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身为某公司部门经理的一位女子,因丈夫长年在外,渐渐迷恋上网络,并很快在网上激情婚配。一段“柏拉图式精神恋爱”的网络婚姻被丈夫发现后,丈夫要求解散家庭并索求精神赔偿,而妻子坚决反对。今年2月,丈夫痛苦地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女白领网上“婚配”
田晓蓉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今年30来岁,其丈夫郝海洋是南京另外一家企业的驻外办事处主任。工作之余,田晓蓉经常上网。去年3月,她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了一个交友网站,登陆者只需填写相关资料,即可与另一登陆者配对,结成“网络夫妻”。她觉得很有意思,很快找到了“网络丈夫”,对方网名叫“云山雾凇”。
从此,田晓蓉常在寂寞时跟网络丈夫“谈情说爱”,两人在网上直呼“老公”、“老婆”。短短几天“相处”后,田晓蓉突然发觉自己年轻了许多,似乎重新找回了恋爱的感觉。
为了讨好“老婆”,“云山雾凇”在网站申请了一个“家”。田晓蓉一下班回家,就迫不及待地来到网络“新房”,跟“云山雾凇”聊天说笑。
不久,田晓蓉突然冒出要与网络“老公”见面的念头,并很快买来一只摄像头,跟“云山雾凇”视频聊天。通过视频,田晓蓉发现“云山雾凇”长得虽不算英俊,但看上去很稳重,有书卷气。“云山雾凇”也对田晓蓉的相貌表示“相当满意”,并称自己是吉林人,是一名建筑设计师。
视频聊天以后,田晓蓉更加发觉,自己已完全陷入“云山雾凇”给她带来的幸福感中,她有时甚至在上班时都会走神。每天一回家,田晓蓉如果发现“云山雾凇”不在线,她就魂不守舍。
丈夫欲告妻子“重婚”
2006年7月,郝海洋从外地出差回南京。田晓蓉本以为丈夫会跟平时一样,在家呆几天就走,谁知郝海洋称最近谈了一笔生意,客户就在南京,可以在家多陪陪田晓蓉。刚开始两天,因为丈夫在家,田晓蓉一直没机会上网。三天后,田晓蓉再也坐不住了,一连几个晚上都上网,但只限用MSN跟“云山雾凇”聊天。
郝海洋本想好好陪妻子,却发现她每天一吃过晚饭就坐在电脑前直到深夜,还常常独自偷笑。起初,田晓蓉解释称,自己是为了赶一篇评职称的论文。但是终究“纸包不住火”,7月底的一天,郝海洋偶然看到妻子的聊天记录。他一看顿时傻了眼,上面全是妻子跟“云山雾凇”情意绵绵的聊天记录。郝海洋怒不可遏,立刻找到妻子,希望她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没想到,田晓蓉很干脆地承认自己已在网上与别人“结婚”的事实,但她强调说网上“结婚”是闹着玩的,不算是“对婚姻不忠”。见妻子明明背叛自己还毫不在乎的态度,郝海洋歇斯底里地发了一通火。他始终认为,虽然田晓蓉说没跟网络老公在现实中见面,甚至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从他们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妻子已经与“云山雾凇”相爱了。
“妻子的行为对我而言是一种背叛,我再也不相信她了。”经过近半年的痛苦考虑,郝海洋以妻子“不忠”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予精神赔偿。但是,田晓蓉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没做什么背叛丈夫的事,“网络婚姻不过是无聊时玩玩而已”。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今年2月,郝海洋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离婚并且追究妻子“重婚”的法律责任。
“网婚”是否该“法办”?
最近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数十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一些已婚人士的现实婚姻也因此亮起了红灯。一些被“网婚”所伤的人认为,“网婚”就是对现实婚姻的背叛。婚姻是神圣的,必须全身心投入,包括精神与肉体,“网婚”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外遇”。
对已婚人士来说,网上结婚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触犯了法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忠实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在网上与虚拟的夫或妻无话不谈,把生活中夫妻的隐私向网上的“爱人”倾诉,甚至谈情说爱,过起“夫妻生活”,这种行为如何能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条款相吻合呢?
但一些“网上结婚者”则辩护说,“网婚”可以部分地满足人们对爱情或者婚姻的幻想,弥补现实生活中的不足和残缺。而这充其量不过是一场“婚姻游戏”,大可不必如此认真,动辄用法说话。他们认为,“网婚”就是在虚拟空间的角色扮演,与现实婚姻比起来,“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不是真正的婚姻。
(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
栏目管理/宋光辉编辑/李贤平
E-mail:[email protected]
专家视线
“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外一对夫妻关系。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网婚”这种虚拟的身份关系,相对于现实的婚姻关系,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仅仅属于精神的范畴,不在我国《刑法》调整范围内。因此,本案中的田晓蓉女士没有构成重婚罪。她沉迷网络,并最终开始网恋、网婚,这对于其家庭来说,无疑危害极大,但这种精神上的出轨,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仅仅只能用道德来谴责。如果她把网络中的情感带到现实生活中,那么便逾越了网络的虚拟性,而成为婚姻双方中的过错方。虽然她未构事实上的重婚而得以逃避法律责任,但在因此导致的离婚纠纷中,其必将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受到限制,甚至其丈夫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董电波)
女白领网上“婚配”
田晓蓉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今年30来岁,其丈夫郝海洋是南京另外一家企业的驻外办事处主任。工作之余,田晓蓉经常上网。去年3月,她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了一个交友网站,登陆者只需填写相关资料,即可与另一登陆者配对,结成“网络夫妻”。她觉得很有意思,很快找到了“网络丈夫”,对方网名叫“云山雾凇”。
从此,田晓蓉常在寂寞时跟网络丈夫“谈情说爱”,两人在网上直呼“老公”、“老婆”。短短几天“相处”后,田晓蓉突然发觉自己年轻了许多,似乎重新找回了恋爱的感觉。
为了讨好“老婆”,“云山雾凇”在网站申请了一个“家”。田晓蓉一下班回家,就迫不及待地来到网络“新房”,跟“云山雾凇”聊天说笑。
不久,田晓蓉突然冒出要与网络“老公”见面的念头,并很快买来一只摄像头,跟“云山雾凇”视频聊天。通过视频,田晓蓉发现“云山雾凇”长得虽不算英俊,但看上去很稳重,有书卷气。“云山雾凇”也对田晓蓉的相貌表示“相当满意”,并称自己是吉林人,是一名建筑设计师。
视频聊天以后,田晓蓉更加发觉,自己已完全陷入“云山雾凇”给她带来的幸福感中,她有时甚至在上班时都会走神。每天一回家,田晓蓉如果发现“云山雾凇”不在线,她就魂不守舍。
丈夫欲告妻子“重婚”
2006年7月,郝海洋从外地出差回南京。田晓蓉本以为丈夫会跟平时一样,在家呆几天就走,谁知郝海洋称最近谈了一笔生意,客户就在南京,可以在家多陪陪田晓蓉。刚开始两天,因为丈夫在家,田晓蓉一直没机会上网。三天后,田晓蓉再也坐不住了,一连几个晚上都上网,但只限用MSN跟“云山雾凇”聊天。
郝海洋本想好好陪妻子,却发现她每天一吃过晚饭就坐在电脑前直到深夜,还常常独自偷笑。起初,田晓蓉解释称,自己是为了赶一篇评职称的论文。但是终究“纸包不住火”,7月底的一天,郝海洋偶然看到妻子的聊天记录。他一看顿时傻了眼,上面全是妻子跟“云山雾凇”情意绵绵的聊天记录。郝海洋怒不可遏,立刻找到妻子,希望她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没想到,田晓蓉很干脆地承认自己已在网上与别人“结婚”的事实,但她强调说网上“结婚”是闹着玩的,不算是“对婚姻不忠”。见妻子明明背叛自己还毫不在乎的态度,郝海洋歇斯底里地发了一通火。他始终认为,虽然田晓蓉说没跟网络老公在现实中见面,甚至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但从他们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妻子已经与“云山雾凇”相爱了。
“妻子的行为对我而言是一种背叛,我再也不相信她了。”经过近半年的痛苦考虑,郝海洋以妻子“不忠”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予精神赔偿。但是,田晓蓉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没做什么背叛丈夫的事,“网络婚姻不过是无聊时玩玩而已”。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今年2月,郝海洋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离婚并且追究妻子“重婚”的法律责任。
“网婚”是否该“法办”?
最近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数十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一些已婚人士的现实婚姻也因此亮起了红灯。一些被“网婚”所伤的人认为,“网婚”就是对现实婚姻的背叛。婚姻是神圣的,必须全身心投入,包括精神与肉体,“网婚”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外遇”。
对已婚人士来说,网上结婚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触犯了法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忠实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在网上与虚拟的夫或妻无话不谈,把生活中夫妻的隐私向网上的“爱人”倾诉,甚至谈情说爱,过起“夫妻生活”,这种行为如何能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条款相吻合呢?
但一些“网上结婚者”则辩护说,“网婚”可以部分地满足人们对爱情或者婚姻的幻想,弥补现实生活中的不足和残缺。而这充其量不过是一场“婚姻游戏”,大可不必如此认真,动辄用法说话。他们认为,“网婚”就是在虚拟空间的角色扮演,与现实婚姻比起来,“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不是真正的婚姻。
(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
栏目管理/宋光辉编辑/李贤平
E-mail:[email protected]
专家视线
“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外一对夫妻关系。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网婚”这种虚拟的身份关系,相对于现实的婚姻关系,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仅仅属于精神的范畴,不在我国《刑法》调整范围内。因此,本案中的田晓蓉女士没有构成重婚罪。她沉迷网络,并最终开始网恋、网婚,这对于其家庭来说,无疑危害极大,但这种精神上的出轨,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仅仅只能用道德来谴责。如果她把网络中的情感带到现实生活中,那么便逾越了网络的虚拟性,而成为婚姻双方中的过错方。虽然她未构事实上的重婚而得以逃避法律责任,但在因此导致的离婚纠纷中,其必将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受到限制,甚至其丈夫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董电波)