立没收程序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三是在条文设计上,允许被判决人在缺席判决生效后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重新审理,并不完全契合诉讼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